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未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解析
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因在职期间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因而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己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公司确实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个人违章操作所造成的,陈某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事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陈某应该与社保部门交涉,所以,对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未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解析
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因在职期间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因而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己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公司则认为,公司确实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个人违章操作所造成的,陈某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事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陈某应该与社保部门交涉,所以,对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