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王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赵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下车揪住赵某的衣领推搡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物业报警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仍情绪激动,对警察破口大骂,并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法,并都有威胁和暴力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法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月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王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赵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下车揪住赵某的衣领推搡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物业报警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仍情绪激动,对警察破口大骂,并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法,并都有威胁和暴力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法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月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王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赵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下车揪住赵某的衣领推搡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物业报警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仍情绪激动,对警察破口大骂,并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法,并都有威胁和暴力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法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月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王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赵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下车揪住赵某的衣领推搡赵某,后将赵某推倒在地。物业报警后,在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仍情绪激动,对警察破口大骂,并抢警察手里的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法,并都有威胁和暴力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法将会被处以拘留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