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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源: 柳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6-10-10 10:40   

一、该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如何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工作?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四、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是怎样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的?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查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未取得营业执照、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

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有监管职责但无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查处。

五、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各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实现协同监管的

利用市场主体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归集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要通过平台及时进行推送、反馈。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

六、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职责落实;(三)加强平台建设。(四)加强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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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柳江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源: 柳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6-10-10 10:40   

一、该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如何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工作?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县工商质监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四、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是怎样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的?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工商质监局依法查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未取得营业执照、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

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有监管职责但无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查处。

五、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各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实现协同监管的

利用市场主体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归集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要通过平台及时进行推送、反馈。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

六、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职责落实;(三)加强平台建设。(四)加强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