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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10·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江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4 17:05   

      2020107752分左右,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柳江区金湾御府项目工地1426层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9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7”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云阳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拉堡镇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单位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

法人代表:欧某永

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

成立日期:19801225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为建筑施工提供劳务服务(国内)。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柳江区金湾御府项目工地1426层(图1),经现场勘查,死者躺在该工地14号楼26层电梯前室,死者头朝南脚朝北仰卧于走道地面,身下垫有硬纸壳,死者身上衣服无血迹,现场西南侧房间内有一辆工地电动手推车,工地电动手推车长度约为1.84米,车厢宽度约为0.73米,车厢距离地面的高度约为1.2米,(空车)车身重约200Kg(图2),车厢内装载半车建筑垃圾(图3)。

1.事故发生地点,2020107日拍摄.

2.工地电动手推车,2020107日拍摄。

3.装载半车建筑垃圾,2020107日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930日,工人李某军通过韦某军介绍到柳江区金湾御府项目工地从事清理建筑垃圾工作。2020107730分左右,韦某军与李某军推着工地电动手推车(空车厢),乘坐14号楼的施工电梯到33层,没有发现需要清理的建筑垃圾,就乘坐电梯下到26层,韦某军向李某军交代工作面后就下楼去另外一栋楼做工了。752分左右,韦某军接到李某军电话,李某军说自己出事了,身体不舒服,韦某军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14号楼26层,发现李某军坐靠在墙边,身体状态不佳,呼叫李某军无反应,韦某军立即通知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便于救治李某军,韦某军挪开了现场的工地电动手推车

83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李某军进行现场抢救。李某军1079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韦某军拨打110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住建、总工会、监察委、拉堡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2020107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李某军的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脏骤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

所在地

职业

(工种)

造成经济

损失

李某军

死亡

44

广西柳州

杂工

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提供的侦查情况,2020107日上午,市刑侦支队法医对李某军进行表检,推断李某军胸背部遭钝性外力作用,现场的工地电动手推车运行状态下撞击后可以导致。

  2. 根据金湾御府项目部提供的资料,李某军于2020930日和广西柳州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107日上午就发生事故,在金湾御府工地的工作时间,仅为一周左右。

  3. 根据死者家属韦某红于20201015日在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的笔录,李某军在107日事故发生前一周,一直闷闷不乐,情绪低落。

  4. 根据死者家属韦某红于20201119日在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的笔录,李某军在事故发生前,在柳江区金湾御府工地做工的情况,韦某红都不知道。

  5. 死者李某军家属韦某红于20201015日向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提交了在自己家衣柜中整理李某军的遗物时,发现的李某军遗书和投保单。

  6. 根据死者家属韦某红的笔录,认定遗书上的文字是李某军的笔迹,李某军个人有自杀的可能。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重点加强新入职工的登记、教育培训、体检、心里疏通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柳江区住建局牵头,联合拉堡镇政府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10·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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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10·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江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4 17:05   

      2020107752分左右,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柳江区金湾御府项目工地1426层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92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7”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云阳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拉堡镇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单位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167

法人代表:欧某永

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

成立日期:19801225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为建筑施工提供劳务服务(国内)。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柳江区金湾御府项目工地1426层(图1),经现场勘查,死者躺在该工地14号楼26层电梯前室,死者头朝南脚朝北仰卧于走道地面,身下垫有硬纸壳,死者身上衣服无血迹,现场西南侧房间内有一辆工地电动手推车,工地电动手推车长度约为1.84米,车厢宽度约为0.73米,车厢距离地面的高度约为1.2米,(空车)车身重约200Kg(图2),车厢内装载半车建筑垃圾(图3)。

1.事故发生地点,2020107日拍摄.

2.工地电动手推车,2020107日拍摄。

3.装载半车建筑垃圾,2020107日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930日,工人李某军通过韦某军介绍到柳江区金湾御府项目工地从事清理建筑垃圾工作。2020107730分左右,韦某军与李某军推着工地电动手推车(空车厢),乘坐14号楼的施工电梯到33层,没有发现需要清理的建筑垃圾,就乘坐电梯下到26层,韦某军向李某军交代工作面后就下楼去另外一栋楼做工了。752分左右,韦某军接到李某军电话,李某军说自己出事了,身体不舒服,韦某军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14号楼26层,发现李某军坐靠在墙边,身体状态不佳,呼叫李某军无反应,韦某军立即通知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便于救治李某军,韦某军挪开了现场的工地电动手推车

83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李某军进行现场抢救。李某军1079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韦某军拨打110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住建、总工会、监察委、拉堡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2020107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李某军的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脏骤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

所在地

职业

(工种)

造成经济

损失

李某军

死亡

44

广西柳州

杂工

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提供的侦查情况,2020107日上午,市刑侦支队法医对李某军进行表检,推断李某军胸背部遭钝性外力作用,现场的工地电动手推车运行状态下撞击后可以导致。

  2. 根据金湾御府项目部提供的资料,李某军于2020930日和广西柳州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107日上午就发生事故,在金湾御府工地的工作时间,仅为一周左右。

  3. 根据死者家属韦某红于20201015日在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的笔录,李某军在107日事故发生前一周,一直闷闷不乐,情绪低落。

  4. 根据死者家属韦某红于20201119日在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的笔录,李某军在事故发生前,在柳江区金湾御府工地做工的情况,韦某红都不知道。

  5. 死者李某军家属韦某红于20201015日向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提交了在自己家衣柜中整理李某军的遗物时,发现的李某军遗书和投保单。

  6. 根据死者家属韦某红的笔录,认定遗书上的文字是李某军的笔迹,李某军个人有自杀的可能。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7”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重点加强新入职工的登记、教育培训、体检、心里疏通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柳江区住建局牵头,联合拉堡镇政府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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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10·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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