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柳州市柳江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柳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柳江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履行下列相应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定期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柳江、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
(六)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七)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队站的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统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统筹消防安全布局,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组织实施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确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十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以及地方消防经费,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十二)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
(十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残疾人建筑、传统文化村落、自建房、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四)将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建筑纳入重点管控区域,落实经费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督促监督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十五)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十六)在权限内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并落实工作例会、消防检查、隐患移送、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将消防执法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内容,依托综治网格平台,开展基层消防检查巡查和隐患治理。
(八)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在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形的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分管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 全区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全区各政府工作部门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按照自身管辖权限对应履行第十一条至第四十条的职责。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做好粮食等储备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三)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按照管辖权限支持辖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开发消防设施设备新产品。
第十四条 区科协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企业规范用。
第十六条 区民族宗教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用火用电,在宗教节日庆典活动期间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教育宣传培训。
(二)协助开展消防违法处置及火灾事故调查。
(三)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形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协助应急部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消防安全社会培训机构、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消防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患消防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并将有关消防用地布局纳入规划“一张图”平台。
(二)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柳江生态环境局按照管辖权限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指导督促核企业的辐射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费安全防范服务;指导业主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四)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履行瓶装液化气源头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执法,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客运车站、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中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依法督促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农业(渔业、畜牧、畜禽屠宰、兽医)生产以及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商务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商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督促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剧院、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单位落实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指导督促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援及防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应急局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做好救援物资储备,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进行、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中心按照管辖权限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要求抽查相关产品,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三)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督促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区人防办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指导、监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 区委宣传部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信息中心对应市级大数据发展局和柳州市通管办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指导督促通信业和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区城管执法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以及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组织开展网格化消防排查工作,定期对村(居)民居住场所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专人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落实专人盯防、停业整改等防范措施。
(七)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经常组织训练演练,建立与各级各类消防队伍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告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七)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八)对第三方机构通过评估、检测、远程监控等形式发现、指出的问题履行隐患整改职责,并将整改情况报辖区消防行政主管部门。
(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防毒面罩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五)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书面约定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住宅建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住宅建筑管理主体不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将企业消防安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乡镇行政区域内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约谈村(居)民委员会,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五十条 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予以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柳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柳州市柳江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柳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柳江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履行下列相应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定期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柳江、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范畴。
(六)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七)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队站的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统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统筹消防安全布局,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组织实施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确市政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十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以及地方消防经费,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十二)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
(十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残疾人建筑、传统文化村落、自建房、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四)将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建筑纳入重点管控区域,落实经费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督促监督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十五)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十六)在权限内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并落实工作例会、消防检查、隐患移送、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将消防执法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内容,依托综治网格平台,开展基层消防检查巡查和隐患治理。
(八)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在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形的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分管其他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分管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 全区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全区各政府工作部门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按照自身管辖权限对应履行第十一条至第四十条的职责。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二)指导督促做好粮食等储备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三)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按照管辖权限支持辖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开发消防设施设备新产品。
第十四条 区科协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企业规范用。
第十六条 区民族宗教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用火用电,在宗教节日庆典活动期间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教育宣传培训。
(二)协助开展消防违法处置及火灾事故调查。
(三)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形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协助应急部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消防安全社会培训机构、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消防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患消防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并将有关消防用地布局纳入规划“一张图”平台。
(二)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柳江生态环境局按照管辖权限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指导督促核企业的辐射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费安全防范服务;指导业主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四)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五)履行瓶装液化气源头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执法,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客运车站、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中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依法督促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农业(渔业、畜牧、畜禽屠宰、兽医)生产以及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商务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商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督促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剧院、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单位落实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指导督促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援及防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应急局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做好救援物资储备,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进行、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中心按照管辖权限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管辖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要求抽查相关产品,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三)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督促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区人防办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指导、监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 区委宣传部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信息中心对应市级大数据发展局和柳州市通管办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指导督促通信业和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区城管执法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以及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组织开展网格化消防排查工作,定期对村(居)民居住场所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专人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落实专人盯防、停业整改等防范措施。
(七)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经常组织训练演练,建立与各级各类消防队伍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告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七)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
(八)对第三方机构通过评估、检测、远程监控等形式发现、指出的问题履行隐患整改职责,并将整改情况报辖区消防行政主管部门。
(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防毒面罩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五)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筑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书面约定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住宅建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住宅建筑管理主体不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领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将企业消防安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乡镇行政区域内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区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年内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约谈村(居)民委员会,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五十条 全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予以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柳州市柳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