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2〕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药监局,广西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接续政策,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有关精神,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6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序号 | 部门 | 缓缴项目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用费 |
2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用费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4 | 土地复垦费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含按经营服务性管理) |
6 | 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按经营服务性管理)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8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9 |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
10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费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2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实验费 |
1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4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15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16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