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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区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告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6-14 14:55   |

柳江区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公告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335号)、《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柳教规〔20211号)、《关于做好柳州市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柳教基〔202337号)等文件要求,稳慎有序做好我区招生工作,进一步提高柳江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现就做好柳江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告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

(一)第一阶段:2023628—74日,新生网上报名。

(二)第二阶段:202371516日(星期六、星期日)对有需要的新生进行现场材料核验。

(三)第三阶段:2023730日前学校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分批次公布录取结果。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擅自设定任何限制性报名条件,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以冬令营、夏令营、开放日等各种方式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区教育局综合生源情况、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对于违反招生入学纪律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三)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做到同步信息登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报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学生选择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区教育局依托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受理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使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的电脑随机录取功能进行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区教育局通过电脑随机录取系统为每个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随机派发一个录取顺序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序号依次录取。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已被电脑随机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的学生,按“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 ”原则,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入学。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 国际部 ”“国际课程班 ”“境外班 等名义招生。

(四)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完成证明、生育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让家长到公安部门开具居住证证明,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如下:

1. 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至少一方持有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和在流入地有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学生家长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址所属的学区学校申请就读,如果学校学额已满,无法接收,由学校审核材料后统一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 原则上对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至少201891—2023831日期间)、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五年、父母至少一方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按住所地址依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

3. 父母其中一方为市区户籍的学生,另一方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至少201891—2023831日期间),在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三年的,由区教育局按住所地址依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非柳州市区户籍的一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区教育局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读的,区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五)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近就便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做好入学服务工作。

(七)提高招生入学信息化水平。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继续通过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展招生报名工作。

(八)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将辖区内的初中、小学学区划分信息、招生政策及时印发给辖区学校;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对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安排专人专班进行接待接访,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的负面舆情,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各校要在619日起在学校正门外公布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报名要求及招生办法等招生信息。

(九)严格监督问责。自治区已将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年度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区教育局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公信力。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2023613



公开
柳江区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告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6-14 14:55   

柳江区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公告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335号)、《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柳教规〔20211号)、《关于做好柳州市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柳教基〔202337号)等文件要求,稳慎有序做好我区招生工作,进一步提高柳江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现就做好柳江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告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

(一)第一阶段:2023628—74日,新生网上报名。

(二)第二阶段:202371516日(星期六、星期日)对有需要的新生进行现场材料核验。

(三)第三阶段:2023730日前学校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分批次公布录取结果。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擅自设定任何限制性报名条件,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以冬令营、夏令营、开放日等各种方式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区教育局综合生源情况、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对于违反招生入学纪律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三)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做到同步信息登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报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学生选择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区教育局依托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受理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使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的电脑随机录取功能进行随机录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区教育局通过电脑随机录取系统为每个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随机派发一个录取顺序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序号依次录取。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已被电脑随机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的学生,按“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 ”原则,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入学。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 国际部 ”“国际课程班 ”“境外班 等名义招生。

(四)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完成证明、生育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让家长到公安部门开具居住证证明,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如下:

1. 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至少一方持有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和在流入地有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学生家长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址所属的学区学校申请就读,如果学校学额已满,无法接收,由学校审核材料后统一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 原则上对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至少201891—2023831日期间)、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五年、父母至少一方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按住所地址依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

3. 父母其中一方为市区户籍的学生,另一方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至少201891—2023831日期间),在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三年的,由区教育局按住所地址依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非柳州市区户籍的一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区教育局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读的,区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五)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近就便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做好入学服务工作。

(七)提高招生入学信息化水平。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继续通过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展招生报名工作。

(八)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将辖区内的初中、小学学区划分信息、招生政策及时印发给辖区学校;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对招生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安排专人专班进行接待接访,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的负面舆情,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各校要在619日起在学校正门外公布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报名要求及招生办法等招生信息。

(九)严格监督问责。自治区已将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年度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区教育局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公信力。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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