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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0000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标  题: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发改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5 10:40   

柳发改规〔20233

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一)民办初中学费。

  民办初中学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初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00元/生.学期,具体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教学水平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入学新生执行。

    (二)民办小学学费。

  民办小学学费标准最高限价为1600元/生.学期,具体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教学水平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入学新生执行。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规定执行,学校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学生宿舍热水费、特殊教育护理费、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有: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外活动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代收费标准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二、收费管理规定

(一)规范收费行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具体收费行为规范及退费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

(二)定期报告制度。根据《柳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柳价费〔2015〕86号)要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清单应通过“柳州市价费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消费者通过登录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学校接文后应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并严格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并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收费。原柳州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价费〔2016〕52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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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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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标  题: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发改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5 10:40   

柳发改规〔20233

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一)民办初中学费。

  民办初中学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初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00元/生.学期,具体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教学水平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入学新生执行。

    (二)民办小学学费。

  民办小学学费标准最高限价为1600元/生.学期,具体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教学水平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入学新生执行。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规定执行,学校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内课后服务费、午间住宿费、学生宿舍热水费、特殊教育护理费、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有:教辅材料费、作业本费、校外活动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代收费标准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二、收费管理规定

(一)规范收费行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具体收费行为规范及退费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

(二)定期报告制度。根据《柳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柳价费〔2015〕86号)要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清单应通过“柳州市价费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消费者通过登录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查询。学校接文后应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关收费信息公开手续,并严格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并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收费。原柳州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价费〔2016〕52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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