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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咋承担?

来源: 云南法制报  |   发布日期: 2021-11-08 16:29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交通工具,随之出现的“好意同乘”现象也越来越多。而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害,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日,宁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经法官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搭载同事不料出事故

邓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今年3月23日,邓某搭乘王某驾驶的车辆同往王某家,16时30分,当车辆沿金棉线行驶至金棉线K18+500m处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翻下路旁边坡,致车辆受损,驾驶人王某和乘客邓某、郑某3人受伤。受伤后,邓某到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邓某8级伤残。该鉴定同时对邓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此后,邓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驾驶人承担6成赔偿责任

9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数额及对责任承担的分歧较大。原告邓某认为,其是受被告王某邀约到其家中,不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且事故的发生系因王某重大过失造成,故王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王某认为,该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减轻赔偿责任情形。同时,事发时邓某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因此邓某应对其损失承担50%的责任。

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从事实认定、法律法规及社会情理的角度深入分析,阐明双方曾是关系要好的同事,两人之间的友情弥足珍贵。

在法庭多角度的调解下,双方最终从针锋相对变成心平气和。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的合理损失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自己承担40%的责任。

“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民法典制定实施前,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对无偿搭乘人受损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争议。民法典施行后,对“好意同乘”情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保护车辆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车辆驾驶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的,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同时,车辆驾驶人始终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以案释法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咋承担?

来源: 云南法制报  |   发布日期: 2021-11-08 16: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交通工具,随之出现的“好意同乘”现象也越来越多。而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害,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日,宁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经法官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搭载同事不料出事故

邓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今年3月23日,邓某搭乘王某驾驶的车辆同往王某家,16时30分,当车辆沿金棉线行驶至金棉线K18+500m处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翻下路旁边坡,致车辆受损,驾驶人王某和乘客邓某、郑某3人受伤。受伤后,邓某到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邓某8级伤残。该鉴定同时对邓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此后,邓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驾驶人承担6成赔偿责任

9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数额及对责任承担的分歧较大。原告邓某认为,其是受被告王某邀约到其家中,不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且事故的发生系因王某重大过失造成,故王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王某认为,该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减轻赔偿责任情形。同时,事发时邓某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因此邓某应对其损失承担50%的责任。

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从事实认定、法律法规及社会情理的角度深入分析,阐明双方曾是关系要好的同事,两人之间的友情弥足珍贵。

在法庭多角度的调解下,双方最终从针锋相对变成心平气和。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的合理损失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自己承担40%的责任。

“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民法典制定实施前,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对无偿搭乘人受损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存在争议。民法典施行后,对“好意同乘”情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保护车辆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平衡车辆驾驶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的,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同时,车辆驾驶人始终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