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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88586
主题分类:
专题政策
发文单位:
柳江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09日
标  题:
江政发〔2016〕34号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江政发〔2016〕3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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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6〕34号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6-10-10 10:30   

江政发〔201634

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江县人民政府

                        2016109

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向同级相关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传输自治区工商局管理和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新增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加强与县工商质监局的沟通,

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县工

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公开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

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法制办)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县工商质监局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县工商质监局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今后公布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

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县工商质监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前,由县工商质监局抄告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收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待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发

布、共享。(责任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县工商质监局)、行政审批部门(本方案所指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各审批事项负责审批的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则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职责划分履行职责(如: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查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未取得营业执照、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

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有监管职责但无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建设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向社会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责任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人民银

行柳江县支行,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证照联动机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

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县工商质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依法对企业信息实施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载于相应企业名下。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掌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要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监管风险 研判分析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点领域、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防范化解风险。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 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科学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

管部门)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 用约束力度,按照违法情形,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力争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机制。(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各行政审批部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推进行业自律。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 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鼓励社会监督。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 示服务。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

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发改局、编办和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25个单位组成

的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先证后照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明确监管职责,督促和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建立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方案,于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报县编办备案。对目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各项任务,要倒排时间表,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下一步重点任务,要抓紧研究,提出时间表、路线

图及具体实施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三)加强平台建设。针对登记注册双告知要求,县工商质监局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认领、交换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数据,全过程记录和监督各部门认领信息的情况。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加快与各市场

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归集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四)加强绩效管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各相关部门推进、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等情况进行考评。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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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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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1-8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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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政策
发文单位:
柳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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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09日
标  题:
江政发〔2016〕34号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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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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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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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16〕34号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6-10-10 10:30   

江政发〔201634

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江县人民政府

                        2016109

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向同级相关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传输自治区工商局管理和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新增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加强与县工商质监局的沟通,

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县工

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公开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

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法制办)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县工商质监局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县工商质监局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今后公布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

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县工商质监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前,由县工商质监局抄告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收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待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发

布、共享。(责任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县工商质监局)、行政审批部门(本方案所指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各审批事项负责审批的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则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职责划分履行职责(如: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查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未取得营业执照、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

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有监管职责但无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建设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向社会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责任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人民银

行柳江县支行,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证照联动机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

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县工商质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依法对企业信息实施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载于相应企业名下。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掌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要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监管风险 研判分析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点领域、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防范化解风险。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 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科学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

管部门)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 用约束力度,按照违法情形,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力争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机制。(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各行政审批部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推进行业自律。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 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鼓励社会监督。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 示服务。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

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发改局、编办和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25个单位组成

的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先证后照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明确监管职责,督促和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建立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方案,于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报县编办备案。对目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各项任务,要倒排时间表,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下一步重点任务,要抓紧研究,提出时间表、路线

图及具体实施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三)加强平台建设。针对登记注册双告知要求,县工商质监局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认领、交换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数据,全过程记录和监督各部门认领信息的情况。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加快与各市场

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归集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四)加强绩效管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各相关部门推进、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等情况进行考评。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