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提升我区石灰窑企业环境治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环境、有力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柳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领和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我区石灰窑企业从简单粗放、扬尘严重、废气超标的现状逐步达到绿色高效、扬尘可控、废气达标的生产要求,大气扬尘污染情况得到改善,总体实现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绿色和谐。
三、整治时限
(一)整治阶段:2022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1.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4月5日前,各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开展问题自查,根据存在问题形成详细的书面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图,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图。
2.按方案开展整改。2022年4月5日至6月30日,各企业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整改。
(二)验收阶段:2022年7月1日至7月15日
柳江生态环境局派出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开展验收监测。
四、具体整治要求
辖区内各石灰窑企业须按照以下十三点措施完成一系列整改工作:
1.依法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各项环境管理。
2.严格区分办公区域与生产区,生产区实行全封闭生产方式,搭建全密闭式生产厂房。
3.所有输送带应全封闭,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
4.上料、下料、原料筛分、成品筛分、破碎、打粉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须经专用除尘设备统一密闭收集处理,确实无法密闭的必须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5.原料和废弃石灰石必须全封闭贮存,严禁露天堆放,同时设置水雾喷淋装置洒水抑尘。
6.石灰窑废气须经过除尘脱硫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7.配套的布袋除尘、碱法喷淋脱硫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并有专人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或停运。
8.石灰窑引风机输出功率大于鼓风机输出功率30%以上,废气必须全部引入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唯一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石灰窑窑顶不得出现冒烟现象。
9.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裸露于地面确保肉眼可见,不得完全封闭于地下。
10、循环水池设置自动投碱装置,可实时监测水质pH值并定量投碱,水池中pH≥12。
11、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配备2台以上抽水泵,且必须预留有备用泵。
12.厂区出入口须配套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废水收集池,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13.进出口道路须硬化,在厂区围墙和出厂运输道路须配备喷淋降尘系统,减少厂界扬尘产生。
五、验收事宜
各石灰窑企业在按要求完成整改后,企业需自行完成一次废气监测,并确保监测结果达标后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并申请验收,我局会派出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开展验收监测。若验收不合格,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附件:石灰窑企业整改标准
附件:
石灰窑企业整改标准
1 | 依法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各项环境管理。 |
2 | 生产区实行全封闭生产方式,搭建全密闭式生产厂房。 |
3 | 所有输送带应全封闭,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 |
4 | 上料、下料、原料筛分、成品筛分、破碎、出料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须经专用除尘设备统一密闭收集处理,确实无法密闭的必须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
5 | 原料和废弃石灰石必须全封闭贮存,严禁露天堆放,同时设置水雾喷淋装置洒水抑尘。 |
6 | 石灰窑废气须经过除尘脱硫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
7 | 配套的布袋除尘、碱法喷淋脱硫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并有专人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或停运。 |
8 | 石灰窑引风机输出功率大于鼓风机输出功率30%以上,废气必须全部引入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唯一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石灰窑窑顶不得出现冒烟现象。 |
9 | 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裸露于地面确保肉眼可见,不得完全封闭于地下。 |
10 | 脱硫塔循环水池设置自动投碱装置,可实时监测水质pH值并定量投碱,循环水池中的pH≥12。 |
11 | 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配备2台以上抽水泵,且必须预留有备用泵。 |
12 | 厂区出入口须配套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13 | 进出口道路须硬化,在厂区围墙和出厂运输道路须配备喷淋降尘系统,减少厂界扬尘产生。 |
各相关企业:
为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提升我区石灰窑企业环境治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环境、有力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柳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领和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我区石灰窑企业从简单粗放、扬尘严重、废气超标的现状逐步达到绿色高效、扬尘可控、废气达标的生产要求,大气扬尘污染情况得到改善,总体实现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绿色和谐。
三、整治时限
(一)整治阶段:2022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1.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4月5日前,各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开展问题自查,根据存在问题形成详细的书面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图,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图。
2.按方案开展整改。2022年4月5日至6月30日,各企业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整改。
(二)验收阶段:2022年7月1日至7月15日
柳江生态环境局派出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开展验收监测。
四、具体整治要求
辖区内各石灰窑企业须按照以下十三点措施完成一系列整改工作:
1.依法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各项环境管理。
2.严格区分办公区域与生产区,生产区实行全封闭生产方式,搭建全密闭式生产厂房。
3.所有输送带应全封闭,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
4.上料、下料、原料筛分、成品筛分、破碎、打粉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须经专用除尘设备统一密闭收集处理,确实无法密闭的必须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5.原料和废弃石灰石必须全封闭贮存,严禁露天堆放,同时设置水雾喷淋装置洒水抑尘。
6.石灰窑废气须经过除尘脱硫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7.配套的布袋除尘、碱法喷淋脱硫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并有专人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或停运。
8.石灰窑引风机输出功率大于鼓风机输出功率30%以上,废气必须全部引入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唯一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石灰窑窑顶不得出现冒烟现象。
9.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裸露于地面确保肉眼可见,不得完全封闭于地下。
10、循环水池设置自动投碱装置,可实时监测水质pH值并定量投碱,水池中pH≥12。
11、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配备2台以上抽水泵,且必须预留有备用泵。
12.厂区出入口须配套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废水收集池,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13.进出口道路须硬化,在厂区围墙和出厂运输道路须配备喷淋降尘系统,减少厂界扬尘产生。
五、验收事宜
各石灰窑企业在按要求完成整改后,企业需自行完成一次废气监测,并确保监测结果达标后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并申请验收,我局会派出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开展验收监测。若验收不合格,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附件:石灰窑企业整改标准
附件:
石灰窑企业整改标准
1 | 依法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各项环境管理。 |
2 | 生产区实行全封闭生产方式,搭建全密闭式生产厂房。 |
3 | 所有输送带应全封闭,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 |
4 | 上料、下料、原料筛分、成品筛分、破碎、出料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须经专用除尘设备统一密闭收集处理,确实无法密闭的必须设置水雾喷淋装置。 |
5 | 原料和废弃石灰石必须全封闭贮存,严禁露天堆放,同时设置水雾喷淋装置洒水抑尘。 |
6 | 石灰窑废气须经过除尘脱硫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
7 | 配套的布袋除尘、碱法喷淋脱硫除尘等废气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并有专人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闲置或停运。 |
8 | 石灰窑引风机输出功率大于鼓风机输出功率30%以上,废气必须全部引入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唯一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石灰窑窑顶不得出现冒烟现象。 |
9 | 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裸露于地面确保肉眼可见,不得完全封闭于地下。 |
10 | 脱硫塔循环水池设置自动投碱装置,可实时监测水质pH值并定量投碱,循环水池中的pH≥12。 |
11 | 脱硫塔循环水池必须配备2台以上抽水泵,且必须预留有备用泵。 |
12 | 厂区出入口须配套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13 | 进出口道路须硬化,在厂区围墙和出厂运输道路须配备喷淋降尘系统,减少厂界扬尘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