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材料标准: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经营范围页填写符合现行审批规定;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6、检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7、任职人员、投资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份)
材料标准:1、检查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是否与申请表中填报内容一致,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章程中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与申请表填报的人数是否一致; 2、章程是否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3、章程是否是原件。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份)
材料标准:1、检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产生程序和表决比例; 2、检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是原件并有股东、董事盖章、签字; 3、是否完成身份认证;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份)
材料标准:1、 股东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况有: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党政机关所办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 2、 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5、住所使用证明(1份)
材料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的证明文件:(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七)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合法使用证明”其内容应当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或者合法占有主体,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八)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九)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十)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须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份)
材料标准:1、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2、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
材料标准: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经营范围页填写符合现行审批规定;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6、检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7、任职人员、投资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份)
材料标准:1、检查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是否与申请表中填报内容一致,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章程中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与申请表填报的人数是否一致; 2、章程是否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3、章程是否是原件。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1份)
材料标准:1、检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产生程序和表决比例; 2、检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是原件并有股东、董事盖章、签字; 3、是否完成身份认证;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份)
材料标准:1、 股东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况有: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党政机关所办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 2、 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5、住所使用证明(1份)
材料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的证明文件:(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七)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合法使用证明”其内容应当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或者合法占有主体,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八)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九)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十)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须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份)
材料标准:1、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2、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