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抽查事项的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各业务股室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抽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抽查。
第四条 执法抽查人员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根据行政执法抽查人员类别,通过机选的方式抽取2名以上执法抽查人员,并负责对抽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抽查,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抽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第六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须在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由各业务股室通过机选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原则上不低于所管辖主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抽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执法抽查人员在抽查结束后及时在政府网站对抽查结果进行反馈、公示;并形成书面抽查小结呈报相应业务股室,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内容、现场抽查情况、抽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业务股室要及时做好抽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业务股室应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进行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公开,从而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抽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业务股室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股室监管事项实际,制定适合本股室监管事项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抽查事项的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各业务股室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抽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抽查。
第四条 执法抽查人员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根据行政执法抽查人员类别,通过机选的方式抽取2名以上执法抽查人员,并负责对抽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抽查,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抽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第六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须在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由各业务股室通过机选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原则上不低于所管辖主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八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抽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执法抽查人员在抽查结束后及时在政府网站对抽查结果进行反馈、公示;并形成书面抽查小结呈报相应业务股室,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内容、现场抽查情况、抽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业务股室要及时做好抽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业务股室应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进行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公开,从而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抽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业务股室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股室监管事项实际,制定适合本股室监管事项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