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江区征补告〔2023〕1号
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2023〕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江区穿山镇穿山村雄良屯(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穿山镇穿山村雄良屯 | 农用地 | 0.7183 | 68.3850 | 49.1209 |
合计 | 0.7183 | / | 49.1209 |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5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登记办理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辖区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按照镇政府通知要求配合现场测绘、调查清点确认等相关工作,请互相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登记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镇政府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七、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办理补偿登记,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
(三)被责令限期交地的当事人对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地决定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江区征补告〔2023〕1号
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2023〕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柳州市柳江区2022年第二十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江区穿山镇穿山村雄良屯(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穿山镇穿山村雄良屯 | 农用地 | 0.7183 | 68.3850 | 49.1209 |
合计 | 0.7183 | / | 49.1209 |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5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江政函〔2017〕7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登记办理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辖区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按照镇政府通知要求配合现场测绘、调查清点确认等相关工作,请互相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登记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镇政府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七、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办理补偿登记,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
(三)被责令限期交地的当事人对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地决定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