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2日14时30分左右,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柳江区里高镇板六村中团屯石灰岩矿配电房道路旁卸镀锌管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9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8·22”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云阳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人社局、里高镇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单位地址:柳江县柳邕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峰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4年08月15日
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石灰石、大理石半成品、大理石成品销售。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柳江区里高镇板六村中团屯石灰岩矿配电房道路旁(图1),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更换沉淀池排污管时(图2),自卸货车升起的车厢刮到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电缆线拉断连接的电线杆(图3),电线杆倾倒砸中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的指挥人员黄某双(图4)。经现场勘查,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距离路面高度约为4.5米,车厢升起后距离地面的高度约为6.6米,倾倒的电线杆高度约5米。
图1.事故发生地点,2020年8月22日拍摄
图2.自卸货车卸下的镀锌管,2020年8月22日拍摄。
图3.被自卸货车车厢拉断的电线杆,2020年8月22日拍摄。
图4.砸伤黄某双的电线杆,2020年8月22日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6月份,工人黄某双通过朋友介绍到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现场管理工作。2020年8月22日14时20分左右,管理员黄某双到配电房旁指挥卸管作业,谭某荣驾驶车牌为桂BK8880自卸货车停在矿内道路上空的电缆线下卸镀锌管,黄某双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进行现场指挥。
14时30分左右,当谭某荣驾驶升起车厢的自卸货车前进时,升起的车厢刮到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连接着电缆线的电线杆被扯断,电线杆向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的黄某双位置倾倒,黄某双被倾倒的电线杆砸伤,随后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柞和公司员工驾驶皮卡车将伤者黄某双送至里高镇卫生院进行救治,黄某双于8月22日17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监察委、里高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2020年8月22日,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双的死亡原因系右肺破裂伤导致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 损失 |
黄某双 | 死亡 | 男 | 60岁 | 福建南安 | 管理员 | 9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员谭某荣违反操作规程,在驾驶自卸货车前进时,未将升起的车厢降下,升起的车厢刮到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电缆线拉断连接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倾倒后砸中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的指挥人员黄某双,黄某双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峰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自卸货车进行卸管作业时,未有效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员黄某明现场监管缺失,对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
4.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黄某双指挥错误,引导自卸车停在上方有电缆线的道路上,卸货升起车厢前行时,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作业;黄某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进入危险区域。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8·2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赵某峰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危险区域进行卸管作业时,未有效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赵某峰给予行政处罚。
(三)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员黄某明现场监管缺失,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依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黄某双指挥错误,引导自卸车停在上方有电缆线的道路上,卸货升起车厢前行时,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作业;黄某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有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柳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里高镇政府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8·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4日
2020年8月22日14时30分左右,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柳江区里高镇板六村中团屯石灰岩矿配电房道路旁卸镀锌管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9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8·22”物体打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云阳任组长,成员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察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人社局、里高镇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单位地址:柳江县柳邕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峰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4年08月15日
经营范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石灰石、大理石半成品、大理石成品销售。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柳江区里高镇板六村中团屯石灰岩矿配电房道路旁(图1),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更换沉淀池排污管时(图2),自卸货车升起的车厢刮到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电缆线拉断连接的电线杆(图3),电线杆倾倒砸中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的指挥人员黄某双(图4)。经现场勘查,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距离路面高度约为4.5米,车厢升起后距离地面的高度约为6.6米,倾倒的电线杆高度约5米。
图1.事故发生地点,2020年8月22日拍摄
图2.自卸货车卸下的镀锌管,2020年8月22日拍摄。
图3.被自卸货车车厢拉断的电线杆,2020年8月22日拍摄。
图4.砸伤黄某双的电线杆,2020年8月22日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6月份,工人黄某双通过朋友介绍到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现场管理工作。2020年8月22日14时20分左右,管理员黄某双到配电房旁指挥卸管作业,谭某荣驾驶车牌为桂BK8880自卸货车停在矿内道路上空的电缆线下卸镀锌管,黄某双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进行现场指挥。
14时30分左右,当谭某荣驾驶升起车厢的自卸货车前进时,升起的车厢刮到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连接着电缆线的电线杆被扯断,电线杆向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的黄某双位置倾倒,黄某双被倾倒的电线杆砸伤,随后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柞和公司员工驾驶皮卡车将伤者黄某双送至里高镇卫生院进行救治,黄某双于8月22日17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柳江区常务副区长唐云阳立即组织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监察委、里高镇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2020年8月22日,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双的死亡原因系右肺破裂伤导致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 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造成经济 损失 |
黄某双 | 死亡 | 男 | 60岁 | 福建南安 | 管理员 | 9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员谭某荣违反操作规程,在驾驶自卸货车前进时,未将升起的车厢降下,升起的车厢刮到横穿道路上空的电缆线,电缆线拉断连接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倾倒后砸中站在自卸货车左后方的指挥人员黄某双,黄某双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峰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自卸货车进行卸管作业时,未有效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员黄某明现场监管缺失,对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
4.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黄某双指挥错误,引导自卸车停在上方有电缆线的道路上,卸货升起车厢前行时,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作业;黄某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进入危险区域。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8·2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赵某峰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危险区域进行卸管作业时,未有效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赵某峰给予行政处罚。
(三)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员黄某明现场监管缺失,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依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黄某双指挥错误,引导自卸车停在上方有电缆线的道路上,卸货升起车厢前行时,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作业;黄某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有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根据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由柳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里高镇政府对上述预防和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柳江县育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8·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