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办法》和《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明确产权归属、管护主体职责,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债券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接受捐赠的实物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资产移交工作由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的移交、协调后续管理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将扶贫资产纳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审计监督。纪委监委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镇扶贫资产的移交、后续管理、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六条 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移交管理管护工作,对移交的扶贫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其中,公益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通村通组路硬化、产业路、供水饮水、农田水利、标准化卫生室、环卫公厕、教育、电力、党群服务中心、人居环境、文化广场、公益事业、体育健身等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就业车间、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股权类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到户类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八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直补到户或小额信贷贴息到户、危房改造等形式扶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管理,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九条 集中安排扶贫资金,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委所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运营和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归镇级人民政府所有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归属镇级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条 集中安排扶贫资金,以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投入到由龙头企业带动的项目的资本,由扶贫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入股到龙头企业、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本,资产资本规模较大,并由区级实施管理的项目,产权原则上归属区级人民政府所有。其他不属于此范围的资产项目,产权原则上归属镇级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支持建设的电商扶贫设施设备、扶贫车间等,由区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规模、管理主体以及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条款,自行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新的市场主体开展产业扶贫项目,在征求有关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区级人民政府所有;以市场化模式投资或入股的,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扶贫资金设置的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等资本,产权归区级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四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在平等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章 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正式将项目移交给受益村(屯),明确产权归受益村(屯)所有。对不能拆解分割的资产要通过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对于以前年度资产已移交、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的,要继续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该项目的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等资料形成清单及时提供给项目所属乡镇,由乡镇对照清单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乡镇初核确认后,由区级、镇级、村级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受益乡镇、村、屯,依据公示结果,进行资产移交,并签订《柳江区扶贫资产移交协议书》(模板详见附件),明确移交资产和管护责任等。移交协议一式四份,区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受益镇、受益村各执一份。移交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为单位,将移交资产清单形成台账,分别送区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备案。此后每年年终,以乡镇为单位将当年形成的扶贫资产台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在管理过程中,有资产处置的,也同时报区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受益村(屯)在资产接收后,由乡镇负责督促受益村(屯),参照移交清单等资料信息,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产账务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纳入固定资产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移交后,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会负责扶贫资产的管理,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扶贫资产损毁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全体村民对扶贫资产具有监督权,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主动公开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镇要切实加强对村级扶贫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强化扶贫资产风险防控,确保扶贫资产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纪委监委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全区扶贫资产的全面监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级主管部门、乡镇、村在扶贫资产移交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的,由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行业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2013-2015年度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政策明确的,按原政策执行;产权归属政策不清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柳江区扶贫资产移交协议书(参考模板)
附件
柳江区扶贫资产移交协议书(参考模板)
移交方:(项目主管部门)
接收方:XX镇XX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条款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及管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移交资产清单: (可附件,但要签字盖章)
二、资产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无结算金额的,暂按签订合同金额准):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移交方责任及义务
(1)移交方负责将验收合格的资产移交给接收方。
(2)移交方有权对接收方资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2、接收方责任和义务
(1)接收方必须保证资产移交后的资产安全完整,若有丢失或损坏,承担相关责任。
(2)接收方必须对资产进行定期管理和维护。
(3)接收方必须积极配合移交方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区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受益镇、受益村各执一份。
移交方:项目主管部门(镇或部门)(盖章)
移交方代表签字:
接收方:XX镇XX村 (盖章)
接收方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要求,为巩固和发展财政扶贫项目建设成果,确保脱贫攻坚期间建设的扶贫项目发挥长效作用,推动扶贫资产管理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债券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
二、资产类型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类别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通村通组路硬化、产业路、供水饮水、农田水利、标准化卫生室、环卫公厕、教育、电力、党群服务中心、人居环境、文化广场、公益事业、体育健身等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就业车间、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股权类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管护责任
强化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护”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扶贫资产登记明确的管护责任为基础,鼓励部门、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建立以村为主、镇级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分级管护责任体系,主要是: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将项目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形成资产汇总表,并完善资产移交手续。要深入项目基地解决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督查镇级、村级后续管理小组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理工作情况。
(二)镇级主体责任。要在项目实施后成立镇级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好资产后续管护协议,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包村干部,督促落实好项目村后续管理工作。此外,要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在资产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区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村级主体责任。日常管护责任由村委会负责,根据责任划分,以及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需求,成立监管和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为主、专职或兼职的日常管护队伍,做好管护管理工作。由日常管护人员负责做好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建立管护台账。
四、管护范围
(一)道路工程:管护责任人要保持路面畅通,路肩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路碑(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饮水、灌溉工程:管护责任人要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水井、蓄水池、水泵、控制柜和管线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水渠、水路畅通,灌溉正常,保持防洪堤安全防洪,必要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等。
(三)公共活动场所:管护责任人要保持文化广场、文化书屋、文化活动中心、戏台等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
(四)公共厕所:管护责任人负责卫生打扫、公厕破损维修等工作。
(五)集体卫生室: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为本卫生室管护人员,具体负责卫生室房屋设施、医疗器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卫生环境消毒等工作,确保设施、器械、设备等正常使用。
(六)残疾人无障碍改造:由享受无障碍改造家庭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七)产业基地、资产收益:按“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经营期间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落实相关管护人跟踪监督运营情况,确保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同时村委要做好资产收入核算、发放等工作。
(八)其他类型项目的管护:参照行业部门项目后续管护要求,做好检查及时维修工作,保证长期完好使用。
五、强化保障
(一)管护经费。采取以经营收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财政衔接资金适当补助为辅的方式,按照向上争取一点、行业整合一点、财政补助一点、镇村筹措一点、资产经营收入支付一点、群众投工投劳一点的“六个一点”办法,全力保障运营管护经费。对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损毁,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解决,区级部门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二)监管指导。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由行业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实施监管、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三)严明纪律。由审计、纪委监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扶贫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残联、医保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有扶贫资产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激励机制
扶贫资产管护要求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对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群众获得真正实惠的村屯,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资金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屯,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扶贫资产受到严重损害,或侵占资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档案管理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所有使用扶贫(衔接)资金建成的项目都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八、其他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工作。
本制度由柳江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17日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办法》和《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明确产权归属、管护主体职责,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债券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接受捐赠的实物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资产移交工作由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的移交、协调后续管理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将扶贫资产纳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审计监督。纪委监委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镇扶贫资产的移交、后续管理、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六条 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移交管理管护工作,对移交的扶贫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三章 产权归属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其中,公益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通村通组路硬化、产业路、供水饮水、农田水利、标准化卫生室、环卫公厕、教育、电力、党群服务中心、人居环境、文化广场、公益事业、体育健身等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就业车间、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股权类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到户类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八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直补到户或小额信贷贴息到户、危房改造等形式扶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管理,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九条 集中安排扶贫资金,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委所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将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运营和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归镇级人民政府所有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归属镇级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条 集中安排扶贫资金,以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投入到由龙头企业带动的项目的资本,由扶贫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入股到龙头企业、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本,资产资本规模较大,并由区级实施管理的项目,产权原则上归属区级人民政府所有。其他不属于此范围的资产项目,产权原则上归属镇级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支持建设的电商扶贫设施设备、扶贫车间等,由区级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规模、管理主体以及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条款,自行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新的市场主体开展产业扶贫项目,在征求有关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区级人民政府所有;以市场化模式投资或入股的,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扶贫资金设置的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等资本,产权归区级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四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在平等基础上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章 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正式将项目移交给受益村(屯),明确产权归受益村(屯)所有。对不能拆解分割的资产要通过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对于以前年度资产已移交、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的,要继续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该项目的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等资料形成清单及时提供给项目所属乡镇,由乡镇对照清单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乡镇初核确认后,由区级、镇级、村级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受益乡镇、村、屯,依据公示结果,进行资产移交,并签订《柳江区扶贫资产移交协议书》(模板详见附件),明确移交资产和管护责任等。移交协议一式四份,区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受益镇、受益村各执一份。移交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为单位,将移交资产清单形成台账,分别送区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备案。此后每年年终,以乡镇为单位将当年形成的扶贫资产台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在管理过程中,有资产处置的,也同时报区乡村振兴局、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受益村(屯)在资产接收后,由乡镇负责督促受益村(屯),参照移交清单等资料信息,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产账务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纳入固定资产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移交后,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会负责扶贫资产的管理,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扶贫资产损毁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全体村民对扶贫资产具有监督权,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主动公开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镇要切实加强对村级扶贫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强化扶贫资产风险防控,确保扶贫资产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纪委监委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全区扶贫资产的全面监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级主管部门、乡镇、村在扶贫资产移交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的,由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行业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2013-2015年度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政策明确的,按原政策执行;产权归属政策不清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柳江区扶贫资产移交协议书(参考模板)
附件
柳江区扶贫资产移交协议书(参考模板)
移交方:(项目主管部门)
接收方:XX镇XX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条款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及管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移交资产清单: (可附件,但要签字盖章)
二、资产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无结算金额的,暂按签订合同金额准):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移交方责任及义务
(1)移交方负责将验收合格的资产移交给接收方。
(2)移交方有权对接收方资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2、接收方责任和义务
(1)接收方必须保证资产移交后的资产安全完整,若有丢失或损坏,承担相关责任。
(2)接收方必须对资产进行定期管理和维护。
(3)接收方必须积极配合移交方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区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受益镇、受益村各执一份。
移交方:项目主管部门(镇或部门)(盖章)
移交方代表签字:
接收方:XX镇XX村 (盖章)
接收方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柳江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要求,为巩固和发展财政扶贫项目建设成果,确保脱贫攻坚期间建设的扶贫项目发挥长效作用,推动扶贫资产管理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债券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
二、资产类型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类别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通村通组路硬化、产业路、供水饮水、农田水利、标准化卫生室、环卫公厕、教育、电力、党群服务中心、人居环境、文化广场、公益事业、体育健身等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就业车间、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股权类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管护责任
强化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护”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扶贫资产登记明确的管护责任为基础,鼓励部门、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建立以村为主、镇级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分级管护责任体系,主要是: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将项目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形成资产汇总表,并完善资产移交手续。要深入项目基地解决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督查镇级、村级后续管理小组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理工作情况。
(二)镇级主体责任。要在项目实施后成立镇级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好资产后续管护协议,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包村干部,督促落实好项目村后续管理工作。此外,要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在资产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区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村级主体责任。日常管护责任由村委会负责,根据责任划分,以及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需求,成立监管和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为主、专职或兼职的日常管护队伍,做好管护管理工作。由日常管护人员负责做好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建立管护台账。
四、管护范围
(一)道路工程:管护责任人要保持路面畅通,路肩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路碑(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饮水、灌溉工程:管护责任人要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水井、蓄水池、水泵、控制柜和管线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水渠、水路畅通,灌溉正常,保持防洪堤安全防洪,必要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等。
(三)公共活动场所:管护责任人要保持文化广场、文化书屋、文化活动中心、戏台等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
(四)公共厕所:管护责任人负责卫生打扫、公厕破损维修等工作。
(五)集体卫生室: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为本卫生室管护人员,具体负责卫生室房屋设施、医疗器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卫生环境消毒等工作,确保设施、器械、设备等正常使用。
(六)残疾人无障碍改造:由享受无障碍改造家庭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七)产业基地、资产收益:按“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经营期间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落实相关管护人跟踪监督运营情况,确保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同时村委要做好资产收入核算、发放等工作。
(八)其他类型项目的管护:参照行业部门项目后续管护要求,做好检查及时维修工作,保证长期完好使用。
五、强化保障
(一)管护经费。采取以经营收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财政衔接资金适当补助为辅的方式,按照向上争取一点、行业整合一点、财政补助一点、镇村筹措一点、资产经营收入支付一点、群众投工投劳一点的“六个一点”办法,全力保障运营管护经费。对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损毁,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解决,区级部门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二)监管指导。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由行业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实施监管、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三)严明纪律。由审计、纪委监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扶贫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残联、医保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有扶贫资产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激励机制
扶贫资产管护要求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对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群众获得真正实惠的村屯,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资金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屯,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扶贫资产受到严重损害,或侵占资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档案管理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所有使用扶贫(衔接)资金建成的项目都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八、其他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工作。
本制度由柳江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