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号: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依据文号:柳政发[2011]6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依据文号:桂医保发〔2019〕55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如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 (一)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执行有关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继续执行至政策期满。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漏投补缴。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补缴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险费的,以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合并实施后,补缴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申请补缴之月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为补缴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其他政策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规定的原则办理,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待遇支付 (一)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待遇由接收转移关系的统筹地区负责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二)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继续不得享受相关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合并实施后,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用于支付各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四、基金收支和会计核算衔接 (一)基金收支衔接。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合并。2019年12月31日前,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维持原模式不改变。 2.2019年12月31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当日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余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年末余额为零。 3.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限时保留(一般期限为1个月),但不得违规转入资金。各统筹地区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4.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全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完成。原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留存期间产生的资金余额,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月汇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月末余额为零。 (二)会计核算衔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基金合并后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2.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基金合并后会计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生育保险基金会计账编制201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登记2020年1月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将原生育保险基金账科目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会计科目。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全额冲减“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3)按照登记及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4)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基金合并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基金合并后会计账套的有序衔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医保协议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的账户撤销手续,并完成账户撤销备案。 (四)合并实施后,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实施情况报告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备案。 (五)按照桂医保发〔2019〕28号文规定,自两险合并实施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柳政规〔2022〕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柳政规〔2022〕6号 《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依据文号: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依据文号:柳政发[2011]6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依据文号:桂医保发〔2019〕55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如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 (一)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执行有关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继续执行至政策期满。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漏投补缴。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补缴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险费的,以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合并实施后,补缴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申请补缴之月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为补缴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其他政策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规定的原则办理,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待遇支付 (一)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待遇由接收转移关系的统筹地区负责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二)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继续不得享受相关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合并实施后,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用于支付各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四、基金收支和会计核算衔接 (一)基金收支衔接。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合并。2019年12月31日前,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维持原模式不改变。 2.2019年12月31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当日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余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年末余额为零。 3.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限时保留(一般期限为1个月),但不得违规转入资金。各统筹地区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4.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全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完成。原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留存期间产生的资金余额,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月汇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月末余额为零。 (二)会计核算衔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基金合并后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2.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基金合并后会计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生育保险基金会计账编制201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登记2020年1月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将原生育保险基金账科目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会计科目。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全额冲减“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3)按照登记及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4)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基金合并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基金合并后会计账套的有序衔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医保协议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的账户撤销手续,并完成账户撤销备案。 (四)合并实施后,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实施情况报告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备案。 (五)按照桂医保发〔2019〕28号文规定,自两险合并实施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柳政规〔2022〕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柳政规〔2022〕6号 《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