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主体为: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一是将原收费文件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现行的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制规范表述;二是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明确新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为收费主体;三是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评价机构统一收取,明确由同一收费主体统一向报名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全部费用,不再按原收费文件中的规定,考试费、综合评审费由各级鉴定中心收取,考试成本由实施鉴定的各类鉴定机构收取。
收费主体为: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一是将原收费文件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现行的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制规范表述;二是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明确新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为收费主体;三是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评价机构统一收取,明确由同一收费主体统一向报名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全部费用,不再按原收费文件中的规定,考试费、综合评审费由各级鉴定中心收取,考试成本由实施鉴定的各类鉴定机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