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柳州市柳江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电话等渠道,向区城管执法局举报的露天焚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有奖举报范围: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边、交通干线附近或者柳江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秸秆禁烧区以及禁烧时段中的限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电话:7212205(拉堡镇)、7301266(进德镇)、7498212(百朋镇)、7558226(成团镇)、7588217(三都镇)、7538226(里高镇)、7528248(土博镇)、7488242(穿山镇)、7502815(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有限公司)、7215858(区城管执法局),举办人按所属辖区拨打对应举报电话。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详细准确的通信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体位置、时间、明显的标志物、照片或影像等证据。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第五条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六条 有奖举报金额实行同一案件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七条 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露天焚烧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的;
(四)举报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或者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
(六)举报人系城管执法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受理、办理、奖励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区城管执法局可以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任何一种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60日内到区城管执法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为公民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等资料;举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经办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举报人为公民并且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60日内委托受委托人到区城管执法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受委托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时,应当提供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以及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等资料。
区城管执法局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举报人因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所需的交通费,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柳州市柳江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电话等渠道,向区城管执法局举报的露天焚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有奖举报范围: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边、交通干线附近或者柳江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秸秆禁烧区以及禁烧时段中的限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电话:7212205(拉堡镇)、7301266(进德镇)、7498212(百朋镇)、7558226(成团镇)、7588217(三都镇)、7538226(里高镇)、7528248(土博镇)、7488242(穿山镇)、7502815(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有限公司)、7215858(区城管执法局),举办人按所属辖区拨打对应举报电话。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详细准确的通信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体位置、时间、明显的标志物、照片或影像等证据。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第五条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六条 有奖举报金额实行同一案件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七条 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露天焚烧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的;
(四)举报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或者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
(六)举报人系城管执法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受理、办理、奖励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区城管执法局可以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任何一种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60日内到区城管执法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为公民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等资料;举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经办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举报人为公民并且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60日内委托受委托人到区城管执法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受委托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时,应当提供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以及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等资料。
区城管执法局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举报人因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所需的交通费,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