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为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压实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海洋局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7.《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
二、目标任务
一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便于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准入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办理流程。三是明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管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和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和管控要求。在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十大类有限人为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活动类型和项目类型;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预审、用海用岛等前期工作办理流程和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工作流程;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第二部分规范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一是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规划选址选线的工作机制,牵头负责联合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二是用地预审阶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工作,对项目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论证。三是用地、用海报批阶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在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四是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自治区海洋局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部分强化临时用地用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明确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临时用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部分提出妥善处理已批用地问题。对于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设施提出了处理措施。
第五部分提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四、涉及范围
全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五、执行标准
全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按照《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七、有利举措
(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压实各级政府以及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
(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多规合一”改革方向,协调解决各部门在项目用地上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和参与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九、特色亮点
(一)《办法》重点研究细化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将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十大类有限人为活动中的六大类做了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更精准的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
(二)《办法》简化了相关审批的流程和层级。一是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出具认定意见,由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其中对于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二是将生态保护红线认定意见的出具与用地报批合并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意见,不再单独出具意见。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 石莹 徐志永
联系电话:0771-5388394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为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办理流程,压实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海洋局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7.《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
二、目标任务
一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便于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准入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办理流程。三是明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管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和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和管控要求。在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十大类有限人为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活动类型和项目类型;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预审、用海用岛等前期工作办理流程和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工作流程;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第二部分规范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一是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规划选址选线的工作机制,牵头负责联合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二是用地预审阶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工作,对项目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论证。三是用地、用海报批阶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在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四是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自治区海洋局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部分强化临时用地用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明确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临时用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部分提出妥善处理已批用地问题。对于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设施提出了处理措施。
第五部分提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四、涉及范围
全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五、执行标准
全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按照《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七、有利举措
(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压实各级政府以及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
(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多规合一”改革方向,协调解决各部门在项目用地上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和参与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九、特色亮点
(一)《办法》重点研究细化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将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规定的十大类有限人为活动中的六大类做了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更精准的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
(二)《办法》简化了相关审批的流程和层级。一是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出具认定意见,由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其中对于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二是将生态保护红线认定意见的出具与用地报批合并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意见,不再单独出具意见。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 石莹 徐志永
联系电话:0771-5388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