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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乡村指发〔202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2-08-05 11:15   |

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

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我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巩固成果,调整优化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政策

实施困难特殊人员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在规定的过渡内,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各镇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实现100%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年底前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按预缴时身份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年度结转时身份变化资助标准降低的,已享受资助部分个人缴费不需补缴;年度结转时身份变化资助标准提高的,按提高后的标准补资助。

(一)继续实施计生扶持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参保资助政策。对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扶持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人保障金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保障金不足的由城区财政补足

(二)实施民政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柳州市统一标准要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60%城区财政资助40%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60%给予定额资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中列支

(三)实施返贫致贫人口参保资助政策。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 60%给予定额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实施监测对象参保资助政策。在过渡期内,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

(五)实施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政策。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部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2014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

(六)为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对每年71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内已参加职工医保停保、断保的,其个人支付的参保费用,由城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当年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对应类别个人应缴费部分比例金额给予资助。对每年71日以后新增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在下半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个人缴费标准费用由城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分工协作,合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一)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门负责监测对象认定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计生扶持对象的认定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信息标识的及时录入,同时做好与同级民政、卫健、残联、乡村振兴部门的数据对比,确保人员身份、参保状态等信息准确。乡镇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动员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和各镇要确保低收入人口身份应核尽核,及时共享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名单,及时核实医保、税务部门反馈的存疑人员身份,着重抓好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信息数据采集、核实工作。医保部门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人员信息(含所有人员名单及新增和退出人员名单)做好参保登记,与税务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相关信息共享推送工作。

(三)税务部门会同医保、民政、卫健、残联、乡村振兴部门和各镇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保费的征缴入库,做好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缴费、缴费错误人员退费重缴等工作;同时加强与医保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征收业务信息数据传输的实时、准确,及时将征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医保部门。卫健、残联、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部门协同机制落实参保资助政策,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到位。如在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类督查、暗访等检查中发现低农村收入人口未参保情况,按照上述部门协同机制倒查相应环节的部门责任。

(四)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对接,了解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情况,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引导其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对因离职、解聘、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或无法准确获知参保状态,存在停保、断保风险的,在知情自愿和非重复参保的基础上,及时指导和帮助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或居民参保登记。

三、协同施策,合力降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一)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等主要慢性病签约服务和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二)规范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广西医疗救助对象一、二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继续享受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在过渡期内,监测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较普通参保人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较普通参保人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属于我区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保持医疗救助政策稳定,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由城区本级财政承担。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监测对象和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相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四)落实依申请综合保障政策。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计入救助范围为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按照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在过渡期内,监测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医疗救助再给予倾斜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在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内,经医疗救助倾斜救助,使监测对象医保目录内住院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为90%、医保目录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为80%。对在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内未达到上述比例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等综合性保障。

依申请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流程按《柳州市柳江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认定时间以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出具认定时间为准,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的,申请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召开会议联审研究核定救助发放名单及金额。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通过柳江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五)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健全部门数据比对共享、风险预警机制,医保部门每月要将个人负担5000 元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1 万元以上的普通农户名单,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 号)规定重病范围患者名单,共享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反馈所在乡镇核实后,及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监测帮扶,同时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因病新增纳入监测对象共享给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落实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落实相应健康帮扶政策。

(六)综合施措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等中选产品在我区落地,积极参与区域性联盟采购。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应占总费用 90%以上,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属特殊病例无法达到规定比例,需报当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七)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参保人员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简化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对困难群众主动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一门式”办理,做到及时救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医保等部门协调联动,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确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的数据及时推送给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在户籍地参保、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要加强异地就医服务,优化费用结算流程,减轻参保对象个人垫付压力。

四、保障资金,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加强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要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工作。

五、加强宣传,扩大医疗保障政策宣传覆盖面

各镇和税务、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协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力量,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特别是加大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征收力度,明确相关缴费时限,确保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及时缴费到位。同时,要广泛深入宣传参保资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0 种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各类健康帮扶和医疗保障政策。以“线下+线上”多渠道扩大医疗保障政策宣传覆盖面,线下通过张贴医保政策宣传海报,进村入户进行政策宣传;线上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医保政策,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

通知20228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柳州市柳江区实施乡村振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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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江乡村指发〔202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2-08-05 11:15   

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

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我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巩固成果,调整优化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政策

实施困难特殊人员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在规定的过渡内,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各镇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实现100%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年底前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按预缴时身份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年度结转时身份变化资助标准降低的,已享受资助部分个人缴费不需补缴;年度结转时身份变化资助标准提高的,按提高后的标准补资助。

(一)继续实施计生扶持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参保资助政策。对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扶持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人保障金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保障金不足的由城区财政补足

(二)实施民政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柳州市统一标准要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60%城区财政资助40%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60%给予定额资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中列支

(三)实施返贫致贫人口参保资助政策。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 60%给予定额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四)实施监测对象参保资助政策。在过渡期内,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

(五)实施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政策。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部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20142015年退出户在过渡期内每年按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

(六)为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对每年71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内已参加职工医保停保、断保的,其个人支付的参保费用,由城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当年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对应类别个人应缴费部分比例金额给予资助。对每年71日以后新增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在下半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个人缴费标准费用由城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分工协作,合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一)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门负责监测对象认定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计生扶持对象的认定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信息标识的及时录入,同时做好与同级民政、卫健、残联、乡村振兴部门的数据对比,确保人员身份、参保状态等信息准确。乡镇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动员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和各镇要确保低收入人口身份应核尽核,及时共享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名单,及时核实医保、税务部门反馈的存疑人员身份,着重抓好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信息数据采集、核实工作。医保部门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人员信息(含所有人员名单及新增和退出人员名单)做好参保登记,与税务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相关信息共享推送工作。

(三)税务部门会同医保、民政、卫健、残联、乡村振兴部门和各镇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保费的征缴入库,做好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缴费、缴费错误人员退费重缴等工作;同时加强与医保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征收业务信息数据传输的实时、准确,及时将征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医保部门。卫健、残联、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部门协同机制落实参保资助政策,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到位。如在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类督查、暗访等检查中发现低农村收入人口未参保情况,按照上述部门协同机制倒查相应环节的部门责任。

(四)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对接,了解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情况,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引导其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对因离职、解聘、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或无法准确获知参保状态,存在停保、断保风险的,在知情自愿和非重复参保的基础上,及时指导和帮助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或居民参保登记。

三、协同施策,合力降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一)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等主要慢性病签约服务和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二)规范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广西医疗救助对象一、二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继续享受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在过渡期内,监测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较普通参保人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较普通参保人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属于我区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保持医疗救助政策稳定,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由城区本级财政承担。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监测对象和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相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四)落实依申请综合保障政策。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计入救助范围为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按照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在过渡期内,监测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医疗救助再给予倾斜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在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内,经医疗救助倾斜救助,使监测对象医保目录内住院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为90%、医保目录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为80%。对在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内未达到上述比例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等综合性保障。

依申请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流程按《柳州市柳江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认定时间以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出具认定时间为准,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的,申请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组召开会议联审研究核定救助发放名单及金额。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通过柳江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五)健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健全部门数据比对共享、风险预警机制,医保部门每月要将个人负担5000 元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1 万元以上的普通农户名单,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 号)规定重病范围患者名单,共享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反馈所在乡镇核实后,及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监测帮扶,同时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因病新增纳入监测对象共享给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落实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落实相应健康帮扶政策。

(六)综合施措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等中选产品在我区落地,积极参与区域性联盟采购。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应占总费用 90%以上,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属特殊病例无法达到规定比例,需报当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七)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参保人员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简化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对困难群众主动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一门式”办理,做到及时救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医保等部门协调联动,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确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的数据及时推送给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在户籍地参保、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要加强异地就医服务,优化费用结算流程,减轻参保对象个人垫付压力。

四、保障资金,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加强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要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工作。

五、加强宣传,扩大医疗保障政策宣传覆盖面

各镇和税务、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协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力量,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特别是加大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征收力度,明确相关缴费时限,确保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及时缴费到位。同时,要广泛深入宣传参保资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0 种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各类健康帮扶和医疗保障政策。以“线下+线上”多渠道扩大医疗保障政策宣传覆盖面,线下通过张贴医保政策宣传海报,进村入户进行政策宣传;线上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医保政策,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

通知20228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柳州市柳江区实施乡村振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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