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柳政办〔2022〕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柳江区建成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柳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柳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柳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的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四、主要任务
1. 全面开展排查。查清排污口底数,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常态化机制,强化排污口日常管理和问题排查,动态更新排污口台账。
2. 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查处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水产养殖散排口,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实施清理合并,未入园企业原则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不含雨洪排口)。对违规接入排污口的排污管线进行清理,对存在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3. 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对出现旱天污水直排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4. 严格环境执法。对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管道开展定期巡查及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 推进截污治污。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补齐污水处理能力。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工业污水治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农业排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排污口整治实行清单制、台账制、销号制。
6. 完成树标立牌。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标志牌。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设置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7. 建设信息平台。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8. 打造示范样板。积极推进打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样板,努力探索、宣传和推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验做法,带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2. 加强规划引领。全区各级各类规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3. 严格考核问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 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5. 加强公众监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柳政办〔2022〕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柳江区建成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柳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柳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总数70%的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柳江区城市建成区内已查明排污口的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四、主要任务
1. 全面开展排查。查清排污口底数,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常态化机制,强化排污口日常管理和问题排查,动态更新排污口台账。
2. 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查处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水产养殖散排口,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实施清理合并,未入园企业原则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不含雨洪排口)。对违规接入排污口的排污管线进行清理,对存在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3. 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对出现旱天污水直排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4. 严格环境执法。对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管道开展定期巡查及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 推进截污治污。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补齐污水处理能力。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工业污水治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农业排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排污口整治实行清单制、台账制、销号制。
6. 完成树标立牌。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标志牌。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应设置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7. 建设信息平台。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8. 打造示范样板。积极推进打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样板,努力探索、宣传和推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验做法,带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2. 加强规划引领。全区各级各类规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3. 严格考核问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 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5. 加强公众监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