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区、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好区委、区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问题、宗教情况等专门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全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和宗教等政策、法律法规。
(四)协调处理好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五)参与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
(六)协同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和协调民族特需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审核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技改贴息贷款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优惠利率申报等。
(七)承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相应事务,指导开展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落实相关民族优惠政策,促进少数和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九)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协调参与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十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民族、宗教活动;指导镇民族、宗教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柳江区社会稳定的民族、宗教问题。
(十三)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做好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十五)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宗教团体的有关事务,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十六)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它方面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宗教问题的书刊等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事宜。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编制现状、人员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
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设办公室、民族事务股和宗教事务股3个内设机构。
人员构成情况
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局长一名,副局长一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
(二)深入开展民族政策法规、民族文化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工作。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特殊困难,努力争取少数民族发展项目。
(四)加大对民品企业服务力度,为企业发展增强后劲。
(五)做好我区公民更改少数民族成份的初审工作。
(六)维护我区宗教场所活动和顺。
(七)做好我区古籍整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民委及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105.18万元,同比增6.99万元,同比增长7.12%。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5.18万元,同比增6.99万元,同比增长7.12%。
2、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105.18万元,同比增6.99万元,同比增长7.12%.其中: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支出预算84.6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02%,同比增6.53万元,同比增长8.36%;
(2)社会就业与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10.42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9.91%,同比增0.25万元,同比增2.46%;
(3)医疗卫生类科目支出预算3.88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3.69%,同比增0.08万元,同比增长2.11%;
(4)住房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6.22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5.91%,同比增0.13万元,同比增长2.13%;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91.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6.77%,同比增加6.57万元,同比上升7.76%。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7.6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5.13%,同比增10.19万元,同比增长15.10%;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3.5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4.86%,同比增3.78万元,同比增长34.1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0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02%,同比减6.09万元,同比下降99.6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13.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3.23%,同比增0.42万元,同比增长3.11%。其中: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9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92.67%;
资本性支出预算1.0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7.33%。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105.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5.18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支出预算84.66万元;
2、社会就业与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10.42万元;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科目支出预算3.88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支出预算6.22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的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8万元(全口径),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0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共计1.08万元,同比减0.01万元,同比减少0.9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原因是无此项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费1.08万元,同比减0.01万元,同比减少0.91%。原因是工作减少接待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同比减0万元,同比下降0%。
(2)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原因是无此项经费安排。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共6.4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共1.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目前,本部门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共有在编公务用车0辆,其他办公设备共9台(套)。
本部门机关及所属二层单位2018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如下(最终以区财政批复为准):
本单位2018年无预算绩效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四、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五、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六、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七、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区、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好区委、区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问题、宗教情况等专门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全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条例和宗教等政策、法律法规。
(四)协调处理好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五)参与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
(六)协同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和协调民族特需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审核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技改贴息贷款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优惠利率申报等。
(七)承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相应事务,指导开展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落实相关民族优惠政策,促进少数和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九)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协调参与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十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民族、宗教活动;指导镇民族、宗教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柳江区社会稳定的民族、宗教问题。
(十三)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做好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十五)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宗教团体的有关事务,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十六)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它方面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宗教问题的书刊等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事宜。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编制现状、人员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
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设办公室、民族事务股和宗教事务股3个内设机构。
人员构成情况
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局长一名,副局长一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三、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
(二)深入开展民族政策法规、民族文化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工作。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特殊困难,努力争取少数民族发展项目。
(四)加大对民品企业服务力度,为企业发展增强后劲。
(五)做好我区公民更改少数民族成份的初审工作。
(六)维护我区宗教场所活动和顺。
(七)做好我区古籍整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民委及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的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总预算105.18万元,同比增6.99万元,同比增长7.12%。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5.18万元,同比增6.99万元,同比增长7.12%。
2、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105.18万元,同比增6.99万元,同比增长7.12%.其中: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支出预算84.6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02%,同比增6.53万元,同比增长8.36%;
(2)社会就业与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10.42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9.91%,同比增0.25万元,同比增2.46%;
(3)医疗卫生类科目支出预算3.88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3.69%,同比增0.08万元,同比增长2.11%;
(4)住房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6.22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5.91%,同比增0.13万元,同比增长2.13%;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91.2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6.77%,同比增加6.57万元,同比上升7.76%。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7.6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5.13%,同比增10.19万元,同比增长15.10%;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3.5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4.86%,同比增3.78万元,同比增长34.1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0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0.02%,同比减6.09万元,同比下降99.6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13.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3.23%,同比增0.42万元,同比增长3.11%。其中: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9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92.67%;
资本性支出预算1.02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7.33%。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105.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5.18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支出预算84.66万元;
2、社会就业与保障类科目支出预算10.42万元;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科目支出预算3.88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科目支出预算6.22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的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1.08万元(全口径),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0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共计1.08万元,同比减0.01万元,同比减少0.9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原因是无此项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费1.08万元,同比减0.01万元,同比减少0.91%。原因是工作减少接待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同比减0万元,同比下降0%。
(2)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同比增(减)0万元,同比增长(下降)0%,原因是无此项经费安排。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共6.4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共1.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目前,本部门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共有在编公务用车0辆,其他办公设备共9台(套)。
本部门机关及所属二层单位2018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如下(最终以区财政批复为准):
本单位2018年无预算绩效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四、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五、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六、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七、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九、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