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8日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正常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二、《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三、《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18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1月8日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正常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乙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二、《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三、《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