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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三孩产假增加80天,增加育儿假、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

来源: 广西新闻频道  |   发布日期: 2022-04-01 09:15   |

自国家开放三孩政策后,市民和网友们讨论的呼声较高。其中,关于地方政府如何落实生育假,是否明确制定生育补贴政策?如何提升哺乳假可操作性?等,这些都成为市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新修订的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关于三孩政策

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强化生育服务,丰富生育假的种类。

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

强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

发展社会化的托育服务。

取消社会抚养费。

再生育

夫妻双方户籍在边境县可再生一孩

实施三孩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当天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表示,条例针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几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例如,陈女士和黄先生为再婚夫妻。再婚前陈女士和黄先生的家庭分别育有两个孩子。那么,按照最新修订条例规定,再婚后陈女士和黄先生这对夫妻还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孩子。二是新修订条例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同时,根据上位法授权,条例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育登记

生育前生育后都可进行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是有关部门准确掌握人口信息重要手段,如何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是否有时间限定?

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便民办理生育登记方面,市民群众可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均可,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市民群众还可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允许市民群众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办理登记、

同时,新修订条例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制度建立。《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生育假

制定差异化育儿假奖励措施

生育假作为关注最高的话题之一,在此次修订条例里对于生育假也作出了三个方面修订。

新修订《条例》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增加育儿假。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明确规定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也就是说,生育三孩的女性增加产假后最长可享受178天。

哺乳假

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哺乳假

设立哺乳假制度的初衷在于方便女性照顾婴幼儿,缓解育儿压力,但由于其假期较长,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等原因,一般不会批准,很难落实。为提升哺乳假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新修订取消哺乳假假期的下限,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来灵活确定休假期限。

《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同时规定了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此外,还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育儿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育儿补贴

在立法修订调研期间,有群众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和鼓励生育不仅政府的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

为此,新修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托育服务

鼓励幼儿园接收2至3岁幼儿

鼓励家庭生育三孩子,谁来照顾孩子,如何平衡好生育孩子后照顾问题也对托育服务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新修订《条例》强化托育服务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

同时,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此外,强化托育机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退休金

独生子女职工退休金有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退休金奖励政策分为职工退休和城镇居民退休两种情形。

针对独生子女职工退休金奖励政策方面,规定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对于,未享受前款奖励且户籍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条例》明确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公开
广西明确!三孩产假增加80天,增加育儿假、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

来源: 广西新闻频道  |   发布日期: 2022-04-01 09:15   

自国家开放三孩政策后,市民和网友们讨论的呼声较高。其中,关于地方政府如何落实生育假,是否明确制定生育补贴政策?如何提升哺乳假可操作性?等,这些都成为市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新修订的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关于三孩政策

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强化生育服务,丰富生育假的种类。

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

强化妇女就业权益保障。

发展社会化的托育服务。

取消社会抚养费。

再生育

夫妻双方户籍在边境县可再生一孩

实施三孩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当天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表示,条例针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几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例如,陈女士和黄先生为再婚夫妻。再婚前陈女士和黄先生的家庭分别育有两个孩子。那么,按照最新修订条例规定,再婚后陈女士和黄先生这对夫妻还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孩子。二是新修订条例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同时,根据上位法授权,条例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育登记

生育前生育后都可进行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是有关部门准确掌握人口信息重要手段,如何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是否有时间限定?

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便民办理生育登记方面,市民群众可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均可,同时,按照条例规定市民群众还可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允许市民群众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办理登记、

同时,新修订条例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制度建立。《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生育假

制定差异化育儿假奖励措施

生育假作为关注最高的话题之一,在此次修订条例里对于生育假也作出了三个方面修订。

新修订《条例》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增加育儿假。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明确规定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也就是说,生育三孩的女性增加产假后最长可享受178天。

哺乳假

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哺乳假

设立哺乳假制度的初衷在于方便女性照顾婴幼儿,缓解育儿压力,但由于其假期较长,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等原因,一般不会批准,很难落实。为提升哺乳假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新修订取消哺乳假假期的下限,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来灵活确定休假期限。

《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同时规定了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此外,还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育儿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育儿补贴

在立法修订调研期间,有群众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和鼓励生育不仅政府的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

为此,新修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托育服务

鼓励幼儿园接收2至3岁幼儿

鼓励家庭生育三孩子,谁来照顾孩子,如何平衡好生育孩子后照顾问题也对托育服务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新修订《条例》强化托育服务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

同时,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此外,强化托育机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退休金

独生子女职工退休金有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退休金奖励政策分为职工退休和城镇居民退休两种情形。

针对独生子女职工退休金奖励政策方面,规定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对于,未享受前款奖励且户籍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条例》明确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