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应急发〔2022〕12号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柳江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柳江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柳江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提高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深化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区安全生产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动三年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的有关要求在小微企业得到深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全风险有效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遏制,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二、整治范围
各镇(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小微企业,重点治理规模小、租赁厂房或场地、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类经营单位。
三、违法行为整治重点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另案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2.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冒险作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七项职责的违法行为;
4.未履行消防安全七项职责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抓好事故易发“三项防范”整治
(一)防范“燃烧爆炸”事故整治
重点检查小微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是否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涉及危化品使用的小微企业是否存在储存条件、日常管理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自动化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要求;木材加工涉爆粉尘、易爆金属粉尘、粮食加工粉尘、油漆喷涂、食品餐饮等容易引发燃爆事故企业或场所是否落实除尘排风等防护措施,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最高作业人数限定标志,是否对电气短路、电气过载致热、非防爆电气设备启动、静电以及动火作业等引发燃爆的源头因素进行有效管控;喷涂、粉尘打磨、危险物品储存等区域是否有效落实防爆措施,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使用燃气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配备、逃生通道畅通等消防应急措施要求是否落实,年内是否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等。
整治过程中,从严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
1.生产加工区域安全出口不足2个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情形且当场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2.违章搭建厂棚占用间距,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3.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制定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4.易燃易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不防爆,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5.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限期拆除;
6.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未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有效分隔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7.未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或危化品超量存放、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8.易燃易爆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或配备的器材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9.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燃气装置未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
10.员工不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二)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整治
重点检查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小微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因素辨识,是否在作业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整治过程中,从严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必须五严禁”: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必须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严禁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三)防范“低水平”重复事故整治
重点检查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触电等四类事故的企业,对机械设备传动系统(轮、轴、皮带等)未装设有效隔离装置;作业平台、地坑、地沟等未采取防坠落措施;检维修作业未实行可靠能量锁定;电工、电焊、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无证操作;乱拉乱接电线、用电设备未按要求装设保护开关和保护接地督促企业自查自改,加强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提出管控措施并有效落实,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建立防范遏制低水平重复事故的长效机制,防范遏制低水平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安排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将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范围、内容和要求传达部署到辖区小微企业,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抓好落实。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系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对照专项治理的整治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一企一档”管理台账,全面梳理高风险小微企业,落实执法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小微企业专项整治是三年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延伸和深化,是根据全区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性措施,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把小微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指导帮扶。要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积极深入小微企业生产一线,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对辖区小微企业进行宣贯,指导小微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开展排查整改,建立起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步提升小微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部门协同。要充分发挥各镇、园区熟悉情况的优势,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对发现存在违法生产和重大隐患的小微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落实处罚措施。
(四)逐步推行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积极协同,充分利用现已建立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资源,将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监管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及时相关行业安全监管业务指导。
附件:1.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2.辖区小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点: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一、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符合要求 | 责令改正 | 行政处罚 | |||
1 |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 | ≥300从业人员 | ≥2人专职或机构 |
《条例》17、51 | ||||
≥50从业人员 | ≥1人专职 | |||||||
≤50从业人员 | ≥1人兼职 | |||||||
2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 主要负责人的履行职责 情况 |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21 | ||||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安全投入有计划和有效实施。 | ||||||||
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参与检查的记录。 | ||||||||
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有定期向职代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 《条例》14 | |||||||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 《条例》5 | |||||||
3 | *安全生产 检查情况 | 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条例》13、18 | |||||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账。 | 《条例》14、18 | |||||||
4 | *安全教育 培训 |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条例》15 《条例》19、51 《安全生产法》28、97.3 《安全生产法》44、97.3 | |||||
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专(兼)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并有双方签名。 | ||||||||
5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安全生产法》31 | |||||
6 |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条例》15 | |||||
有奖惩执行情况记录。 |
续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符合 要求 | 责令 改正 | 行政 处罚 | |
7 | 发包、租赁的安全管理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法》49、103 《条例》26 |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8 |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 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 《条例》15 | |||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36 | |||||
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有检 测报告。 | 《安全生产法》37 | |||||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使用危 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38 | |||||
9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 | 有劳防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 | 《条例》15 | |||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47;《条例》27 | |||||
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 《条例》27 | |||||
10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条例》15 | |||
对爆破、大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求。 | 《条例》28、54 |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 | 《安全生产法》48 | |||||
11 |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 《条例》13 《安全生产法》30、977 |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12 |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21、83 《条例》15 | |||
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 ||||||
有伤亡事故台账记录。 | ||||||
13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有无台账记录。 | 《条例》14、51 | |||
事故调查和处理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 | ||||||
14 |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有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 《条例》44 | |||
有无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 ||||||
15 | 其他 |
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及处罚依据 | 符合要求 | 责令整改 | 行政处罚 | ||||||
1 | 安全管理制度 | 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上墙。 | 《安全生产法》17、85.1; 《自治区条例》13、14、15、51 | |||||||||
2 | *安全 教育 培训 |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条例》17、19、43、44 | |||||||||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教育培训合格,了解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法》28 | |||||||||||
3 | 劳防 用品 | 从业人员是否按标准配备合格劳防用品并正确使用。 | 《安全生产法》45 《条例》27 | |||||||||
4 | 工艺、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 |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38 | |||||||||
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 | 《安全生产法》37 | |||||||||||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36 | |||||||||||
天桥、通道、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应符合国家标准。 | 《GB4053.1》《GB4053.2》 《GB4053.3》;《GB4053.4》 | |||||||||||
各类起重吊索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 《GB6067-1985》(2.1、2.2、2.3) | |||||||||||
5 |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 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35 | |||||||||
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42 | |||||||||||
明火作业、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 《消防法》 | |||||||||||
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和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 《安全生产法》28 | |||||||||||
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有专人负责司索 | 《安全生产法》43 | |||||||||||
6 | *危化品使用与储存 | 应当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是否设立周知卡。 | 《344号令》18、61.2 | |||||||||
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 《344号令》22、61.3 |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危化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是否按期做安全评价。 | 《344号令》22、61.7 | |||||||||||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安全生产法》 42《条例》25 | |||||||||||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及处 罚依据 | 符合要求 | 责令整改 | 行政处罚 | ||||||
7 | 安全 用电 | 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 |||||||||
变配电室出入口及门窗应符合要求。 | ||||||||||||
高、低压配电室应有绝缘棒、手套、靴等电气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检查合格。 | ||||||||||||
电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规范可靠,车间电线应有保护套。 | ||||||||||||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电气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
8 | 使用可燃气体 | 查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36 | |||||||||
9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 |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
作业前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保护器具。 | ||||||||||||
作业前进行通风换气,并按照先检测再监护后进入的原则开展作业。 | ||||||||||||
现场救援方案完善、设施完备。 | ||||||||||||
10 | *应急 救援 |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通畅。 | 《安全生产法》42 | |||||||||
查问现场职工是否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21 《条例》14、15 | |||||||||||
核对是否配有与预案规定符合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并组织演练。 |
检查单位: 被查单位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附件2
辖区小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辖区 | 检查企业情况 | 隐患查改情况 | 行政执法情况 | ||||||
检查总数(家次) | 其中单位、部门单独检查企业数(家次) | 检查发现隐患数(条) | 整改完成隐患数(条) | 取缔关闭非法企业总数(家) | 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总数(家) | 限期整改企业数(家) |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总数(家) | 实施经济处罚(万元) | |
拉堡镇 | |||||||||
进德镇 | |||||||||
百朋镇 | |||||||||
三都镇 | |||||||||
成团镇 | |||||||||
里高镇 | |||||||||
土博镇 | |||||||||
穿山镇 | |||||||||
开发区 | |||||||||
合计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区政府办。
抄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印发
江应急发〔2022〕12号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柳江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柳江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柳江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提高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深化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区安全生产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动三年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的有关要求在小微企业得到深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全风险有效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遏制,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二、整治范围
各镇(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小微企业,重点治理规模小、租赁厂房或场地、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类经营单位。
三、违法行为整治重点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另案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2.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冒险作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七项职责的违法行为;
4.未履行消防安全七项职责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抓好事故易发“三项防范”整治
(一)防范“燃烧爆炸”事故整治
重点检查小微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是否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涉及危化品使用的小微企业是否存在储存条件、日常管理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自动化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动火、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是否符合要求;木材加工涉爆粉尘、易爆金属粉尘、粮食加工粉尘、油漆喷涂、食品餐饮等容易引发燃爆事故企业或场所是否落实除尘排风等防护措施,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最高作业人数限定标志,是否对电气短路、电气过载致热、非防爆电气设备启动、静电以及动火作业等引发燃爆的源头因素进行有效管控;喷涂、粉尘打磨、危险物品储存等区域是否有效落实防爆措施,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使用燃气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配备、逃生通道畅通等消防应急措施要求是否落实,年内是否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等。
整治过程中,从严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
1.生产加工区域安全出口不足2个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情形且当场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2.违章搭建厂棚占用间距,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3.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制定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4.易燃易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不防爆,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5.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限期拆除;
6.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未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有效分隔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7.未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或危化品超量存放、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8.易燃易爆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或配备的器材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9.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燃气装置未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
10.员工不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二)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整治
重点检查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小微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因素辨识,是否在作业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整治过程中,从严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必须五严禁”: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必须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严禁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三)防范“低水平”重复事故整治
重点检查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触电等四类事故的企业,对机械设备传动系统(轮、轴、皮带等)未装设有效隔离装置;作业平台、地坑、地沟等未采取防坠落措施;检维修作业未实行可靠能量锁定;电工、电焊、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无证操作;乱拉乱接电线、用电设备未按要求装设保护开关和保护接地督促企业自查自改,加强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提出管控措施并有效落实,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建立防范遏制低水平重复事故的长效机制,防范遏制低水平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安排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将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范围、内容和要求传达部署到辖区小微企业,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抓好落实。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系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对照专项治理的整治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一企一档”管理台账,全面梳理高风险小微企业,落实执法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小微企业专项整治是三年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延伸和深化,是根据全区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性措施,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把小微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指导帮扶。要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积极深入小微企业生产一线,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对辖区小微企业进行宣贯,指导小微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开展排查整改,建立起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步提升小微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部门协同。要充分发挥各镇、园区熟悉情况的优势,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对发现存在违法生产和重大隐患的小微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落实处罚措施。
(四)逐步推行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积极协同,充分利用现已建立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资源,将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监管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及时相关行业安全监管业务指导。
附件:1.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2.辖区小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点: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一、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符合要求 | 责令改正 | 行政处罚 | |||
1 |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 | ≥300从业人员 | ≥2人专职或机构 |
《条例》17、51 | ||||
≥50从业人员 | ≥1人专职 | |||||||
≤50从业人员 | ≥1人兼职 | |||||||
2 |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 主要负责人的履行职责 情况 |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21 | ||||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安全投入有计划和有效实施。 | ||||||||
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参与检查的记录。 | ||||||||
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有定期向职代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 《条例》14 | |||||||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 《条例》5 | |||||||
3 | *安全生产 检查情况 | 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条例》13、18 | |||||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账。 | 《条例》14、18 | |||||||
4 | *安全教育 培训 |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条例》15 《条例》19、51 《安全生产法》28、97.3 《安全生产法》44、97.3 | |||||
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专(兼)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并有双方签名。 | ||||||||
5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安全生产法》31 | |||||
6 |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条例》15 | |||||
有奖惩执行情况记录。 |
续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符合 要求 | 责令 改正 | 行政 处罚 | |
7 | 发包、租赁的安全管理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法》49、103 《条例》26 |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8 |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 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 《条例》15 | |||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36 | |||||
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有检 测报告。 | 《安全生产法》37 | |||||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使用危 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38 | |||||
9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 | 有劳防用品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台账。 | 《条例》15 | |||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47;《条例》27 | |||||
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 《条例》27 | |||||
10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条例》15 | |||
对爆破、大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求。 | 《条例》28、54 |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 | 《安全生产法》48 | |||||
11 |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 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 《条例》13 《安全生产法》30、977 |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12 |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 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21、83 《条例》15 | |||
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 ||||||
有伤亡事故台账记录。 | ||||||
13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有无台账记录。 | 《条例》14、51 | |||
事故调查和处理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 | ||||||
14 |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有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备案 | 《条例》44 | |||
有无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 ||||||
15 | 其他 |
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及处罚依据 | 符合要求 | 责令整改 | 行政处罚 | ||||||
1 | 安全管理制度 | 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上墙。 | 《安全生产法》17、85.1; 《自治区条例》13、14、15、51 | |||||||||
2 | *安全 教育 培训 |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条例》17、19、43、44 | |||||||||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教育培训合格,了解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法》28 | |||||||||||
3 | 劳防 用品 | 从业人员是否按标准配备合格劳防用品并正确使用。 | 《安全生产法》45 《条例》27 | |||||||||
4 | 工艺、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 |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38 | |||||||||
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 | 《安全生产法》37 | |||||||||||
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 《安全生产法》36 | |||||||||||
天桥、通道、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应符合国家标准。 | 《GB4053.1》《GB4053.2》 《GB4053.3》;《GB4053.4》 | |||||||||||
各类起重吊索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 《GB6067-1985》(2.1、2.2、2.3) | |||||||||||
5 |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 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35 | |||||||||
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42 | |||||||||||
明火作业、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 《消防法》 | |||||||||||
从业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和熟练使用应急器材。 | 《安全生产法》28 | |||||||||||
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有专人负责司索 | 《安全生产法》43 | |||||||||||
6 | *危化品使用与储存 | 应当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是否设立周知卡。 | 《344号令》18、61.2 | |||||||||
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 《344号令》22、61.3 |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危化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是否按期做安全评价。 | 《344号令》22、61.7 | |||||||||||
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安全生产法》 42《条例》25 | |||||||||||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及处 罚依据 | 符合要求 | 责令整改 | 行政处罚 | ||||||
7 | 安全 用电 | 有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 |||||||||
变配电室出入口及门窗应符合要求。 | ||||||||||||
高、低压配电室应有绝缘棒、手套、靴等电气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检查合格。 | ||||||||||||
电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规范可靠,车间电线应有保护套。 | ||||||||||||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电气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
8 | 使用可燃气体 | 查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36 | |||||||||
9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 |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
作业前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保护器具。 | ||||||||||||
作业前进行通风换气,并按照先检测再监护后进入的原则开展作业。 | ||||||||||||
现场救援方案完善、设施完备。 | ||||||||||||
10 | *应急 救援 |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通畅。 | 《安全生产法》42 | |||||||||
查问现场职工是否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21 《条例》14、15 | |||||||||||
核对是否配有与预案规定符合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并组织演练。 |
检查单位: 被查单位负责人:
参加检查人员:
附件2
辖区小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辖区 | 检查企业情况 | 隐患查改情况 | 行政执法情况 | ||||||
检查总数(家次) | 其中单位、部门单独检查企业数(家次) | 检查发现隐患数(条) | 整改完成隐患数(条) | 取缔关闭非法企业总数(家) | 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总数(家) | 限期整改企业数(家) |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总数(家) | 实施经济处罚(万元) | |
拉堡镇 | |||||||||
进德镇 | |||||||||
百朋镇 | |||||||||
三都镇 | |||||||||
成团镇 | |||||||||
里高镇 | |||||||||
土博镇 | |||||||||
穿山镇 | |||||||||
开发区 | |||||||||
合计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区政府办。
抄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柳州市柳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