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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5-01-26 11:25   |   作者: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沿岸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柳州市柳江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库区。

库区管理及保护范围

1. 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 保护范围:原则上以库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工程(坝区及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及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划界成果

柳州市柳江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772-7218773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5126

此件公开发布



通知公告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5-01-26 11:25    |  作者: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沿岸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柳州市柳江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库区。

库区管理及保护范围

1. 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 保护范围:原则上以库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工程(坝区及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及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划界成果

柳州市柳江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772-7218773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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