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3月13日,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部署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广西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的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全国矿产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广西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广西国土空间规划》)。
二、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规划》在前期专题研究阶段征求了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社会科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广西矿业协会等领域专家意见,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
《规划》在编制过程征求了自然资源部矿保司、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广西相关区直单位、14个市等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102条,其中采纳(含部分采纳)94条、不采纳8条,不采纳的意见主要是与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意见。
《规划》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共收到相关意见50条(6大条、细化意见44条),其中采纳50条、不采纳0条。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区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环境状况显著改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形成科学、有序、绿色、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一)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铝、锡、锰、稀土、碳酸钙、玻璃、矿泉水等产业实力进一步增强,矿业产业链进一步延长,深加工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区矿石年开采量预期达10亿吨以上,矿业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400亿元,其中采选业达500亿元。
(二)资源集约保护水平显著提升。采矿权总数预计不超过2600个,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控制在2050个以内(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60%以上。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等规划分区管控更加有力,资源开发布局更加优化;建立11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强化对稀土、钨等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体系更加完善。
(三)地质勘查服务保障转型升级。调整地质工作方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建设和找矿勘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全面实行绿色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20处,提交一批重要矿产新增资源储量,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和优势矿产、经济急需矿产的资源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应建矿山全部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按时建成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有效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绿色生产全面实施,绿色生产技术全面应用,尾矿、废石实现有效综合利用,绿色安全智能高效生产有序推进,绿色矿业全面发展。
(五)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与对外合作持续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更加有力,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显现,矿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境外资源勘查开发和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大,省际矿业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业对外开发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全区将形成以矿产资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主体、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矿业格局,实现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绿色开发和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广西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基础。
四、主要内容
《规划》文本分为8章,附表9个,附图5张。《规划》主要内容是:客观分析矿业现状与形势,对规划期内广西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高质量发展、矿业领域管理改革与对外开放、重大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安排,制定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总则。阐述了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效力,确定规划基期和规划期。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主要分析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评估第三轮规划实施成效,客观判断广西矿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矿产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需要,提出了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合理制定规划目标,共设置了23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3项,预期性指标18项。约束性指标包括: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应建绿色矿山建设比例等。
第三章,加强地质勘查 夯实资源基础。根据重大工程项目、区域经济发展对基础性地质调查的需求,确定矿产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的工作重点和任务。以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自治区优势矿产、地方经济发展急需矿产的安全供应为目标,布局40个重点勘查区、458个勘查规划区块,部署13项勘查重大工程,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并全面推进实施绿色勘查。
第四章,落实区域战略 优化开发格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资源环境条件,优化“四区一带”矿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落实划定5个能源资源基地、4个国家规划矿区、11个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25个重点开采区、516个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出让登记矿产开采规划区块,部署9项开发利用重大工程,进一步优化了全区矿产开发布局。
第五章,强化保护集约 推进绿色发展。统筹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方面工作部署,提出全区矿山数量260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60%、应建矿山100%建成绿色矿山等目标指标,部署9项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工程,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深化制度改革 提高开放水平。在出让登记、权益制度、采矿用地用林、勘查开采监管、科技管矿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改革,不断推进矿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合作平台、加强省际矿业合作、推进矿业贸易合作、加大境外资源勘查等方面,以面向东盟国家为主,兼顾其他地区,推动矿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第七章,服务产业发展 助力乡村振兴。以促进矿业开发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为目标,大力推动生态铝等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坚持资源惠民,统筹乡村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助力乡村振兴。
第八章,强化实施监管 保障目标实现。提出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规划计划管控、完善实时监测评估、创新监管问责机制、加强规划宣传引导等5项措施。
五、涉及范围
《规划》所涉及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包含所含陆域、海域范围。
六、执行标准
《规划》严格执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七、注意事项
(一)强化规划的衔接和落实。《规划》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广西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广西国土空间规划等进行了充分的衔接,《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还衔接了《广西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十四五”地质勘查规划》以及相关区域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等,吸纳了相关规划思想、规划内容,为高质量编制好《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确保上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到位。
(二)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保障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大行动和工程落实落地。做好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划目标和进度安排,有序推进重大行动和重大工程的实施。
八、关键词诠释
(一)能源资源基地:以战略性矿产为主,开发条件好,配套设施完备,规模以上矿山企业集中,产能产量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可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二)国家规划矿区: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矿种资源储量大、开发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备,且具有全国比较优势的大中型矿产地较为集中,可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
(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未纳入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的战略性矿产,暂时不宜开发,应进行重点保护而不得被压覆或占用的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产地或矿集区。
(四)碳酸钙资源:指运用于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氧化钙和氢氧化钙等碳酸钙产业中加工、制造、生产的主要成分为碳酸盐岩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方解石等矿产。
(五)“净采矿权”出让: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能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十)建筑用砂石:指用于提供建筑碎石、砂子等石料的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其它名词解释详见《规划》附件《名词解释》。
九、惠民利民举措
《规划》提出了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推动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统筹乡村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坚持资源惠民,全力助力乡村振兴等惠民利民举措。具体如下:
(一)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促进矿业开发就业惠民。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新需求,加强区域矿产地质、水文地质、海洋地质等基础调查工作,为资源勘查、防灾减灾、城乡建设、向海经济发展等做好基础支撑服务。
(二)统筹乡村地区矿产开发。加大对脱贫地区地质矿产调查和勘查投入力度,同等条件下勘查项目部署向脱贫地区倾斜。科学谋划乡村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涉矿项目,优先配置采矿权规划指标,统筹推进乡村地区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助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
(三)完善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坚持资源利民惠民,原则上将乡村地区采矿权出让与乡村振兴相挂钩。探索采矿权出让时,采矿权人按照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专项投入资源所在的乡(镇)和村委,用于助推乡村振兴建设;明确采矿权人在当地劳动用工、助学助老助残、基础设施援建等方面的帮扶措施,以及履行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义务,确保资源所在地乡村地区共享资源开发收益。
(四)加强助推措施落实监管。建立健全矿产开发助推乡村振兴监管机制,乡村地区矿产开发项目不落实与乡村振兴挂钩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批准出让采矿权;对乡村地区已出让的采矿权,要及时跟踪监管采矿权人履约情况,确保帮扶措施落到实处。
十、新旧规划差异
与上一轮规划相比,主要差异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我区整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海洋局相关部门职责,新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一是《规划》以《广西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框架上对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布局进行详细安排,与上报国务院的《广西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了充分衔接,按照宏观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规划》设置的资源配置布局符合“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二是着重生态文明建设。在与相关上级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推行绿色生产等具体措施。三是根据管理职能权限,新增加了海洋矿产布局等相关内容。
十一、特色亮点
(一)增强规划刚性。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清晰的目标和任务,易于管理。尤其是在采矿权数量管控方面,制定了总数、露天开采非金属数量、建筑用砂石数量3层指标,层层管控,严控矿山数量。
(二)优化空间格局。解决了“三条控制线”内外布局问题:原则上在“三条控制线”外设置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 “三条控制线”内符合要求的矿业权,按要求划定相关规划区块; “三条控制线”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已有矿业权,不再规划相关区块,按要求退出。
(三)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矿业绿色发展、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发展广西稀土、碳酸钙、生态铝、锰矿等优势资源产业,在空间上进行了相应布局安排。
(四)保障地方发展的砂石供应。合理制定、分解砂石采矿权指标,要求各市在主要江河及运输通道布局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加工基地。
(五)助推乡村振兴。在资源配置、指标安排、收益分配、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向乡村地区倾斜。
一、背景依据
2020年3月13日,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部署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广西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广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的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全国矿产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广西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广西国土空间规划》)。
二、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规划》在前期专题研究阶段征求了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社会科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广西矿业协会等领域专家意见,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
《规划》在编制过程征求了自然资源部矿保司、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广西相关区直单位、14个市等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102条,其中采纳(含部分采纳)94条、不采纳8条,不采纳的意见主要是与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意见。
《规划》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共收到相关意见50条(6大条、细化意见44条),其中采纳50条、不采纳0条。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区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环境状况显著改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形成科学、有序、绿色、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一)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铝、锡、锰、稀土、碳酸钙、玻璃、矿泉水等产业实力进一步增强,矿业产业链进一步延长,深加工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区矿石年开采量预期达10亿吨以上,矿业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400亿元,其中采选业达500亿元。
(二)资源集约保护水平显著提升。采矿权总数预计不超过2600个,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控制在2050个以内(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60%以上。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等规划分区管控更加有力,资源开发布局更加优化;建立11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强化对稀土、钨等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体系更加完善。
(三)地质勘查服务保障转型升级。调整地质工作方向,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建设和找矿勘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全面实行绿色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20处,提交一批重要矿产新增资源储量,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和优势矿产、经济急需矿产的资源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应建矿山全部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按时建成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有效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绿色生产全面实施,绿色生产技术全面应用,尾矿、废石实现有效综合利用,绿色安全智能高效生产有序推进,绿色矿业全面发展。
(五)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与对外合作持续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更加有力,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显现,矿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境外资源勘查开发和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大,省际矿业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业对外开发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全区将形成以矿产资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主体、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矿业格局,实现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绿色开发和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广西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基础。
四、主要内容
《规划》文本分为8章,附表9个,附图5张。《规划》主要内容是:客观分析矿业现状与形势,对规划期内广西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高质量发展、矿业领域管理改革与对外开放、重大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安排,制定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总则。阐述了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效力,确定规划基期和规划期。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主要分析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评估第三轮规划实施成效,客观判断广西矿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矿产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需要,提出了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合理制定规划目标,共设置了23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3项,预期性指标18项。约束性指标包括: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应建绿色矿山建设比例等。
第三章,加强地质勘查 夯实资源基础。根据重大工程项目、区域经济发展对基础性地质调查的需求,确定矿产地质调查、水文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的工作重点和任务。以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自治区优势矿产、地方经济发展急需矿产的安全供应为目标,布局40个重点勘查区、458个勘查规划区块,部署13项勘查重大工程,力争实现找矿新突破,并全面推进实施绿色勘查。
第四章,落实区域战略 优化开发格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资源环境条件,优化“四区一带”矿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落实划定5个能源资源基地、4个国家规划矿区、11个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25个重点开采区、516个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出让登记矿产开采规划区块,部署9项开发利用重大工程,进一步优化了全区矿产开发布局。
第五章,强化保护集约 推进绿色发展。统筹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方面工作部署,提出全区矿山数量260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60%、应建矿山100%建成绿色矿山等目标指标,部署9项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工程,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深化制度改革 提高开放水平。在出让登记、权益制度、采矿用地用林、勘查开采监管、科技管矿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改革,不断推进矿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合作平台、加强省际矿业合作、推进矿业贸易合作、加大境外资源勘查等方面,以面向东盟国家为主,兼顾其他地区,推动矿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第七章,服务产业发展 助力乡村振兴。以促进矿业开发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为目标,大力推动生态铝等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坚持资源惠民,统筹乡村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助力乡村振兴。
第八章,强化实施监管 保障目标实现。提出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规划计划管控、完善实时监测评估、创新监管问责机制、加强规划宣传引导等5项措施。
五、涉及范围
《规划》所涉及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包含所含陆域、海域范围。
六、执行标准
《规划》严格执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七、注意事项
(一)强化规划的衔接和落实。《规划》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广西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广西国土空间规划等进行了充分的衔接,《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还衔接了《广西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十四五”地质勘查规划》以及相关区域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等,吸纳了相关规划思想、规划内容,为高质量编制好《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确保上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到位。
(二)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保障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大行动和工程落实落地。做好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划目标和进度安排,有序推进重大行动和重大工程的实施。
八、关键词诠释
(一)能源资源基地:以战略性矿产为主,开发条件好,配套设施完备,规模以上矿山企业集中,产能产量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可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二)国家规划矿区: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矿种资源储量大、开发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备,且具有全国比较优势的大中型矿产地较为集中,可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
(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未纳入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的战略性矿产,暂时不宜开发,应进行重点保护而不得被压覆或占用的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产地或矿集区。
(四)碳酸钙资源:指运用于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氧化钙和氢氧化钙等碳酸钙产业中加工、制造、生产的主要成分为碳酸盐岩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方解石等矿产。
(五)“净采矿权”出让: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能顺利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十)建筑用砂石:指用于提供建筑碎石、砂子等石料的矿产,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花岗岩、白云岩、大理岩、辉绿岩、安山岩、砂岩、闪长岩、凝灰岩等矿种。
其它名词解释详见《规划》附件《名词解释》。
九、惠民利民举措
《规划》提出了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推动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统筹乡村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坚持资源惠民,全力助力乡村振兴等惠民利民举措。具体如下:
(一)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促进矿业开发就业惠民。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新需求,加强区域矿产地质、水文地质、海洋地质等基础调查工作,为资源勘查、防灾减灾、城乡建设、向海经济发展等做好基础支撑服务。
(二)统筹乡村地区矿产开发。加大对脱贫地区地质矿产调查和勘查投入力度,同等条件下勘查项目部署向脱贫地区倾斜。科学谋划乡村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涉矿项目,优先配置采矿权规划指标,统筹推进乡村地区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助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
(三)完善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坚持资源利民惠民,原则上将乡村地区采矿权出让与乡村振兴相挂钩。探索采矿权出让时,采矿权人按照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专项投入资源所在的乡(镇)和村委,用于助推乡村振兴建设;明确采矿权人在当地劳动用工、助学助老助残、基础设施援建等方面的帮扶措施,以及履行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义务,确保资源所在地乡村地区共享资源开发收益。
(四)加强助推措施落实监管。建立健全矿产开发助推乡村振兴监管机制,乡村地区矿产开发项目不落实与乡村振兴挂钩机制的,原则上不得批准出让采矿权;对乡村地区已出让的采矿权,要及时跟踪监管采矿权人履约情况,确保帮扶措施落到实处。
十、新旧规划差异
与上一轮规划相比,主要差异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我区整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海洋局相关部门职责,新组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一是《规划》以《广西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框架上对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布局进行详细安排,与上报国务院的《广西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了充分衔接,按照宏观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规划》设置的资源配置布局符合“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二是着重生态文明建设。在与相关上级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推行绿色生产等具体措施。三是根据管理职能权限,新增加了海洋矿产布局等相关内容。
十一、特色亮点
(一)增强规划刚性。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清晰的目标和任务,易于管理。尤其是在采矿权数量管控方面,制定了总数、露天开采非金属数量、建筑用砂石数量3层指标,层层管控,严控矿山数量。
(二)优化空间格局。解决了“三条控制线”内外布局问题:原则上在“三条控制线”外设置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 “三条控制线”内符合要求的矿业权,按要求划定相关规划区块; “三条控制线”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已有矿业权,不再规划相关区块,按要求退出。
(三)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矿业绿色发展、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发展广西稀土、碳酸钙、生态铝、锰矿等优势资源产业,在空间上进行了相应布局安排。
(四)保障地方发展的砂石供应。合理制定、分解砂石采矿权指标,要求各市在主要江河及运输通道布局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加工基地。
(五)助推乡村振兴。在资源配置、指标安排、收益分配、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向乡村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