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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历史遗留保证金公告

来源: 柳江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5 17:0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清退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如书面承诺限期内履行该义务,则应按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在1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经我局组织验收通过,原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承诺治理后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我局验收的,已缴存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且相关部门保留追诉该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权利。

联系人:杨旭生 联系电话:0772-7215305 13878277318


附件: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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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清退历史遗留保证金公告

来源: 柳江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5 17:0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清退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如书面承诺限期内履行该义务,则应按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在1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经我局组织验收通过,原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承诺治理后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我局验收的,已缴存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且相关部门保留追诉该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权利。

联系人:杨旭生 联系电话:0772-7215305 13878277318


附件: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