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和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家庭均可申请。
办理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本地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本地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工作,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主申请人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主申请人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申请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哪些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和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家庭均可申请。
办理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本地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本地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三)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工作,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主申请人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主申请人已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申请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二)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