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江征补〔2023〕6号
柳江区勃村支路项目拟征收柳江区拉堡镇思贤村的集体土地,柳江区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交通类建设活动,项目的建设是为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柳江区路网建设,对提高柳江区交通通行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回收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拟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柳江区勃村支路项目
(二)规划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
柳江区拉堡镇思贤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地红线示意图或前往柳江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查询)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地类 | 备注 |
拉堡镇思贤村 | 0.0185 | 农用地 | 以实际分户调查测量结果为准 |
柳江区 人民政府 | 0.0058 | 未利用地 | 河流水面 |
合计 | 0.0243 | / | / |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江政发〔2023〕5号);
农用地:拉堡镇执行78.570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拉堡镇执行31.428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拉堡镇执行31.4280万元/公顷。
(二)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3〕1号)执行;征收房屋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及参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柳南高速公路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推进会议纪要》(江政阅〔2019〕72号)文件执行。
(三)对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土地和房屋的,奖励费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柳江区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将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养老保险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配合柳江区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配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023年6月9日~2023年7月8日
复核时间:2023年7月9日~2023年7月14日
登记地点:柳江区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柳拉堡镇高村回建安装房18#、19#门面)
拟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柳江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七、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拟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柳州市柳江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主持听证的部门)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申请材料由拉堡镇征地机构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八、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照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柳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责令期限交地决定。
(三)被责令期限交地的当事人对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地决定腾退土地的,作出责令期限交地决定的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本项目拟征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江征补〔2023〕6号
柳江区勃村支路项目拟征收柳江区拉堡镇思贤村的集体土地,柳江区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交通类建设活动,项目的建设是为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柳江区路网建设,对提高柳江区交通通行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回收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拟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柳江区勃村支路项目
(二)规划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
柳江区拉堡镇思贤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地红线示意图或前往柳江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查询)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地类 | 备注 |
拉堡镇思贤村 | 0.0185 | 农用地 | 以实际分户调查测量结果为准 |
柳江区 人民政府 | 0.0058 | 未利用地 | 河流水面 |
合计 | 0.0243 | / | / |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江政发〔2023〕5号);
农用地:拉堡镇执行78.570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拉堡镇执行31.428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拉堡镇执行31.4280万元/公顷。
(二)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3〕1号)执行;征收房屋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及参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柳南高速公路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推进会议纪要》(江政阅〔2019〕72号)文件执行。
(三)对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土地和房屋的,奖励费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柳江区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将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养老保险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配合柳江区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配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023年6月9日~2023年7月8日
复核时间:2023年7月9日~2023年7月14日
登记地点:柳江区拉堡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柳拉堡镇高村回建安装房18#、19#门面)
拟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柳江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七、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拟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柳州市柳江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主持听证的部门)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申请材料由拉堡镇征地机构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八、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照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柳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责令期限交地决定。
(三)被责令期限交地的当事人对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地决定腾退土地的,作出责令期限交地决定的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本项目拟征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