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0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1年5月1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条例》,明确并规定了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及管理维护体制机制,2021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扶贫资金项目资产管理体制。为加强柳州市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柳州市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试行)。
二、政策要点
(一)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
1.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柳江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 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 统一净化消毒后, 通过输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 供水规模二十人以上的工程, 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从供水规模上划分,集中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以外的集中供水工程)。从使用资金上明确,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扶贫资金、乡村振兴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产。
2.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进行消毒处理。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电力、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涉及项目用地,群众纠纷等方面问题,同时配合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由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登记和移交;规模化集中供水项目或乡镇水厂管网扩建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后按照柳江区出台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规定将固定资产移交到村委。村委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运行管护主体;或者通过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方式落实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和制度。
(三)运行管理
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如下:
1. 公司化管理。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按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在各镇已建水厂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原水厂管理单位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2. 用水户协会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管护主体为用水户协会。
3. 村屯自主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未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村屯自主管理。
受益区农民按村屯或者按项目,成立管理小组,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人员费用及维护经费来源;加强水费征收,每个收费周期,村委负责收集各屯水费收缴情况,在村委进行公示。
4. 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或按管理协议进行管理。
5. 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
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村委为主体进行管理,各镇监督供水单位加强对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四)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区水利、生态环境、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五)应急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确保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六)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规模化集中供水单位水价向物价部门进行水价制定申请,按物价部门核定水价收取水费。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听证会通过后发文确定水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供水单位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价格执行。小型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七)经费保障与管理使用
区财政部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资金主要由区财政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提取(或自筹)两部分组成,维护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上级和区本级水利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分配和监管;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保障落实,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及年度管护资金需求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维修养护经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申请使用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必须成立有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形成管护机制、签订管护协议,按时收取水费、提取或者自筹维修养护经费。
(八)责任追究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政策背景
2010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1年5月1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条例》,明确并规定了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及管理维护体制机制,2021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扶贫资金项目资产管理体制。为加强柳州市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柳州市柳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试行)。
二、政策要点
(一)适用范围及各部门职责
1.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柳江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 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 统一净化消毒后, 通过输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 供水规模二十人以上的工程, 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从供水规模上划分,集中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以外的集中供水工程)。从使用资金上明确,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扶贫资金、乡村振兴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产。
2.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农村(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集雨水柜(水池)进行消毒处理。
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电力、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涉及项目用地,群众纠纷等方面问题,同时配合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由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建设、登记和移交;规模化集中供水项目或乡镇水厂管网扩建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后按照柳江区出台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规定将固定资产移交到村委。村委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运行管护主体;或者通过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方式落实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和制度。
(三)运行管理
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如下:
1. 公司化管理。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按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在各镇已建水厂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原水厂管理单位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2. 用水户协会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管护主体为用水户协会。
3. 村屯自主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未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村屯自主管理。
受益区农民按村屯或者按项目,成立管理小组,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人员费用及维护经费来源;加强水费征收,每个收费周期,村委负责收集各屯水费收缴情况,在村委进行公示。
4. 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或按管理协议进行管理。
5. 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
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并服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村委为主体进行管理,各镇监督供水单位加强对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四)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区水利、生态环境、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
(五)应急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并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确保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六)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规模化集中供水单位水价向物价部门进行水价制定申请,按物价部门核定水价收取水费。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听证会通过后发文确定水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供水单位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价格执行。小型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
(七)经费保障与管理使用
区财政部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资金主要由区财政拨款和供水单位水费提取(或自筹)两部分组成,维护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上级和区本级水利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分配和监管;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保障落实,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及年度管护资金需求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维修养护经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申请使用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必须成立有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形成管护机制、签订管护协议,按时收取水费、提取或者自筹维修养护经费。
(八)责任追究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