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10时40分许,在柳江区土博镇中村龙滚屯洪水沟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应急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土博镇派人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乙方):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8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GMG4X1,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9号汇丰广场天豪苑4号楼7单元21-4号,经营范围: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
2023年10月26日,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汤某胜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汤某胜从事挖桩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
(二)抗滑桩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9月9日,(甲方)广西鱼宜高速公路TJ-6标项目经理部与(乙方)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ZK74+879-ZK75+036左侧、K75+389-K75+556.5右侧范围内抗滑桩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开始工作日期为2023年9月10日,工期为319天,暂定不含税合同总价9058242元(大写:玖佰零伍万捌仟贰佰肆拾贰元整),《合同》中分包内容:爆破挖桩、水磨钻挖桩(土方及石方)、桩身及明桩混凝土浇筑、护臂、锁口混凝土等施工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分包或转包。
《合同》中表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乙方负责劳务派遣现场施工,合同中第11.3条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其责任和发生事故造成的费用。
(三)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中村龙滚屯洪水沟施工工地,里程桩号为K74+980左侧的21号抗洪桩基坑位置(图1)。基坑四周设置有铁栏围挡,围挡上设置有“严禁抛物”、“禁止跨越”警示标识。
2.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21号抗滑桩基坑内空呈长方形状,长3米,宽2米,深17米。铁桶挂在基坑上小型吊机的铁钩上,基坑旁布设有软梯,有电线延伸至基坑底(图2)。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过现场走访调查及对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经过:2023年12月10日早上6点多,汤某胜、曹某军和罗某必三人到达21号抗滑桩开始做工。8点多,汤某胜与曹某军俩人下至21号抗滑桩基坑底部进行破岩工作。10点多,汤某胜完成了破岩作业,汤某胜先将破岩用的炮机和炮杆放入铁桶内,汤某胜也蹲在铁桶内,罗某必在基坑口操作吊机的开关,利用吊机的拉力将铁桶升离开基坑底,曹某军继续在基坑底做工。汤某胜上来后,站在基坑口旁,将炮机从铁桶内拿出甩至地上,罗某必看到汤某胜解下了身上的安全绳,罗某必将炮机拿至19号抗滑桩放下,转身想要返回拿其他的工具,就发现汤某胜不见了,汤某胜掉入基坑落到曹某军身旁,曹某军查看发现他已经没有意识了,曹某军向上方叫“老汤掉下来了,赶紧将桶放下来”,张某培听到罗某必喊“老汤掉下去了”,直接跑到21号抗滑桩位置,张某培操作开关将铁桶降了下去,曹某军将汤某胜抱起放入铁桶内升往基坑口,张某培与邓某鼎将汤某胜从铁桶内抱出来,抬他上车送去医院,同时于10点48分拨打120救援电话。开车到下社屯时与土博镇卫生院120救护车相遇,停车在路边对汤某胜进行抢救,抢救了40多分钟,汤某胜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土博镇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2023年12月10日,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卫生院出具了汤某胜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 损失 |
汤某胜 | 死亡 | 男 | 56岁 | 湖北孝感 | 挖桩工 | 12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汤某胜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绳,返回抗滑桩基坑口的铁桶内拿工具时,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导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在作业现场未有效督促汤某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汤某胜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绳,返回抗滑桩基坑口的铁桶内拿工具时,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导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汤某胜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在作业现场未有效督促汤某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汤某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召开全员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及行业管理,由土博镇政府和柳江区交通管理局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年1月23日
2023年12月10日10时40分许,在柳江区土博镇中村龙滚屯洪水沟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应急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土博镇派人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乙方):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8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GMG4X1,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9号汇丰广场天豪苑4号楼7单元21-4号,经营范围: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
2023年10月26日,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汤某胜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汤某胜从事挖桩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
(二)抗滑桩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9月9日,(甲方)广西鱼宜高速公路TJ-6标项目经理部与(乙方)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ZK74+879-ZK75+036左侧、K75+389-K75+556.5右侧范围内抗滑桩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开始工作日期为2023年9月10日,工期为319天,暂定不含税合同总价9058242元(大写:玖佰零伍万捌仟贰佰肆拾贰元整),《合同》中分包内容:爆破挖桩、水磨钻挖桩(土方及石方)、桩身及明桩混凝土浇筑、护臂、锁口混凝土等施工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分包或转包。
《合同》中表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乙方负责劳务派遣现场施工,合同中第11.3条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其责任和发生事故造成的费用。
(三)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中村龙滚屯洪水沟施工工地,里程桩号为K74+980左侧的21号抗洪桩基坑位置(图1)。基坑四周设置有铁栏围挡,围挡上设置有“严禁抛物”、“禁止跨越”警示标识。
2.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21号抗滑桩基坑内空呈长方形状,长3米,宽2米,深17米。铁桶挂在基坑上小型吊机的铁钩上,基坑旁布设有软梯,有电线延伸至基坑底(图2)。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过现场走访调查及对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经过:2023年12月10日早上6点多,汤某胜、曹某军和罗某必三人到达21号抗滑桩开始做工。8点多,汤某胜与曹某军俩人下至21号抗滑桩基坑底部进行破岩工作。10点多,汤某胜完成了破岩作业,汤某胜先将破岩用的炮机和炮杆放入铁桶内,汤某胜也蹲在铁桶内,罗某必在基坑口操作吊机的开关,利用吊机的拉力将铁桶升离开基坑底,曹某军继续在基坑底做工。汤某胜上来后,站在基坑口旁,将炮机从铁桶内拿出甩至地上,罗某必看到汤某胜解下了身上的安全绳,罗某必将炮机拿至19号抗滑桩放下,转身想要返回拿其他的工具,就发现汤某胜不见了,汤某胜掉入基坑落到曹某军身旁,曹某军查看发现他已经没有意识了,曹某军向上方叫“老汤掉下来了,赶紧将桶放下来”,张某培听到罗某必喊“老汤掉下去了”,直接跑到21号抗滑桩位置,张某培操作开关将铁桶降了下去,曹某军将汤某胜抱起放入铁桶内升往基坑口,张某培与邓某鼎将汤某胜从铁桶内抱出来,抬他上车送去医院,同时于10点48分拨打120救援电话。开车到下社屯时与土博镇卫生院120救护车相遇,停车在路边对汤某胜进行抢救,抢救了40多分钟,汤某胜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婉香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土博镇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2023年12月10日,柳州市柳江区土博镇卫生院出具了汤某胜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 损失 |
汤某胜 | 死亡 | 男 | 56岁 | 湖北孝感 | 挖桩工 | 12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汤某胜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绳,返回抗滑桩基坑口的铁桶内拿工具时,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导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在作业现场未有效督促汤某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汤某胜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行解下身上穿戴的安全绳,返回抗滑桩基坑口的铁桶内拿工具时,不慎掉入基坑底部,导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汤某胜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在作业现场未有效督促汤某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汤某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召开全员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及行业管理,由土博镇政府和柳江区交通管理局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重庆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10”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