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21时16分许,在柳江区拉堡镇水工路1号广西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金工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柳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3年12月7日,柳江区人民政府对《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事故报告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批复要求,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19日,由柳江区安委办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的评估组,采取座谈询问、现场走访核查与查阅文件的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事故单位进行反馈,提出工作要求,并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按照(江)应急罚〔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完毕,相关材料已整理归档。
(二)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徐某玉,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徐某玉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叁拾肆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徐某玉已按照(江)应急罚〔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完毕。
三、企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完成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工作:
1.召开了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会,加强了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3.加强了安全监管,对作业场所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4.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上张贴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持证上岗,持证人员都在有效期内。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该公司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严格要求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违规作业。
2.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现场巡查,对作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
3.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危险区域的巡查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相关单位均能依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13”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
2024年11月28日
2023年10月13日21时16分许,在柳江区拉堡镇水工路1号广西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金工车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柳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3年12月7日,柳江区人民政府对《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同意事故结案,事故报告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批复要求,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1月19日,由柳江区安委办组织原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的评估组,采取座谈询问、现场走访核查与查阅文件的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事故单位进行反馈,提出工作要求,并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按照(江)应急罚〔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完毕,相关材料已整理归档。
(二)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徐某玉,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徐某玉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叁拾肆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徐某玉已按照(江)应急罚〔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完毕。
三、企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完成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工作:
1.召开了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会,加强了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3.加强了安全监管,对作业场所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4.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上张贴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持证上岗,持证人员都在有效期内。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该公司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严格要求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违规作业。
2.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现场巡查,对作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
3.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危险区域的巡查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相关单位均能依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青岛栋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13”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