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23〕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能力,维护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新时代新柳江、加快打造柳州产城融合示范新城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协商调解服务优质品牌。
2.坚持源头治理,强化争议预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3.坚持协调联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更好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畅通预防、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衔接协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方合力化解争议。
4.坚持实用高效,以提高争议化解效率为目标,鼓励搭建多元调解平台,提升工作实效,形成具有柳江特色、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到“十四五”末,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的标准,基本形成“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保障
(一)构建多元调解平台体系
按照“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仲裁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性质为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非法人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柳江区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相应场所各自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用工集中、案件多发的区域、行业和企业等,设立多元调解站、调解点。
(二)人员配备
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配备8名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若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调解服务。区总工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可安排人员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调解员办案补助、多元调解中心建设和调解员培训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区人民法院要推动诉前公益调解补贴机制建设,为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争取资金补贴,支持探索专业调解组织进驻,开展付费调解。人民调解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司法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办案补贴。区总工会要进一步增加预算,用于支持多元调解平台建设和运转经费等。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源头治理
1.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2.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
3.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跨部门常态化联合开展“加强争议预防 服务柳江企业”活动,做好对口联系、送法入企业等指导服务,探索开展企业用工法律体检等新形式提高预防效率,及时发现劳动关系隐患,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强化协商和解
4.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5.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6.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做实多元调解
7.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以发挥实效为目标推进小微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等方法,找准用工集中、案件多发的区域、行业和企业作为发力点,集中各方力量、人员、资源有针对性的共同做好重点指导服务,建立健全以乡镇、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真正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8.加快构建多元调解平台体系。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53号)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一中心”,指在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以“多方参与、合署办公”为目标,以“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为标准,设立一个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一站式” 受理、流转和处理争议,并协助指导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多工作室”,指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相应场所各自设立调解工作室,通过信息共享、人员互动、争议同调、线上链接等方式,实现各调解工作室之间的多元联动。 “多站点”,是指坚持“基层为主”工作方针,在用工集中、案件多发的区域、行业和企业等,夯实基层调解组织保障基础,设立多元调解站、调解点,把争议化解在基层一线。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阵地的作用,将多元调解平台纳入工人文化宫、园区职工之家一体化建设;在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9.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四)健全联动工作体系
10.完善多元化解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采取轮值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负责同志轮流担任,同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通过不定期召集会议,及时会商研判工作形势、查摆分析短板不足、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建立重大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对可能影响区域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争议或敏感案件,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争议处理各环节密切协调,提高争议化解效率,避免因沟通协调不畅导致争议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负面舆情。
11.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12.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建立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13.推动解纷队伍共建共培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积极吸纳工会工作者、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学专家、退休法官、退休工会负责人及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等社会力量入库使用。规范和健全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选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按照“谁推选谁负责”原则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反馈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对进驻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认证,并对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和维护。探索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试行多部门共同组织调解员、裁审衔接人员联合培训,采取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断提升调解员、仲裁员、审判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大荣誉激励,注重在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中选树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等。
(五)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和司法救助对接、应援尽援机制
工会要进一步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功能,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强化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工会会员维权的服务力度,主动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协调法律援助案源,面对符合受援助条件的对象,工会要实现“应援尽援”。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工会要引导职工向本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属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职工接受工会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提供申请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形成司法救助合力。司法救助仅靠法院一家难以承担,应将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衔接起来,联合司法局、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拓宽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缓解困难当事人的诉讼难题。
四、工作职责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区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区司法局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区财政局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区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柳州市柳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柳江区司法局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柳州市柳江区总工会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8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23〕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能力,维护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新时代新柳江、加快打造柳州产城融合示范新城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把为民服务理念贯穿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全过程,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协商调解服务优质品牌。
2.坚持源头治理,强化争议预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3.坚持协调联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更好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进一步畅通预防、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衔接协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方合力化解争议。
4.坚持实用高效,以提高争议化解效率为目标,鼓励搭建多元调解平台,提升工作实效,形成具有柳江特色、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规律、满足时代需求的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到“十四五”末,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的标准,基本形成“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保障
(一)构建多元调解平台体系
按照“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仲裁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性质为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非法人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柳江区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相应场所各自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用工集中、案件多发的区域、行业和企业等,设立多元调解站、调解点。
(二)人员配备
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配备8名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若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调解服务。区总工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可安排人员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调解员办案补助、多元调解中心建设和调解员培训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区人民法院要推动诉前公益调解补贴机制建设,为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争取资金补贴,支持探索专业调解组织进驻,开展付费调解。人民调解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司法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办案补贴。区总工会要进一步增加预算,用于支持多元调解平台建设和运转经费等。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源头治理
1.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2.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
3.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跨部门常态化联合开展“加强争议预防 服务柳江企业”活动,做好对口联系、送法入企业等指导服务,探索开展企业用工法律体检等新形式提高预防效率,及时发现劳动关系隐患,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强化协商和解
4.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5.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6.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做实多元调解
7.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以发挥实效为目标推进小微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等方法,找准用工集中、案件多发的区域、行业和企业作为发力点,集中各方力量、人员、资源有针对性的共同做好重点指导服务,建立健全以乡镇、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真正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8.加快构建多元调解平台体系。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53号)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一中心”,指在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以“多方参与、合署办公”为目标,以“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为标准,设立一个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中心,“一站式” 受理、流转和处理争议,并协助指导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多工作室”,指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相应场所各自设立调解工作室,通过信息共享、人员互动、争议同调、线上链接等方式,实现各调解工作室之间的多元联动。 “多站点”,是指坚持“基层为主”工作方针,在用工集中、案件多发的区域、行业和企业等,夯实基层调解组织保障基础,设立多元调解站、调解点,把争议化解在基层一线。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阵地的作用,将多元调解平台纳入工人文化宫、园区职工之家一体化建设;在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9.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四)健全联动工作体系
10.完善多元化解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采取轮值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负责同志轮流担任,同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通过不定期召集会议,及时会商研判工作形势、查摆分析短板不足、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建立重大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对可能影响区域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争议或敏感案件,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争议处理各环节密切协调,提高争议化解效率,避免因沟通协调不畅导致争议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负面舆情。
11.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12.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建立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13.推动解纷队伍共建共培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积极吸纳工会工作者、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学专家、退休法官、退休工会负责人及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等社会力量入库使用。规范和健全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选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按照“谁推选谁负责”原则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反馈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对进驻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认证,并对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和维护。探索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试行多部门共同组织调解员、裁审衔接人员联合培训,采取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断提升调解员、仲裁员、审判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大荣誉激励,注重在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中选树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等。
(五)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和司法救助对接、应援尽援机制
工会要进一步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功能,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强化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工会会员维权的服务力度,主动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协调法律援助案源,面对符合受援助条件的对象,工会要实现“应援尽援”。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工会要引导职工向本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属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职工接受工会法律服务。进一步规范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提供申请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形成司法救助合力。司法救助仅靠法院一家难以承担,应将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衔接起来,联合司法局、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拓宽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缓解困难当事人的诉讼难题。
四、工作职责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区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区司法局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区财政局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区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柳州市柳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柳江区司法局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柳州市柳江区总工会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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