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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盖章,充电桩安不了?法院判了!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22-01-05 15:21   |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物业公司不配合盖章,小区业主无法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朱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朱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拒绝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朱某诉称:经过业主委员会、社区、信访部分调解后仍未解决问题,朱某遂诉至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物业公司辩称:朱某的长租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在租赁车位上添加附属设施需得到开发商同意。物业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现场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义务超出了车位租赁合同的原有内容,不属于既有的物业服务范围。充电桩的布线、走线需要占用车库的空间,会侵占其他车位的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进行现场核准,故不能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便利。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库租赁经营协议》中虽约定原状返还,但亦约定开发商同意按照地下车库届时现状返还的除外,且开发商也未就安装充电桩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充电桩安装时的布线、走线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供电企业现场勘查确认符合安装条件,业主自愿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财产保险,物业公司不应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便利。

朱某已就充电桩安装事宜穷尽救济手段,物业公司不应滥用其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综上,园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同意朱某在其租用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附属设施的证明。朱某与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

园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将绿色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应文明建设的思想要求,我国从政策和法律方面均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保驾护航。

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发展原则,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事宜提供便利。物业公司不应滥用其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和谐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维护业主权益、维持社区稳定、促进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充电桩安装等事宜,审慎、合理、合法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动社会绿色发展,共同践行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案释法
物业不盖章,充电桩安不了?法院判了!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22-01-05 15:21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物业公司不配合盖章,小区业主无法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朱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朱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拒绝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朱某诉称:经过业主委员会、社区、信访部分调解后仍未解决问题,朱某遂诉至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物业公司辩称:朱某的长租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在租赁车位上添加附属设施需得到开发商同意。物业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现场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义务超出了车位租赁合同的原有内容,不属于既有的物业服务范围。充电桩的布线、走线需要占用车库的空间,会侵占其他车位的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进行现场核准,故不能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便利。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库租赁经营协议》中虽约定原状返还,但亦约定开发商同意按照地下车库届时现状返还的除外,且开发商也未就安装充电桩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充电桩安装时的布线、走线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供电企业现场勘查确认符合安装条件,业主自愿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财产保险,物业公司不应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便利。

朱某已就充电桩安装事宜穷尽救济手段,物业公司不应滥用其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综上,园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同意朱某在其租用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附属设施的证明。朱某与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

园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将绿色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应文明建设的思想要求,我国从政策和法律方面均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保驾护航。

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发展原则,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事宜提供便利。物业公司不应滥用其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和谐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维护业主权益、维持社区稳定、促进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充电桩安装等事宜,审慎、合理、合法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动社会绿色发展,共同践行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