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龙勃屯篮球场旁安装电线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9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云阳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应急局、总工会、人社局、穿山镇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安街78号1区1栋1805号
法人代表:张玉华
注册资本:肆仟捌佰捌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送变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事故地点位于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龙勃屯篮球场旁(图1),电线杆倾倒在地上,死者躺在电线杆旁(图2),断裂的电线杆上有一副脚扣,电线杆上的横担已被压弯,横担上绑有一根粗麻绳,电线连接着瓷瓶(图3)。经现场勘查,断裂倾倒的电线杆长度约8.15米,底部埋在地下的长度约1.85米,完整的电线杆约长10米。
图1.事故发生地点,2020年12月21日拍摄。
图2.事故现场图片,2020年12月21日拍摄。
图3.电线杆上的瓷瓶,2020年12月21日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15日许,工人韦某补通过覃某冠的介绍来到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龙勃屯从事安装电线工作。2020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韦某补在电线杆上用紧线机进行紧线作业时,电线杆往东北方向倾倒,在电线杆上作业的韦某补随着电线杆一起砸到水泥地面上,在附近作业的陆某秒看到电线杆与韦某补同时倒下,陆某秒和覃兆吉一起赶到事故发生的位置,看到韦某补倒在地上,身上绑有安全绳,脚压在电线杆的横担上,现场人员割断韦某补身上的安全绳,将他身体慢慢翻动,面部朝上,同时拨打120救护车电话。14时许,穿山镇卫生院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伤者韦某补进行抢救,韦某补于2020年12月21日14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监察委、穿山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2020年12月26日,柳州市柳江区穿山中心卫生院出具了韦某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 损失 |
韦某补 | 死亡 | 男 | 41岁 | 广西柳江 | 电工 | 9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某补在电线杆上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采取临时拉线来固定电线杆措施的情况下,用紧线机紧线过程中,电线杆受力向东北方向倾倒,韦某补被倾倒的电线杆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员工在上杆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临时拉线,固定电线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周某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员工上杆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临时拉线,固定电线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周某给予行政处罚。
(三)韦某补在电线杆上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有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穿山镇政府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镇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力度,改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12·2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9日
2020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龙勃屯篮球场旁安装电线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9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云阳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应急局、总工会、人社局、穿山镇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单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安街78号1区1栋1805号
法人代表:张玉华
注册资本:肆仟捌佰捌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送变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事故地点位于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龙勃屯篮球场旁(图1),电线杆倾倒在地上,死者躺在电线杆旁(图2),断裂的电线杆上有一副脚扣,电线杆上的横担已被压弯,横担上绑有一根粗麻绳,电线连接着瓷瓶(图3)。经现场勘查,断裂倾倒的电线杆长度约8.15米,底部埋在地下的长度约1.85米,完整的电线杆约长10米。
图1.事故发生地点,2020年12月21日拍摄。
图2.事故现场图片,2020年12月21日拍摄。
图3.电线杆上的瓷瓶,2020年12月21日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15日许,工人韦某补通过覃某冠的介绍来到柳江区穿山镇林寺村龙勃屯从事安装电线工作。2020年12月21日13时30分许,韦某补在电线杆上用紧线机进行紧线作业时,电线杆往东北方向倾倒,在电线杆上作业的韦某补随着电线杆一起砸到水泥地面上,在附近作业的陆某秒看到电线杆与韦某补同时倒下,陆某秒和覃兆吉一起赶到事故发生的位置,看到韦某补倒在地上,身上绑有安全绳,脚压在电线杆的横担上,现场人员割断韦某补身上的安全绳,将他身体慢慢翻动,面部朝上,同时拨打120救护车电话。14时许,穿山镇卫生院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伤者韦某补进行抢救,韦某补于2020年12月21日14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监察委、穿山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2020年12月26日,柳州市柳江区穿山中心卫生院出具了韦某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 损失 |
韦某补 | 死亡 | 男 | 41岁 | 广西柳江 | 电工 | 9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韦某补在电线杆上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采取临时拉线来固定电线杆措施的情况下,用紧线机紧线过程中,电线杆受力向东北方向倾倒,韦某补被倾倒的电线杆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员工在上杆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临时拉线,固定电线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周某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员工上杆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临时拉线,固定电线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周某给予行政处罚。
(三)韦某补在电线杆上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有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穿山镇政府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镇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力度,改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12·2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