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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财政〔2022〕149号关于对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1-02 15:00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2117日至1230日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柳江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随机抽取了5个项目进行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采购信息公告期限存在的问题

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告采购合同。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1柳江区校门防冲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36-GXXY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68日,采购合同公告日期为20216302柳江区中小学教室智能互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76-GXXY)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730日,采购合同公告日期20218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二、保证金退还存在的问题

未及时退还保证金。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柳江区中小学教室智能互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76-GXXY)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2021730日,转账回单中退还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日期202181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三、档案资料保存存在的问题

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不规范。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柳江区校门防冲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36-GXXY)档案卷宗内未见退还保证金相关凭据的存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今后,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限发布公告;按规定时限退还保证金;按规定保存档案记录资料,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合法合规。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柳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21230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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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和监督检查
柳江财政〔2022〕149号关于对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1-02 15:00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2117日至1230日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柳江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随机抽取了5个项目进行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采购信息公告期限存在的问题

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告采购合同。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1柳江区校门防冲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36-GXXY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68日,采购合同公告日期为20216302柳江区中小学教室智能互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76-GXXY)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730日,采购合同公告日期20218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二、保证金退还存在的问题

未及时退还保证金。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柳江区中小学教室智能互动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76-GXXY)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2021730日,转账回单中退还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日期202181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三、档案资料保存存在的问题

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不规范。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柳江区校门防冲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1-G1-060036-GXXY)档案卷宗内未见退还保证金相关凭据的存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今后,你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限发布公告;按规定时限退还保证金;按规定保存档案记录资料,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合法合规。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柳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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