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我厅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全区共编制完成了3400多个村庄规划。结合我厅开展的“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调查研究课题,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把脉问诊”,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发现村庄规划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针对乡村产业用地布局、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庄规划能否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还存在法律空白以及各方对国家新要求理解不到位和意见不统一等系列问题,研究起草了《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强化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调查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形成的“1+N”政策措施文件中“N”个专项文件之一。后续还将配套出台修订后的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和审查要点等技术指导文件以及建立规划编制实施监管平台,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8.《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11.《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 号);
13. 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等多个省级印发的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问题、目标和效果为导向,从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保障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明确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以及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明确支持举措,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强调要强化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发展用地的底线约束、战略引领和要素保障作用,并明确了应纳入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纳入村庄规划保障的乡村振兴用地类型和布局要求。
(二)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从统筹管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对现状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实行村庄规划弹性管控机制、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数字化监管等方面,明确了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的渠道。
(三)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明确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并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
(四)强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强调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入库,村庄规划编制要落实“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和能用、管用、好用的总体要求,并明确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和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方面的要求;支持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完善,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为规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预留接口。
四、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发展用地。
五、关键词诠释
(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三区三线”:“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六、有利举措
《通知》在主动适应国家新形势新要求下,针对乡村产业用地布局、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庄规划能否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还存在法律空白以及各方对国家新要求理解不到位和意见不统一等系列问题,重点明确或再次强调了如何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如何保障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以及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促进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措施》属于新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八、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的要求。要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都要为乡村振兴项目落地统筹做好用地空间保障。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类型,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以在村庄规划中安排。
二是明确了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的渠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通过对现状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解决乡村振兴用地空间规模问题。
三是明确了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在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能否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还存在空白的情况下,明确了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为乡村振兴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做好政策保障。
九、注意事项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要求,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以村集体为主导的且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超过30亩的应在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确定30亩的标准与自治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明确的20亩略有增加,主要是结合调研情况、参考我厅之前的点状供地政策及实施情况,并借鉴了广东、海南等地点状用地的规模控制标准综合确定。同时,乡村产业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来保障用地空间。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韦钰 石莹
联系电话:0771-5388052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我厅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全区共编制完成了3400多个村庄规划。结合我厅开展的“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调查研究课题,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把脉问诊”,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发现村庄规划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针对乡村产业用地布局、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庄规划能否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还存在法律空白以及各方对国家新要求理解不到位和意见不统一等系列问题,研究起草了《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强化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调查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形成的“1+N”政策措施文件中“N”个专项文件之一。后续还将配套出台修订后的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和审查要点等技术指导文件以及建立规划编制实施监管平台,提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8.《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11.《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 号);
13. 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等多个省级印发的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问题、目标和效果为导向,从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保障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明确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以及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明确支持举措,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的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强调要强化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发展用地的底线约束、战略引领和要素保障作用,并明确了应纳入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纳入村庄规划保障的乡村振兴用地类型和布局要求。
(二)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从统筹管控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对现状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实行村庄规划弹性管控机制、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数字化监管等方面,明确了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的渠道。
(三)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明确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并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
(四)强化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强调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入库,村庄规划编制要落实“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和能用、管用、好用的总体要求,并明确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和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方面的要求;支持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完善,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为规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预留接口。
四、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发展用地。
五、关键词诠释
(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项目,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三区三线”:“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六、有利举措
《通知》在主动适应国家新形势新要求下,针对乡村产业用地布局、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庄规划能否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还存在法律空白以及各方对国家新要求理解不到位和意见不统一等系列问题,重点明确或再次强调了如何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如何保障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据以及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促进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措施》属于新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八、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的要求。要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都要为乡村振兴项目落地统筹做好用地空间保障。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类型,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以在村庄规划中安排。
二是明确了乡村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的渠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通过对现状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解决乡村振兴用地空间规模问题。
三是明确了村庄规划可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在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能否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还存在空白的情况下,明确了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为乡村振兴项目加快落地实施做好政策保障。
九、注意事项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要求,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以村集体为主导的且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超过30亩的应在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确定30亩的标准与自治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明确的20亩略有增加,主要是结合调研情况、参考我厅之前的点状供地政策及实施情况,并借鉴了广东、海南等地点状用地的规模控制标准综合确定。同时,乡村产业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来保障用地空间。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韦钰 石莹
联系电话:0771-5388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