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4〕16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把握当前农产品安全形势,有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全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取得成效。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监测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2.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工作方案》
3.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4.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
方案》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柳江区承担2612个样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任务,其中自治区定量检测抽样150份,市本级定量检测抽样450份,螺蛳粉原材料(豇豆)专项检测抽样60份,县区自行完成定量抽检200份;快速检测法监测1752个样本,县(区)全年共监测600个样品,其中300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300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每个乡镇全年监测144个样品,其中72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72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胶体金速测检测的农药品种不少于5个参数(具体监测任务详见附件1)。
二、实施单位
(一)定量检测。市本级定量检测450份样品由我区农业农村局抽样和制样,并将制备好的样品统一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县区定量抽检任务200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协助(具体详见附件1)。
(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法监测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实施。其中区农业农村局全年监测600个样本以上,每个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全年监测144个样本以上。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监管服务站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指导督促开展检测进度工作(各镇名录详见附件1)。
三、监测地点
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抽样地点由各镇和区农业农村局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加强对本地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生产上市产品的抽检,建议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抽检)部门联合商定抽样地点。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定量抽检工作,确保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样环节
(一)定量监测
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抽样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市本级定量检测抽样、各县区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散户),对上市的大宗蔬菜进行抽检。市场作为补充,抽样应当以本地生产品种为主。
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状况。
(二)快速检测
重点对柳江区、各镇即将上市的大宗蔬菜、水果进行监测。
五、监测品种与比例
(一)监测品种
1. 定量监测。既要突出生产消费数量大的农产品,也要兼顾特色小宗作物。当地所有生产的“菜篮子”产品都要纳入例行监测范围,依据季节侧重时令蔬菜、水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蔬菜抽检类别包括芸薹属类蔬菜[包括甘蓝、芥蓝、菜薹(菜心)茎芥菜)]、叶菜类[蕹菜、芹菜、菠菜、叶芥菜、苦麦菜、叶用莴苣(生菜)、白菜类(包括大白菜及小白菜、上海青、快菜等普通白菜)]、瓜类(包括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茄果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秋葵)、根茎和薯芋类(包括萝卜、姜、马铃薯、红薯、芋头)、水生类[包括水芹菜、豆瓣菜(西洋菜)、莲藕、荸荠、慈姑]、豆类[包括豇豆(即豆角)、食荚豌豆、菜豆]、食用菌(包括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茶树菇、杏鲍菇、草菇等,均为鲜品)、其它类(包括韭菜、葱、芫荽等)。水果抽检以当地产出品种为主,监测水果类别包括柑橘类(包括皇帝柑、蜜桔、沙糖橘、橙子、沃柑、柚子、金桔)、浆果类(包括葡萄、猕猴桃、草莓、西番莲)、热带和亚热带水果(包括香蕉、柿子、杨桃、龙眼、荔枝、芒果、黄皮、火龙果)、核果类(包括桃、李、枣)、仁果类(包括梨、山楂、枇杷等)。茶叶主要抽检茶青。
加大近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产品抽检比例,上市前必须检测:豇豆、香蕉、辣椒、芹菜、茶树菇;不合格参数必检:毒死蜱、倍硫磷、克百威、杀螟硫磷、三唑磷、噻虫嗪、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灭蝇胺。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既要包括当地所有生产产品,同时还需增加豇豆、韭菜、芹菜等“三棵菜”高风险品种以及柑橘、火龙果等特色产品的抽样比例,建立特色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问题品种连续监测工作机制。豇豆主产区在豇豆上市季节,豇豆抽检比例要达到例行监测数量的20%以上。
2. 快速检测。可参照例行监测定量检测的监测品种执行。
(二)抽样比例
1. 定量监测。全年监测数量需在四个季度相对平均抽样,若某个季度上市农产品较多的,可适当调配,调配率不高于20%,避免全部集中在任何某个季度全部完成,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蔬菜、水果及其它抽样比例为5:4:1,抽样环节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期同种蔬菜、水果及其它样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样品1辆运输车抽取1个样品。
2. 快速检测。可参照例行监测定性检测的抽检方式执行。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 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市本级定量检测每个月开展1次,各县区自行开展定量检测自行确定。各县区开展的市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自治区级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 快速检测。县区、镇每月1次,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实验室检测通过联网自动上报,田头流动检测通过制表后再网上输入上报)。
(二)监测项目
1. 定量检测
1.1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项目
根据全区近年来检测掌握的情况,应检参数包括:一是禁止使用的农药;二是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三是常规农药中检出多次易超标的农药和生产中使用量大的农药纳入监测范围。县区、各镇协助自治区开展好定量检测样品的抽检工作。
农药残留定量检测方法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
快速检测法采用农药残留胶体金免疫层析试纸条(卡)检测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时,检测项目结合当地产品风险状况与高风险农药残留清单选择速测参数,既要了解“用什么药检什么参数”,也要注意筛查高风险作物中毒死蜱、克百威、甲基异柳磷等禁限用农药参数,及时排查上市农产品风险。采用酶抑制法开展速测时,监测项目为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1.2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食用菌):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啶虫脒、多菌灵、百菌清、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甲霜灵、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灭蝇胺、敌敌畏共20种。
水果: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三唑磷、丙溴磷、敌敌畏、氟虫腈、腐霉利、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烯酰吗啉共20种。
1.3 县区定量检测项目
各县区定量抽检项目,可以参照自治区和市本级方案。
蔬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共21种。
水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共20种。
2. 快速检测
参照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执行。
(三)抽样要求
蔬菜、水果、食用菌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按《茶取样》(GB/T8302—2013)规定执行。为考虑覆盖广泛性,在同一基地抽取2个以上样品时,该样品基地面积需达10亩以上,且需在不同方位抽取,并如实记录,避免片面小区域抽样。样品需记好定量监测的月份,可将抽取的样品同时用于快速检测法检测。应如实详细完整填写抽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受检单位)。
抽样中要坚持随机抽样,如实详细记录样品产地来源(产地记录到村级),在收购点和批发市场抽样的尽量溯源产地,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标注“来源不详”。
(四)判定标准
定量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结论为“该批次样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即可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GB2763—2021和GB2763.1—2022中无判定值时,请另列表列出该产品检出的参数值。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各种速测方法说明和标准进行判定阴性与阳性。
七、监测重点
今年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豇豆合格率纳入年度目标,各镇在豇豆上市季节须实行“月月抽检”,进行成效评估。
在豇豆上市高峰期,定量监测抽检豇豆实行“月月抽检”,特别是豇豆主产区(成团镇、三都镇、百朋镇、土博镇)。抽样环节包括当地生产基地、收购点、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环节,抽样比例为7:1:1:1。其中收购点、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样品需填写好样品来源生产地。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地区种植的豇豆样品必抽。
县(区)、各镇开展的速测结合当地豇豆农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针对性重点开展豇豆胶体金速测,速测参数根据各地用药特点自行安排,遵循“用什么要检什么”的原则,禁限用农药重点关注毒死蜱、克百威、三唑磷等视定量监测情况及时筛查。速测不合格的样品马上报送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合格样品坚决不采摘不上市。
监测豇豆参数参考蔬菜监测项目执行。重点关注以下参数:毒死蜱、克百威、杀螟硫磷、三唑磷、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啶虫脒、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
豇豆抽检的结果需当月报送,同时也纳入季度汇总。
八、结果分析
(一)定量检测
每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 基本情况。一是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生产基地和市场名称等。二是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2. 监测结果分析。分析县区自行定量检测抽检情况及豇豆、韭菜、芹菜等“三棵菜”高风险品种以及柑橘、火龙果等特色产品的农药检测出率和超标率情况。
(二)快速检测
一是对每一批次重点监测品种(集中上市的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总体概况、生产基地或市场名称、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田头流动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等)。二是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总结。
九、结果报送与发布
(一)结果反馈
承担抽检任务的镇级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同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二)结果汇总报送
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单位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本季度报告报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将我市本季度例行监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和(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登陆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填报监测结果(登陆网址:http://221.7.135.56:8080/nongyesys/a/login)。
快速检测。各县区、乡镇的酶试剂速测结果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胶体金速测样品请各镇在每月13日前汇总好本镇数据以表格的形式(附件2—1,2)电子版报送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邮箱:ljjczx@163.com。
(三)结果发布
全区例行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经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年通报4次。
十、经费安排
2024年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已由自治区财政于2023年12月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项目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专项资金并开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采样工具、样品、试剂耗材、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参加或开展技术培训、差旅和交通(差旅相关费用不能超过10%)等费用。各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果统计表及结果判定等按照《2024年全区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有关监测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郑岸萍,联系电话:0772-7223945,电子邮箱:ljjczx@163.com。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任务表
2—1.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数据汇总
2—2.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监测单位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排的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 安排的任务 | 各县区自行完成定量抽检任务(份) | 合计 | ||||
定量检测(份) | 县区快速检测 (份) | 乡镇快速检测(份) | 定量检测抽样任务 (份) | 定量检测 抽样任务 (份) | 螺蛳粉原材料(豇豆)专项(份) | |||
区农质务站 | —— | 600 | —— | 150 | 450 | 60 | 200 | 1460 |
拉堡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进德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成团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百朋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三都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里高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土博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穿山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小计 | —— | 600 | 1152 | 150 | 450 | 60 | 200 | |
合计 | 2612 |
附件2—1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数据汇总
序号 | 样品名称 | 抽样地址及 联系人 | 检测项目 | 检测 结果 | 检测方式 |
1 | 豇豆 | **** | 毒死蜱 | 阴性/阳性 | 试纸条/卡片 |
三唑磷 | |||||
克百威 | |||||
啶虫脒 | |||||
氯氟氰菊酯 | |||||
2 | 柑橘 | **** | 毒死蜱 | 阴性/阳性 | 试纸条/卡片 |
噻虫嗪 | |||||
甲基异柳磷 | |||||
啶虫脒 | |||||
苯醚甲环唑 | |||||
…… |
附件2—2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县(区)名称 | X月份 | 快速检测数量 | 不合格样品数量 | 合格率 | 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 | 备注 |
备注:1. 此表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全区承担监督抽查160批次,其中,豇豆专项抽样10批次,自治区级监督抽查60批次,市级监督抽查90批次。
二、实施单位
2024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由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抽样和制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区种植业中队)负责本辖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制样、送样、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制备好的检测样、抽样单复印件、抽样汇总表,按月按季度集中送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由市支队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配合区种植业中队抽样工作,提供上市当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名单信息。
(二)样品检测。由市支队对接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
(三)结果处理。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负责检测结果送达和汇总,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查处。
三、抽查重点
(一)重点产品
1. 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商品生产为目的豇豆种植主体,按上市季节月月开展监督抽查,同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豇豆种植分布情况,确定监督抽查豇豆抽样量。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抽取的豇豆必须为确定上市产品,并在抽样单上标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2. 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聚焦“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豇豆除外)及其主要产区2023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产品,韭菜、芹菜、叶菜(菠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番茄、辣椒、柑橘、葡萄、茶树菇等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二)重点项目
检测项目为禁止使用农药、蔬菜和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和风险较高的常规农药,包括甲胺磷、特丁硫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葡萄等样品加测腐霉利。2023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参数必检:毒死蜱、倍硫磷、克百威、杀螟硫磷、三唑磷、噻虫嗪、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灭蝇胺,根据本地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情况增加相应检测参数。
(三)重点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场等。其中,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上市农产品,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同时,抽查对象覆盖农产品生产散户。原则上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时间、数量和样品来源
根据本地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合理安排抽样检测任务,原则上每个季度均开展当季蔬菜、水果的监督抽查工作,豇豆须在上市季月月开展监督抽查。
(二)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选取严格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
(三)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件3)。抽样单随样品一起交检测单位备份。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携带制样工具进行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查复检。样品制备量要足够满足检测要求。不具备现场制样条件的可保存好样品并将样品尽快带回有制样条件的检测机构,被抽查单位的人员应随同前往。如不随同前往,可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人员代表确认,并签写委托书。样品按照GB2763—2021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的要求选取相应部位制备。封签(格式见附件4)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 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应在抽样当天按照有关规定完好移交至相应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5)。如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移交样品的,应在-20℃条件下完好保存样品。复检样由被抽检单位于-20℃以下条件下自行保存。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检测及判定原则
监督抽查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限量标准规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报送与处理
(一)检测结果报送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验报告》和《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7),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达被抽查单位。
(二)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柳江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结果处理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监督抽查结果报送
查处结果要“随查随报”。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结果(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的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及佐证材料(附件8、9)报送至市支队,市支队及时报送市局,市局按要求每季度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经费安排
2024年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费已由自治区财政于2023年12月下达各个任务承担单位,该项目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落实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采样工具、样品、试剂耗材、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参加或开展技术培训、差旅(差旅相关费用不能超10%)、执法等费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八、其他事项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等按照《2021年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有关监督抽检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联系人:黄荣璋,联系电话:7221895,电子邮箱:ljxnyzf@163.com。
附件:1—1. 2024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任务表
1—2. 2024年自治区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1—3. 2024年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1—4. 2024年柳江区豇豆专项监督抽查分配表
2. 种植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3. 广西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7. 广西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
通知单
8. 2024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
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附件1—1
2024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抽样数量(个) | 重点产品 | 重点项目 | 重点对象 | 抽抽样单位 | ||
自治区任务
| 市级 任务 | |||||
60 | 100 | 豇豆、韭菜、芹菜、叶菜(菠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番茄、辣椒、柑橘、葡萄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 检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特丁硫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葡萄等样品加测腐霉利。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场等。其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2022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同时,抽查对象覆盖农产品生产农户。 |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
合计160 |
备注:1. 现场制备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2.原则上7月份前完成40%任务,11月份前完成100%任务。
附件1—2
2024年自治区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监测样品数(个) | 样品分配 | 编号 | |
60 | (柑橘10个、豇豆10个、香葱5个、草莓5个、其他30个)
| 2024柳州柳江XX(区级)XX | |
附件1—3
2024年柳江区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监测样品数(个) | 样品分配 | 编号 | |
90 |
香葱15个 草莓15个 豇豆10个 柑橘15个 其他类35个
| 2024柳州柳江XX(市级)XX
| |
附件1—4
2024年柳州市豇豆专项监督抽查分配表
序号 |
监测县 区名称 | 本次合计50个 | |
监测样品数(个) | 编号 | ||
1 | 市本级 | 5个 | 柳州豇豆专项XXX |
2 | 融水县 | 5个 | 柳州融水豇豆专项XXX |
3 | 鹿寨县 | 10个 | 柳州鹿寨豇豆专项XXX |
4 | 柳江区 | 10个 | 柳州柳江豇豆专项XXX |
5 | 柳城县 | 10个 | 柳州柳城豇豆专项XXX |
6 | 三江县 | 5个 | 柳州三江豇豆专项XXX |
7 | 融安县 | 5个 | 柳州融安豇豆专项XXX |
备注 |
附件2
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号序 | 序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判定依据 | 备注 | |
1 | 甲胺磷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禁用农药 | |
2 | 氧乐果 |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3 | 甲拌磷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GB23200.113-201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4 | 甲基异柳磷 | GB23200.113-2018GB23200.116-2019GB/T5009.144-2003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5 | 毒死蜱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蔬菜禁用农药 | ||
6 | 三唑磷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蔬菜禁用农药 | ||
7 | 克百威 |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GB23200.121-2021 NY/T761-200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8 | 氟虫腈 | GB23200.8-2016GB23200.113-2018GB23200.121-202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 禁用农药 | ||
9 | 乐果 | GB23200.113-2018 GB/T20769-2008 NY/T761-2008 GB23200.121-202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10 | 水胺硫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NY/T761-200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11 | 三氯杀螨醇 |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禁用农药 | ||
12 | 治螟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禁用农药 | ||
13 | 灭多威 | GB23200.112-2018 NY/T761-2008 GB23200.121-2021 | 柑橘、十字花科等作物禁止使用 |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判定依据 | 备注 | |
14 | 内吸磷 | GB/T20769-2008 | 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 | ||
15 | 久效磷 | GB23200.113-2018 | 禁用农药 | ||
16 | 特丁硫磷 | NY/T761-2008 |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禁用农药 | |
17 | 杀扑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 禁用农药 | ||
18 |
乙酰甲胺磷 |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GB/T5009.103-2003 GB/T5009.145-2003 NY/T761-2008 |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 | ||
19 |
丙溴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NY/T761-2008 | |||
20 | 灭蝇胺 | GB/T20769-2008 NY/T1725-2009 | |||
21 |
氯氰菊酯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GB/T5009.146 | |||
22 |
氯氟氰菊酯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GB/T5009.146 | |||
23 | 啶虫脒 | GB/T20769-2008 GB/T23584-2009 GB23200.121-2021 | |||
24 | 腐霉利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韭菜、番茄、辣椒、葡萄样品加测参数 | ||
25 | 吡唑醚菌酯 | GB/T20769-2008 GB23200.8-2016 GB23200.121-2021 | |||
26 | 甲氨基阿维菌 素苯甲酸盐 | GB/T20769-2008 GB23200.121-2021 | |||
27 | 咪鲜胺 | GB23200.121-2021 NY/T1456-2007 | |||
28 |
抑霉唑 |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GB23200.8-2016 GB23200.121-2021 | |||
备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 |
附件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信息 | 单位地址 |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样品信息 | 抽样地点 |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来源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抽样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市(州)县(区)街道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
备注 | |||||||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 品 封 签 |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
附件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 (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 )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编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联系人:电话: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2024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
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序号 | 抽样种类 |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 查处 情况 | 查处人 |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方案
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9号)精神,为加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柳江区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83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201批次(定量监测5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风险监测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8批次);市级监督抽检任务20批次、风险监测任务22批次;县区级定量监测任务20批次、风险监测任务20批次。
(一)监督抽查
共抽查畜牧产品样本237批次,其中:自治区级定量监测5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快速检测128批次;市级任务监督抽检20批次;县区级定量监测20批次。
重点监测品种:猪/牛/羊肉、禽肉(鸭肉、乌鸡必抽)、禽蛋(鸭蛋必抽)、生鲜牛乳、猪/牛/羊尿(“瘦肉精”专项)等。
重点监测项目: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多西环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金刚烷胺、青霉素、阿莫西林、“瘦肉精”等禁用兽药以及其它化合物、停用兽药、常规药。
(二)风险监测
全年计划风险监测畜禽产品46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4批次,市级任务22批次,县区级任务20批次。
自治区风险检测项目:猪肉检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牛(羊)肉检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禽蛋风险筛查(磺胺类、大环内酯类等)。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3。
柳州市检测项目: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多西环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金刚烷胺、青霉素、阿莫西林、“瘦肉精”等禁用兽药以及其它化合物、停用兽药、常规药。
县区级任务参照自治区或柳州市。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具体由柳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养殖业中队)实施,负责自治区定量任务、“瘦肉精”专项监测以及市级任务的抽样工作,并及时将样品送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自治区任务县级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将各项抽检结果报送到市支队;负责属地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定量监测(自治区级任务)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5批次,其中:猪肉2批次、禽肉2批次、禽蛋1批次。养殖业中队按时间要求完成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市支队,市支队收集后统一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抽样任务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1。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自治区级任务)
全年计划抽查猪尿样64批次。其中,50批次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14批次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监测范围涵盖辖区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养殖业中队负责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详见附件2。
(三)县级快速检测(自治区级任务)
共监测125批次样品,其中100批次猪尿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25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样品从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养殖业中队负责,使用相应检测卡进行快速检测,并将审核后的监测结果按时上报至市支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四)市级监督抽检(市级任务)
共监测20批次样品,养殖业中队负责在本辖区范围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再由市支队集中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4。
(五)风险监测(自治区级、市级、县区级任务)
自治区级任务共监测4批次样品,由市支队负责抽样、送检,养殖业中队配合市支队抽样工作。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5。
市级任务共监测22批次样品,由养殖业中队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抽样并送市支队。由市支队统一送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6。
县区级任务共监测20批次样品,养殖业中队按时间要求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具体详见附件8。
(六)县区定量监测
县区定量监测20批次,由养殖业中队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完成时限等详见附件7。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5。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 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于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抽样。
2. 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牛/羊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生鲜牛乳样品从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养殖业中队应如实按任务类别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定量检测填写附件16,“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均填写附件9—1、9—2。
3. 每次送样时均需按要求填报抽样情况汇总表(附件10)和送样单,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支队(lzsslsyk@163.com)或具体检测单位(风险监测)。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4。快速检测任务的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17),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表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支队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 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我局将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我区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 除快速检测外的结果上报及通报。养殖业中队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分别报送市支队;我局将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每个季度上报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11)报至市支队。
3. 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及通报。各县区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12-1、12-2),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支队;市支队负责相关检测结果的通报。
五、经费安排
(一)自治区任务
按照2024年自治区下达的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所需经费,已由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转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其中,监督抽查中“瘦肉精”监测和风险监测3份猪肉由市局统一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方式进行(中标机构另行通知);县区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采购下发到市支队,由市支队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
(二)柳州市任务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样品经费和工作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三)县区级任务
县区级抽检任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经费使用要求可以参照自治区或市级执行。
六、其他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要组织养殖业中队采样及检测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养殖业中队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检测。养殖业中队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抽样及监测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养殖业中队联系人:雷剑,联系电话:7210027,邮箱:ljdwwsjds@163.com。
附件:1.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2. 2024年柳江区“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3.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
计划表
4.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5.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6.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7.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8.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9—1.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
工作单
9—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检)原始记录
10. 县(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情
况汇总表
11. 2024年第季度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
品核查处置情况
12—1. 广西第 季度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
12—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
13.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14.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15. 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6. 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
17.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附件1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氟喹诺酮类 | 多西环素 | 氯霉素 | 合计 (单位:批次) | 完成时间 | |
猪肉 (单位: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禽蛋 (单位: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
2 | 1 | 1 | 1 | 5 | 4月10日前 |
注: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每份同一来源样品只能指定检测一个项目。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2
2024年柳江区“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数量 (单位:批次) | 每次采样合计 (单位:批次) | 全年采样合计 (单位:批次) | 送检 月份 | 备注 | |
1* | 2* | ||||
25 | 7 | 32 | 64 | 3、4 | 养殖业中队按指定月份将规模猪场、屠宰场尿样送到市支队 |
注:1.表中“瘦肉精”专项监测1*: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2*: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
2.猪尿样品同一来源养殖场最多可抽3个。
3.抽样单按附件9-1填写。
附件3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监测样本种类和数量 | 承担单位 | |||
肉类 (单位: 批次) | 猪尿 (单位: 批次) | 小计 (单位: 批次)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28 | 100 | 128 | 养殖业中队 | 养殖业中队分4、6、9、11月每月的5号之前上报市支队所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市局,市局审核后再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畜牧产品阳性可疑样本的确证检测。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养殖场(户)猪尿最多可抽3个,其他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检测项目:每份猪尿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肉类检测氟喹诺酮类。
3.抽样单按附件9-1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9-2填写,汇总表按照10汇总。
附件4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猪肉 (单位:批次) | 猪肝 (单位: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禽肝 (单位:批次) | 禽蛋 (单位:批次) | 牛肉 (单位:批次) | 合计 (单位:批次) | 送样时间 |
10 | 1 | 3 | 1 | 2 | 3 | 20 |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抽样送工作。样品送市支队,由支队集中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
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3.抽样单按附件16填写。
附件5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 (单位:批次) | 风险筛查 (单位:批次) | β-受体激动剂 (单位:批次) | 合计 (单位:批次) | 抽样时间 |
猪肉 | 鸡蛋 | 牛(羊)肉 | ||
3 | 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从自治区监督抽检任务检测 | 1 | 4 | 4月30日前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在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样品由各市抽样后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3.风险筛查禽蛋样品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从本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中抽取检测
附件6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猪肉 (单位: 批次) | 猪肝 (单位: 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禽肝 (单位:批次) | 禽蛋 (单位:批次) | 牛肉 (单位:批次) | 合计 (单位: 批次) | 送样时间 |
10 | 2 | 3 | 1 | 2 | 4 | 22 |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抽样送工作。样品送市支队,由市支队集中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3.抽样单按附件16填写。
附件7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畜产品 (单位:批次) | 备注 |
20 | 养殖业中队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 |
附件8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畜产品 (单位:批次) | 备注 |
20 | 养殖业中队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 |
附件9—1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屠宰场 | |||||||||
样品生产 单位类型 | □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3.本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附件9—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项目 | □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氯丙那林 □氟喹诺酮类 | |||||||||
克伦特罗 | 生产厂家 | 检测限 | 生产批号 | 有效期 | ||||||
莱克多巴胺 | ||||||||||
沙丁胺醇 | ||||||||||
氯丙那林 | ||||||||||
氟喹诺酮类 | ||||||||||
检测地点 | ||||||||||
检测单位 | 检测时间 | 年 月 日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氯丙那林 | 氟喹诺酮类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验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10
县(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样品来源性质 | 样品编号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备注 | |||||||
养殖场 | 屠宰场 | 生鲜乳收购站
| 生鲜乳运输车
|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 其他养殖基地 | 屠宰场样品来源于何养殖场 |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电子版发送到lzsslsyk@163.com。
附件11
2024年第 季度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号 | 抽样品种 |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 查处情况 | 查处人 |
附件12—1
广西第 季度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体概况
二、基本情况
包括监督抽查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检测项目、样品地点分布等。
三、结果分析
各地监督抽查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结果比较;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及查处情况等;
五、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监测结果表(附件12-2)
附件12—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结果表
(2024年第 次)
检测单位: 日期: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被抽样单位为屠宰场的需注明养殖场的来源) |
说明:此表由畜牧产品、县级快速检测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
附件13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禁用药物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牛(羊)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
风险筛查(磺胺类、大环内酯类等) | 禽蛋 | 用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自制方法对样品进行筛查(高分辨质谱),筛查出药物按对应标准进行定量检测 |
常规用药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 | 猪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附件14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化合物 | 组织 | 检测方法 | 定量限或检测限 ((g/kg or (g/L) | 残留限量 ((g/kg) | 判定依据 |
β-兴奋剂 | 尿 |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 按试纸条、试剂盒方法检测限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确证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 0.2 | ||||
磺胺类 | 猪肉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 0.5 | 100 | GB 31650-2019 |
氟喹诺酮类 | 猪(禽)肉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恩诺沙星3.0 环丙沙星8 | 100 | GB 31650-2019 |
洛美沙星1.0 氧氟沙星1.0 诺氟沙星2.0 培氟沙星2.0 | 2 | GB 31650.1-2022 |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达氟沙星2 恩诺沙星2 环丙沙星4 | 达氟沙星10 恩诺沙星与 环丙沙星之和10 | GB 31650.1-2022 | |
β-内酰胺类 | 生鲜牛乳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975-2008 | 2 | 青霉素 4 阿莫西林4 | GB 31650-2019 |
氟苯尼考 | 牛(羊)肉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 1.0 | 200 | GB 31650-2019 |
300 |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2008 | 0.1 | 10 | GB 31650.1-2022 | |
氯霉素 | 猪(禽)肉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 0.1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 禽蛋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2007 | 0.5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猪肉 | |||||
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2007 | 50.0 | 多西环素10 | GB 31650.1-2022 |
猪肉 | 多西环素100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200 | GB 31650-2019 | |||
金刚烷胺 | 禽肉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 2 | 不得检出 | 农医发﹝2005﹞33号 |
附件15
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 2024年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 畜牧产品抽样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单位承担。
3.1.1进行禽肉、禽蛋、尿液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3.1.2 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 ml。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8枚,去壳,混匀;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3000 ml。
肉:猪(牛羊)取净瘦肉600克,禽取鸡胸肉450克.
3.1.3 取样: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1.4 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在被抽样单位。
3.1.5 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1.6 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C以下保存。
3.1.7 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C),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 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 龄: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禽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 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所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抽样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畜牧产品监测抽样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桂林市2022年6月22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5410]2022/06/22/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 执法人员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3份,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2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检测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
6.2 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随送检单),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 检验室出具原始报告到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结果汇总表。
7.检验标准
执行2023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
在检测样品之前应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 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试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 检验员向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 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负责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
9.3 检测样品不合格结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抽样单位组织跟踪调查处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9.4 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四次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附件16
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管理辖区 | |||||||||||
动物品种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
抽样场所
| 1.□养殖场(户)(□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养殖户) 2.□屠宰场 3.□生鲜乳收购站 4.□生鲜乳运输车 |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编号: |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封装情况 | □塑料袋 □纸袋 □封条 | 保存情况 | |||||||||||
被抽样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生产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任务类别 | □监督抽查 □风险监测 | |||||||||||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无误。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次抽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并作记录如上。
抽样人签字: 1. 2.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本抽样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3.本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17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 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 (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 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 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政发〔2024〕8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一)监督抽查
养殖环节: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苗种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鳙、鲤鱼、鲮鱼、斑点叉尾鮰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风险监测
养殖环节: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流通环节: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水产品,主要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鳜鱼、鲶鱼、黄鳝和牛蛙 17 个品种。其中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 7 个品种。抽样地点是各监测城市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 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4种)。
(三)快速检测
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并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受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不列入抽样品种)。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
(四)重点品种监测
重点品种定量监测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品种进行经常性抽检,抽样时间、品种及任务性质由市局对应部门确定,经费由市局承担。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配合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调配,配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监测不合格的查处。具体承担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一)定量检测
市支队负责全市流通环节样品抽样、送样,负责市辖区的养殖环节样品抽样以及全市样品送样,自治区级任务样品送样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本级任务样品送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培训和指导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审核各县区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包括重量、抽样单填写、封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及时退回重新抽样;负责将结果汇总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配合市支队开展本辖区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市本级任务的抽样;协助市支队对辖区内超标样品进行溯源查处。
(二)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单位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开展抽样及检测工作。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分别报送至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三)县区重点品种检测
各县区根据自己情况确定采取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机构、检测项目自定。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抽样方法
(1)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2)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见附件7)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苗种根据品种、大小不同,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采用不同的制样方法,制样后的样品不少于200g,均匀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保持低温状态(0℃~10℃),当天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若当天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送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4),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交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5的规定执行。
4.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见附件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7),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8),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件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 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各县(区)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在样品送达3日内将确证结果报告(其中确证不合格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抽样单位、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确证超标样品,属地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同上。
2. 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9),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2)第三方检验机构分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检测结果(见附件10)和结果分析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3. 监测结果通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时将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结果汇总表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经局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全年公布4次。
五、经费安排
2024年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经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任务承担单位。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由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定量检测抽样经费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按样品数量下达各市负责抽样的单位,抽样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和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抽样程序、方法,检测原始记录、结果报送等表格按照《2024年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监测有关业务与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及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林文雄,联系电话:2853739,邮箱:lzsyzz@sina.com。
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联系人:刘俊玲,联系电话:2622797,邮箱:lzfishery@163.com。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黄春红,联系电话:13878229898,邮箱:ljnyjjgg@163.com。
附件:1. 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2.2024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
测计划表
3.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4.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6.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7.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8.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9.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10.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第 批次)
11.2024年第 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附件1
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
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抽查计划表
监测 县区 | 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 | 市本市级风险抽样任务 | 县区重点品种抽样任务 | 样品种类 | 抽样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 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
成鱼 | 苗种 | 成鱼 | 螺蛳 | |||||||
柳北区 | 6 | 4 | 3、5、8、10月10日-20日,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13 | 2 | 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4 | 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牛蛙、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黄颡鱼、小龙虾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石螺、田螺等螺蛳品种。 | 重点是: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 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
|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 各县农业农村局(县、区重点任务品种任务由各县区实施) |
柳南区 | 6 | 0 | 10 | 5 | 4 | |||||
城中区 | 3 | 0 | 6 | 0 | 0 | |||||
鱼峰区 | 4 | 0 | 8 | 3 | 3 | |||||
柳江区 | 9 | 0 | 20 | 7 | 8 | |||||
柳城县 | 16 | 0 | 40 | 6 | 17 | |||||
鹿寨县 | 16 | 1 | 40 | 7 | 17 | |||||
融安县 | 13 | 0 | 35 | 6 | 16 | |||||
融水县 | 13 | 1 | 35 | 7 | 16 | |||||
三江县 | 14 | 6 | 35 | 7 | 15 | |||||
小计 | 100 | 12 | 242 | 50 | 100 | —— | ||||
合计 | 504 |
说明:1.水产成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3.若市级任务螺蛳抽检数量达不到任务要求的,经市局同意后,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抽检成品鱼补齐。
附件2
2024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监测样本数量(个)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柳北区 | 20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 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快速检测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须在4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将第一次至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审核后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批准后,于当月的15日前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如因试纸条未能及时到达,上报时间可顺延。 |
柳南区 | 14 | ||
鱼峰区 | 12 | ||
城中区 | 10 | ||
柳江区 | 24 | ||
柳城县 | 30 | ||
鹿寨县 | 30 | ||
融安县 | 20 | ||
融水县 | 20 | ||
三江县 | 20 | ||
合计 | 200 |
说明: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
2. 检测项目:每个水产品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 抽样单按附件5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6填写
附件3
县(区)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送样单位 | 送样人 | 送样时间 | 应送样时间 | 送样品数 | 应送样品数 | 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退回样品数
| 收下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样品的情况 | 备 注 | ||
样品编号 | 抽样人 | 不合格情况描述 | |||||||||||
记录人(签名): 送样人(签名):
附件4
县(区)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 原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塘/网箱 /围栏 号 | 受检单位 负责人 | 抽样人 (2名) | 备注 | |
合计(个) | ||||||||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5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检测项目 | 检 测 方 法 | 判定限量值(µg/kg) |
氯霉素 | NY 5070-2002 附录A(筛选测定),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 0.3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1.0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GB 31656.1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或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 总量 100 |
磺胺类 (4 种)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 总量 100 |
附件6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千克) | 抽样数量(千克) | 样品量(克)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场 □水产健康养殖场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 实施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 | □是 □否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塘/网箱/围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注:1. 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 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 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 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 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6. 监测任务依据:应填写文件文号,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填“桂农厅发〔2024〕12号”,养殖环节市本级任务填“柳农政发〔2024〕号”。
附件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原始记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氯霉素 | 孔雀石绿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测人: 校核人: 审核人:
附件9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
8-1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1. 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 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监测项目、养殖场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
3. 监测结果分析。各地监测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监测结果比较;
4.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等;
5. 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10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4年第 次)
检测单位: 日期:
序号 |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受检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 共(个) |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 共(个) |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4月10日前报第一次、6月10日前报第二次、9月10日前报第三次、11月10日前报第四次。
附件11
2024年第 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第 批次)
报告编号 | 被检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样品名称 | 采样时间 | 样品批次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方法检出限(µg/kg) | 检测结果(µg/kg) | 最高残留限量(µg/kg) | 是否超标 | 备注 |
江农字〔2024〕16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把握当前农产品安全形势,有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全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取得成效。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监测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2.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工作方案》
3.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4.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
方案》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柳江区承担2612个样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任务,其中自治区定量检测抽样150份,市本级定量检测抽样450份,螺蛳粉原材料(豇豆)专项检测抽样60份,县区自行完成定量抽检200份;快速检测法监测1752个样本,县(区)全年共监测600个样品,其中300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300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每个乡镇全年监测144个样品,其中72个样品采用酶抑制速测,72个样品采用胶体金速测。胶体金速测检测的农药品种不少于5个参数(具体监测任务详见附件1)。
二、实施单位
(一)定量检测。市本级定量检测450份样品由我区农业农村局抽样和制样,并将制备好的样品统一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县区定量抽检任务200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协助(具体详见附件1)。
(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法监测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实施。其中区农业农村局全年监测600个样本以上,每个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全年监测144个样本以上。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监管服务站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指导督促开展检测进度工作(各镇名录详见附件1)。
三、监测地点
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抽样地点由各镇和区农业农村局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加强对本地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生产上市产品的抽检,建议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抽检)部门联合商定抽样地点。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定量抽检工作,确保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样环节
(一)定量监测
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抽样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市本级定量检测抽样、各县区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散户),对上市的大宗蔬菜进行抽检。市场作为补充,抽样应当以本地生产品种为主。
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状况。
(二)快速检测
重点对柳江区、各镇即将上市的大宗蔬菜、水果进行监测。
五、监测品种与比例
(一)监测品种
1. 定量监测。既要突出生产消费数量大的农产品,也要兼顾特色小宗作物。当地所有生产的“菜篮子”产品都要纳入例行监测范围,依据季节侧重时令蔬菜、水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蔬菜抽检类别包括芸薹属类蔬菜[包括甘蓝、芥蓝、菜薹(菜心)茎芥菜)]、叶菜类[蕹菜、芹菜、菠菜、叶芥菜、苦麦菜、叶用莴苣(生菜)、白菜类(包括大白菜及小白菜、上海青、快菜等普通白菜)]、瓜类(包括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茄果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秋葵)、根茎和薯芋类(包括萝卜、姜、马铃薯、红薯、芋头)、水生类[包括水芹菜、豆瓣菜(西洋菜)、莲藕、荸荠、慈姑]、豆类[包括豇豆(即豆角)、食荚豌豆、菜豆]、食用菌(包括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茶树菇、杏鲍菇、草菇等,均为鲜品)、其它类(包括韭菜、葱、芫荽等)。水果抽检以当地产出品种为主,监测水果类别包括柑橘类(包括皇帝柑、蜜桔、沙糖橘、橙子、沃柑、柚子、金桔)、浆果类(包括葡萄、猕猴桃、草莓、西番莲)、热带和亚热带水果(包括香蕉、柿子、杨桃、龙眼、荔枝、芒果、黄皮、火龙果)、核果类(包括桃、李、枣)、仁果类(包括梨、山楂、枇杷等)。茶叶主要抽检茶青。
加大近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产品抽检比例,上市前必须检测:豇豆、香蕉、辣椒、芹菜、茶树菇;不合格参数必检:毒死蜱、倍硫磷、克百威、杀螟硫磷、三唑磷、噻虫嗪、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灭蝇胺。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既要包括当地所有生产产品,同时还需增加豇豆、韭菜、芹菜等“三棵菜”高风险品种以及柑橘、火龙果等特色产品的抽样比例,建立特色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问题品种连续监测工作机制。豇豆主产区在豇豆上市季节,豇豆抽检比例要达到例行监测数量的20%以上。
2. 快速检测。可参照例行监测定量检测的监测品种执行。
(二)抽样比例
1. 定量监测。全年监测数量需在四个季度相对平均抽样,若某个季度上市农产品较多的,可适当调配,调配率不高于20%,避免全部集中在任何某个季度全部完成,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蔬菜、水果及其它抽样比例为5:4:1,抽样环节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期同种蔬菜、水果及其它样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样品1辆运输车抽取1个样品。
2. 快速检测。可参照例行监测定性检测的抽检方式执行。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 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市本级定量检测每个月开展1次,各县区自行开展定量检测自行确定。各县区开展的市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自治区级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 快速检测。县区、镇每月1次,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实验室检测通过联网自动上报,田头流动检测通过制表后再网上输入上报)。
(二)监测项目
1. 定量检测
1.1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项目
根据全区近年来检测掌握的情况,应检参数包括:一是禁止使用的农药;二是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三是常规农药中检出多次易超标的农药和生产中使用量大的农药纳入监测范围。县区、各镇协助自治区开展好定量检测样品的抽检工作。
农药残留定量检测方法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
快速检测法采用农药残留胶体金免疫层析试纸条(卡)检测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时,检测项目结合当地产品风险状况与高风险农药残留清单选择速测参数,既要了解“用什么药检什么参数”,也要注意筛查高风险作物中毒死蜱、克百威、甲基异柳磷等禁限用农药参数,及时排查上市农产品风险。采用酶抑制法开展速测时,监测项目为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1.2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食用菌):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啶虫脒、多菌灵、百菌清、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甲霜灵、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灭蝇胺、敌敌畏共20种。
水果: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三唑磷、丙溴磷、敌敌畏、氟虫腈、腐霉利、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烯酰吗啉共20种。
1.3 县区定量检测项目
各县区定量抽检项目,可以参照自治区和市本级方案。
蔬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共21种。
水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共20种。
2. 快速检测
参照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执行。
(三)抽样要求
蔬菜、水果、食用菌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按《茶取样》(GB/T8302—2013)规定执行。为考虑覆盖广泛性,在同一基地抽取2个以上样品时,该样品基地面积需达10亩以上,且需在不同方位抽取,并如实记录,避免片面小区域抽样。样品需记好定量监测的月份,可将抽取的样品同时用于快速检测法检测。应如实详细完整填写抽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受检单位)。
抽样中要坚持随机抽样,如实详细记录样品产地来源(产地记录到村级),在收购点和批发市场抽样的尽量溯源产地,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标注“来源不详”。
(四)判定标准
定量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结论为“该批次样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即可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GB2763—2021和GB2763.1—2022中无判定值时,请另列表列出该产品检出的参数值。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各种速测方法说明和标准进行判定阴性与阳性。
七、监测重点
今年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豇豆合格率纳入年度目标,各镇在豇豆上市季节须实行“月月抽检”,进行成效评估。
在豇豆上市高峰期,定量监测抽检豇豆实行“月月抽检”,特别是豇豆主产区(成团镇、三都镇、百朋镇、土博镇)。抽样环节包括当地生产基地、收购点、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环节,抽样比例为7:1:1:1。其中收购点、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样品需填写好样品来源生产地。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地区种植的豇豆样品必抽。
县(区)、各镇开展的速测结合当地豇豆农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针对性重点开展豇豆胶体金速测,速测参数根据各地用药特点自行安排,遵循“用什么要检什么”的原则,禁限用农药重点关注毒死蜱、克百威、三唑磷等视定量监测情况及时筛查。速测不合格的样品马上报送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合格样品坚决不采摘不上市。
监测豇豆参数参考蔬菜监测项目执行。重点关注以下参数:毒死蜱、克百威、杀螟硫磷、三唑磷、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啶虫脒、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
豇豆抽检的结果需当月报送,同时也纳入季度汇总。
八、结果分析
(一)定量检测
每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 基本情况。一是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生产基地和市场名称等。二是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2. 监测结果分析。分析县区自行定量检测抽检情况及豇豆、韭菜、芹菜等“三棵菜”高风险品种以及柑橘、火龙果等特色产品的农药检测出率和超标率情况。
(二)快速检测
一是对每一批次重点监测品种(集中上市的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总体概况、生产基地或市场名称、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田头流动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等)。二是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总结。
九、结果报送与发布
(一)结果反馈
承担抽检任务的镇级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同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二)结果汇总报送
自治区级例行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单位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本季度报告报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将我市本季度例行监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和(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登陆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填报监测结果(登陆网址:http://221.7.135.56:8080/nongyesys/a/login)。
快速检测。各县区、乡镇的酶试剂速测结果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胶体金速测样品请各镇在每月13日前汇总好本镇数据以表格的形式(附件2—1,2)电子版报送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邮箱:ljjczx@163.com。
(三)结果发布
全区例行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经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年通报4次。
十、经费安排
2024年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已由自治区财政于2023年12月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项目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专项资金并开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采样工具、样品、试剂耗材、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参加或开展技术培训、差旅和交通(差旅相关费用不能超过10%)等费用。各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果统计表及结果判定等按照《2024年全区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有关监测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郑岸萍,联系电话:0772-7223945,电子邮箱:ljjczx@163.com。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任务表
2—1.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数据汇总
2—2.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监测单位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排的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 安排的任务 | 各县区自行完成定量抽检任务(份) | 合计 | ||||
定量检测(份) | 县区快速检测 (份) | 乡镇快速检测(份) | 定量检测抽样任务 (份) | 定量检测 抽样任务 (份) | 螺蛳粉原材料(豇豆)专项(份) | |||
区农质务站 | —— | 600 | —— | 150 | 450 | 60 | 200 | 1460 |
拉堡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进德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成团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百朋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三都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里高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土博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穿山镇 | —— | —— | 144 | —— | —— | —— | —— | 144 |
小计 | —— | 600 | 1152 | 150 | 450 | 60 | 200 | |
合计 | 2612 |
附件2—1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数据汇总
序号 | 样品名称 | 抽样地址及 联系人 | 检测项目 | 检测 结果 | 检测方式 |
1 | 豇豆 | **** | 毒死蜱 | 阴性/阳性 | 试纸条/卡片 |
三唑磷 | |||||
克百威 | |||||
啶虫脒 | |||||
氯氟氰菊酯 | |||||
2 | 柑橘 | **** | 毒死蜱 | 阴性/阳性 | 试纸条/卡片 |
噻虫嗪 | |||||
甲基异柳磷 | |||||
啶虫脒 | |||||
苯醚甲环唑 | |||||
…… |
附件2—2
种植业农产品胶体金快速检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县(区)名称 | X月份 | 快速检测数量 | 不合格样品数量 | 合格率 | 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 | 备注 |
备注:1. 此表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全区承担监督抽查160批次,其中,豇豆专项抽样10批次,自治区级监督抽查60批次,市级监督抽查90批次。
二、实施单位
2024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由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抽样和制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区种植业中队)负责本辖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制样、送样、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制备好的检测样、抽样单复印件、抽样汇总表,按月按季度集中送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由市支队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配合区种植业中队抽样工作,提供上市当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名单信息。
(二)样品检测。由市支队对接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
(三)结果处理。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负责检测结果送达和汇总,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查处。
三、抽查重点
(一)重点产品
1. 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商品生产为目的豇豆种植主体,按上市季节月月开展监督抽查,同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豇豆种植分布情况,确定监督抽查豇豆抽样量。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抽取的豇豆必须为确定上市产品,并在抽样单上标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2. 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聚焦“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豇豆除外)及其主要产区2023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产品,韭菜、芹菜、叶菜(菠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番茄、辣椒、柑橘、葡萄、茶树菇等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二)重点项目
检测项目为禁止使用农药、蔬菜和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和风险较高的常规农药,包括甲胺磷、特丁硫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葡萄等样品加测腐霉利。2023年国家例行监测不合格参数必检:毒死蜱、倍硫磷、克百威、杀螟硫磷、三唑磷、噻虫嗪、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灭蝇胺,根据本地风险监测及日常巡查情况增加相应检测参数。
(三)重点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场等。其中,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上市农产品,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同时,抽查对象覆盖农产品生产散户。原则上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时间、数量和样品来源
根据本地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合理安排抽样检测任务,原则上每个季度均开展当季蔬菜、水果的监督抽查工作,豇豆须在上市季月月开展监督抽查。
(二)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选取严格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
(三)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件3)。抽样单随样品一起交检测单位备份。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携带制样工具进行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查复检。样品制备量要足够满足检测要求。不具备现场制样条件的可保存好样品并将样品尽快带回有制样条件的检测机构,被抽查单位的人员应随同前往。如不随同前往,可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人员代表确认,并签写委托书。样品按照GB2763—2021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的要求选取相应部位制备。封签(格式见附件4)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 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应在抽样当天按照有关规定完好移交至相应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5)。如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移交样品的,应在-20℃条件下完好保存样品。复检样由被抽检单位于-20℃以下条件下自行保存。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检测及判定原则
监督抽查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限量标准规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报送与处理
(一)检测结果报送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验报告》和《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7),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达被抽查单位。
(二)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柳江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结果处理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监督抽查结果报送
查处结果要“随查随报”。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结果(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的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及佐证材料(附件8、9)报送至市支队,市支队及时报送市局,市局按要求每季度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经费安排
2024年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费已由自治区财政于2023年12月下达各个任务承担单位,该项目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要求,落实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采样工具、样品、试剂耗材、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参加或开展技术培训、差旅(差旅相关费用不能超10%)、执法等费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八、其他事项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等按照《2021年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有关监督抽检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联系人:黄荣璋,联系电话:7221895,电子邮箱:ljxnyzf@163.com。
附件:1—1. 2024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任务表
1—2. 2024年自治区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1—3. 2024年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1—4. 2024年柳江区豇豆专项监督抽查分配表
2. 种植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3. 广西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7. 广西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
通知单
8. 2024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
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附件1—1
2024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抽样数量(个) | 重点产品 | 重点项目 | 重点对象 | 抽抽样单位 | ||
自治区任务
| 市级 任务 | |||||
60 | 100 | 豇豆、韭菜、芹菜、叶菜(菠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番茄、辣椒、柑橘、葡萄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 检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特丁硫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葡萄等样品加测腐霉利。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场等。其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2022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同时,抽查对象覆盖农产品生产农户。 |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
合计160 |
备注:1. 现场制备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2.原则上7月份前完成40%任务,11月份前完成100%任务。
附件1—2
2024年自治区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监测样品数(个) | 样品分配 | 编号 | |
60 | (柑橘10个、豇豆10个、香葱5个、草莓5个、其他30个)
| 2024柳州柳江XX(区级)XX | |
附件1—3
2024年柳江区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监测样品数(个) | 样品分配 | 编号 | |
90 |
香葱15个 草莓15个 豇豆10个 柑橘15个 其他类35个
| 2024柳州柳江XX(市级)XX
| |
附件1—4
2024年柳州市豇豆专项监督抽查分配表
序号 |
监测县 区名称 | 本次合计50个 | |
监测样品数(个) | 编号 | ||
1 | 市本级 | 5个 | 柳州豇豆专项XXX |
2 | 融水县 | 5个 | 柳州融水豇豆专项XXX |
3 | 鹿寨县 | 10个 | 柳州鹿寨豇豆专项XXX |
4 | 柳江区 | 10个 | 柳州柳江豇豆专项XXX |
5 | 柳城县 | 10个 | 柳州柳城豇豆专项XXX |
6 | 三江县 | 5个 | 柳州三江豇豆专项XXX |
7 | 融安县 | 5个 | 柳州融安豇豆专项XXX |
备注 |
附件2
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号序 | 序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判定依据 | 备注 | |
1 | 甲胺磷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禁用农药 | |
2 | 氧乐果 |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3 | 甲拌磷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GB23200.113-201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4 | 甲基异柳磷 | GB23200.113-2018GB23200.116-2019GB/T5009.144-2003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5 | 毒死蜱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蔬菜禁用农药 | ||
6 | 三唑磷 | GB23200.8-2016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蔬菜禁用农药 | ||
7 | 克百威 |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GB23200.121-2021 NY/T761-200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8 | 氟虫腈 | GB23200.8-2016GB23200.113-2018GB23200.121-202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 禁用农药 | ||
9 | 乐果 | GB23200.113-2018 GB/T20769-2008 NY/T761-2008 GB23200.121-202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10 | 水胺硫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NY/T761-2008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
11 | 三氯杀螨醇 |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禁用农药 | ||
12 | 治螟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禁用农药 | ||
13 | 灭多威 | GB23200.112-2018 NY/T761-2008 GB23200.121-2021 | 柑橘、十字花科等作物禁止使用 |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判定依据 | 备注 | |
14 | 内吸磷 | GB/T20769-2008 | 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 | ||
15 | 久效磷 | GB23200.113-2018 | 禁用农药 | ||
16 | 特丁硫磷 | NY/T761-2008 |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禁用农药 | |
17 | 杀扑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 禁用农药 | ||
18 |
乙酰甲胺磷 |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GB/T5009.103-2003 GB/T5009.145-2003 NY/T761-2008 |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 | ||
19 |
丙溴磷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GB23200.116-2019 NY/T761-2008 | |||
20 | 灭蝇胺 | GB/T20769-2008 NY/T1725-2009 | |||
21 |
氯氰菊酯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GB/T5009.146 | |||
22 |
氯氟氰菊酯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GB/T5009.146 | |||
23 | 啶虫脒 | GB/T20769-2008 GB/T23584-2009 GB23200.121-2021 | |||
24 | 腐霉利 | GB23200.8-2016 GB23200.113-2018 NY/T761-2008 | 韭菜、番茄、辣椒、葡萄样品加测参数 | ||
25 | 吡唑醚菌酯 | GB/T20769-2008 GB23200.8-2016 GB23200.121-2021 | |||
26 | 甲氨基阿维菌 素苯甲酸盐 | GB/T20769-2008 GB23200.121-2021 | |||
27 | 咪鲜胺 | GB23200.121-2021 NY/T1456-2007 | |||
28 |
抑霉唑 | GB/T20769-2008 GB23200.113-2018 GB23200.8-2016 GB23200.121-2021 | |||
备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 |
附件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信息 | 单位地址 |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样品信息 | 抽样地点 |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来源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抽样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市(州)县(区)街道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
备注 | |||||||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 品 封 签 |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
附件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 (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 )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编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联系人:电话: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2024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
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序号 | 抽样种类 |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 查处 情况 | 查处人 |
附件3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方案
根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4〕9号)精神,为加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4年,柳江区计划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83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201批次(定量监测5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风险监测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8批次);市级监督抽检任务20批次、风险监测任务22批次;县区级定量监测任务20批次、风险监测任务20批次。
(一)监督抽查
共抽查畜牧产品样本237批次,其中:自治区级定量监测5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快速检测128批次;市级任务监督抽检20批次;县区级定量监测20批次。
重点监测品种:猪/牛/羊肉、禽肉(鸭肉、乌鸡必抽)、禽蛋(鸭蛋必抽)、生鲜牛乳、猪/牛/羊尿(“瘦肉精”专项)等。
重点监测项目: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多西环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金刚烷胺、青霉素、阿莫西林、“瘦肉精”等禁用兽药以及其它化合物、停用兽药、常规药。
(二)风险监测
全年计划风险监测畜禽产品46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4批次,市级任务22批次,县区级任务20批次。
自治区风险检测项目:猪肉检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牛(羊)肉检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禽蛋风险筛查(磺胺类、大环内酯类等)。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3。
柳州市检测项目: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多西环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金刚烷胺、青霉素、阿莫西林、“瘦肉精”等禁用兽药以及其它化合物、停用兽药、常规药。
县区级任务参照自治区或柳州市。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具体由柳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养殖业中队)实施,负责自治区定量任务、“瘦肉精”专项监测以及市级任务的抽样工作,并及时将样品送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自治区任务县级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将各项抽检结果报送到市支队;负责属地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定量监测(自治区级任务)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5批次,其中:猪肉2批次、禽肉2批次、禽蛋1批次。养殖业中队按时间要求完成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市支队,市支队收集后统一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抽样任务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1。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自治区级任务)
全年计划抽查猪尿样64批次。其中,50批次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14批次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监测范围涵盖辖区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养殖业中队负责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详见附件2。
(三)县级快速检测(自治区级任务)
共监测125批次样品,其中100批次猪尿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25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样品从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养殖业中队负责,使用相应检测卡进行快速检测,并将审核后的监测结果按时上报至市支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四)市级监督抽检(市级任务)
共监测20批次样品,养殖业中队负责在本辖区范围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再由市支队集中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4。
(五)风险监测(自治区级、市级、县区级任务)
自治区级任务共监测4批次样品,由市支队负责抽样、送检,养殖业中队配合市支队抽样工作。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5。
市级任务共监测22批次样品,由养殖业中队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抽样并送市支队。由市支队统一送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6。
县区级任务共监测20批次样品,养殖业中队按时间要求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具体详见附件8。
(六)县区定量监测
县区定量监测20批次,由养殖业中队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完成时限等详见附件7。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5。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 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于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抽样。
2. 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牛/羊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生鲜牛乳样品从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养殖业中队应如实按任务类别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定量检测填写附件16,“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均填写附件9—1、9—2。
3. 每次送样时均需按要求填报抽样情况汇总表(附件10)和送样单,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支队(lzsslsyk@163.com)或具体检测单位(风险监测)。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4。快速检测任务的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17),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表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支队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 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我局将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我区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 除快速检测外的结果上报及通报。养殖业中队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每季度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分别报送市支队;我局将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每个季度上报自治区级和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11)报至市支队。
3. 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及通报。各县区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12-1、12-2),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支队;市支队负责相关检测结果的通报。
五、经费安排
(一)自治区任务
按照2024年自治区下达的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所需经费,已由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转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其中,监督抽查中“瘦肉精”监测和风险监测3份猪肉由市局统一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方式进行(中标机构另行通知);县区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采购下发到市支队,由市支队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
(二)柳州市任务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样品经费和工作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三)县区级任务
县区级抽检任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经费使用要求可以参照自治区或市级执行。
六、其他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要组织养殖业中队采样及检测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养殖业中队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检测。养殖业中队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抽样及监测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养殖业中队联系人:雷剑,联系电话:7210027,邮箱:ljdwwsjds@163.com。
附件:1.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2. 2024年柳江区“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3.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
计划表
4.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5.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6.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7.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8.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9—1.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
工作单
9—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检)原始记录
10. 县(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情
况汇总表
11. 2024年第季度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
品核查处置情况
12—1. 广西第 季度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
12—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
13.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14.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15. 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6. 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
17.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附件1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氟喹诺酮类 | 多西环素 | 氯霉素 | 合计 (单位:批次) | 完成时间 | |
猪肉 (单位: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禽蛋 (单位: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
2 | 1 | 1 | 1 | 5 | 4月10日前 |
注: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每份同一来源样品只能指定检测一个项目。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2
2024年柳江区“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数量 (单位:批次) | 每次采样合计 (单位:批次) | 全年采样合计 (单位:批次) | 送检 月份 | 备注 | |
1* | 2* | ||||
25 | 7 | 32 | 64 | 3、4 | 养殖业中队按指定月份将规模猪场、屠宰场尿样送到市支队 |
注:1.表中“瘦肉精”专项监测1*: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2*: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
2.猪尿样品同一来源养殖场最多可抽3个。
3.抽样单按附件9-1填写。
附件3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监测样本种类和数量 | 承担单位 | |||
肉类 (单位: 批次) | 猪尿 (单位: 批次) | 小计 (单位: 批次)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28 | 100 | 128 | 养殖业中队 | 养殖业中队分4、6、9、11月每月的5号之前上报市支队所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市局,市局审核后再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畜牧产品阳性可疑样本的确证检测。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养殖场(户)猪尿最多可抽3个,其他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检测项目:每份猪尿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肉类检测氟喹诺酮类。
3.抽样单按附件9-1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9-2填写,汇总表按照10汇总。
附件4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猪肉 (单位:批次) | 猪肝 (单位: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禽肝 (单位:批次) | 禽蛋 (单位:批次) | 牛肉 (单位:批次) | 合计 (单位:批次) | 送样时间 |
10 | 1 | 3 | 1 | 2 | 3 | 20 |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抽样送工作。样品送市支队,由支队集中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
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3.抽样单按附件16填写。
附件5
2024年柳江区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 (单位:批次) | 风险筛查 (单位:批次) | β-受体激动剂 (单位:批次) | 合计 (单位:批次) | 抽样时间 |
猪肉 | 鸡蛋 | 牛(羊)肉 | ||
3 | 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从自治区监督抽检任务检测 | 1 | 4 | 4月30日前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在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样品由各市抽样后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3.风险筛查禽蛋样品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从本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中抽取检测
附件6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猪肉 (单位: 批次) | 猪肝 (单位: 批次) | 禽肉 (单位:批次) | 禽肝 (单位:批次) | 禽蛋 (单位:批次) | 牛肉 (单位:批次) | 合计 (单位: 批次) | 送样时间 |
10 | 2 | 3 | 1 | 2 | 4 | 22 |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抽样送工作。样品送市支队,由市支队集中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3.抽样单按附件16填写。
附件7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畜产品 (单位:批次) | 备注 |
20 | 养殖业中队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 |
附件8
2024年柳江区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畜产品 (单位:批次) | 备注 |
20 | 养殖业中队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支队。 |
附件9—1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屠宰场 | |||||||||
样品生产 单位类型 | □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3.本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附件9—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项目 | □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氯丙那林 □氟喹诺酮类 | |||||||||
克伦特罗 | 生产厂家 | 检测限 | 生产批号 | 有效期 | ||||||
莱克多巴胺 | ||||||||||
沙丁胺醇 | ||||||||||
氯丙那林 | ||||||||||
氟喹诺酮类 | ||||||||||
检测地点 | ||||||||||
检测单位 | 检测时间 | 年 月 日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氯丙那林 | 氟喹诺酮类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验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10
县(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样品来源性质 | 样品编号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备注 | |||||||
养殖场 | 屠宰场 | 生鲜乳收购站
| 生鲜乳运输车
|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 其他养殖基地 | 屠宰场样品来源于何养殖场 |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电子版发送到lzsslsyk@163.com。
附件11
2024年第 季度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号 | 抽样品种 |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 查处情况 | 查处人 |
附件12—1
广西第 季度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体概况
二、基本情况
包括监督抽查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检测项目、样品地点分布等。
三、结果分析
各地监督抽查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结果比较;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及查处情况等;
五、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监测结果表(附件12-2)
附件12—2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结果表
(2024年第 次)
检测单位: 日期: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被抽样单位为屠宰场的需注明养殖场的来源) |
说明:此表由畜牧产品、县级快速检测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
附件13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禁用药物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牛(羊)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
风险筛查(磺胺类、大环内酯类等) | 禽蛋 | 用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自制方法对样品进行筛查(高分辨质谱),筛查出药物按对应标准进行定量检测 |
常规用药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 | 猪肉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附件14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化合物 | 组织 | 检测方法 | 定量限或检测限 ((g/kg or (g/L) | 残留限量 ((g/kg) | 判定依据 |
β-兴奋剂 | 尿 |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 按试纸条、试剂盒方法检测限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确证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 0.2 | ||||
磺胺类 | 猪肉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 0.5 | 100 | GB 31650-2019 |
氟喹诺酮类 | 猪(禽)肉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恩诺沙星3.0 环丙沙星8 | 100 | GB 31650-2019 |
洛美沙星1.0 氧氟沙星1.0 诺氟沙星2.0 培氟沙星2.0 | 2 | GB 31650.1-2022 |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 达氟沙星2 恩诺沙星2 环丙沙星4 | 达氟沙星10 恩诺沙星与 环丙沙星之和10 | GB 31650.1-2022 | |
β-内酰胺类 | 生鲜牛乳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975-2008 | 2 | 青霉素 4 阿莫西林4 | GB 31650-2019 |
氟苯尼考 | 牛(羊)肉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 1.0 | 200 | GB 31650-2019 |
300 |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2008 | 0.1 | 10 | GB 31650.1-2022 | |
氯霉素 | 猪(禽)肉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 0.1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 禽蛋 |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2007 | 0.5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猪肉 | |||||
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禽蛋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7-2007 | 50.0 | 多西环素10 | GB 31650.1-2022 |
猪肉 | 多西环素100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200 | GB 31650-2019 | |||
金刚烷胺 | 禽肉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 2 | 不得检出 | 农医发﹝2005﹞33号 |
附件15
2024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 2024年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 畜牧产品抽样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单位承担。
3.1.1进行禽肉、禽蛋、尿液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3.1.2 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 ml。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8枚,去壳,混匀;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3000 ml。
肉:猪(牛羊)取净瘦肉600克,禽取鸡胸肉450克.
3.1.3 取样: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1.4 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在被抽样单位。
3.1.5 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1.6 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C以下保存。
3.1.7 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C),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 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 龄: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禽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 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所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抽样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畜牧产品监测抽样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桂林市2022年6月22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5410]2022/06/22/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 执法人员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3份,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2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检测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
6.2 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随送检单),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 检验室出具原始报告到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结果汇总表。
7.检验标准
执行2023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
在检测样品之前应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 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试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 检验员向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 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负责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
9.3 检测样品不合格结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抽样单位组织跟踪调查处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9.4 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四次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附件16
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管理辖区 | |||||||||||
动物品种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
抽样场所
| 1.□养殖场(户)(□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养殖户) 2.□屠宰场 3.□生鲜乳收购站 4.□生鲜乳运输车 |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编号: |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封装情况 | □塑料袋 □纸袋 □封条 | 保存情况 | |||||||||||
被抽样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生产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任务类别 | □监督抽查 □风险监测 | |||||||||||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无误。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次抽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并作记录如上。
抽样人签字: 1. 2.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本抽样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3.本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17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 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 (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 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 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政发〔2024〕8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一)监督抽查
养殖环节: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苗种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鳙、鲤鱼、鲮鱼、斑点叉尾鮰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风险监测
养殖环节: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流通环节: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水产品,主要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鳜鱼、鲶鱼、黄鳝和牛蛙 17 个品种。其中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 7 个品种。抽样地点是各监测城市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 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4种)。
(三)快速检测
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并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受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不列入抽样品种)。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
(四)重点品种监测
重点品种定量监测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品种进行经常性抽检,抽样时间、品种及任务性质由市局对应部门确定,经费由市局承担。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配合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调配,配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监测不合格的查处。具体承担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一)定量检测
市支队负责全市流通环节样品抽样、送样,负责市辖区的养殖环节样品抽样以及全市样品送样,自治区级任务样品送样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本级任务样品送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培训和指导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审核各县区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包括重量、抽样单填写、封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及时退回重新抽样;负责将结果汇总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配合市支队开展本辖区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市本级任务的抽样;协助市支队对辖区内超标样品进行溯源查处。
(二)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单位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开展抽样及检测工作。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分别报送至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三)县区重点品种检测
各县区根据自己情况确定采取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机构、检测项目自定。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抽样方法
(1)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2)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见附件7)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苗种根据品种、大小不同,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采用不同的制样方法,制样后的样品不少于200g,均匀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保持低温状态(0℃~10℃),当天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若当天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送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4),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交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5的规定执行。
4.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见附件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7),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8),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件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 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各县(区)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在样品送达3日内将确证结果报告(其中确证不合格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抽样单位、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确证超标样品,属地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同上。
2. 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9),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2)第三方检验机构分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检测结果(见附件10)和结果分析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3. 监测结果通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时将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结果汇总表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经局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全年公布4次。
五、经费安排
2024年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经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任务承担单位。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由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定量检测抽样经费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按样品数量下达各市负责抽样的单位,抽样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和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抽样程序、方法,检测原始记录、结果报送等表格按照《2024年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监测有关业务与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及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林文雄,联系电话:2853739,邮箱:lzsyzz@sina.com。
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联系人:刘俊玲,联系电话:2622797,邮箱:lzfishery@163.com。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黄春红,联系电话:13878229898,邮箱:ljnyjjgg@163.com。
附件:1. 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2.2024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
测计划表
3.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4.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6.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7.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8.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9.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10.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第 批次)
11.2024年第 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附件1
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
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抽查计划表
监测 县区 | 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 | 市本市级风险抽样任务 | 县区重点品种抽样任务 | 样品种类 | 抽样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 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
成鱼 | 苗种 | 成鱼 | 螺蛳 | |||||||
柳北区 | 6 | 4 | 3、5、8、10月10日-20日,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13 | 2 | 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4 | 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牛蛙、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黄颡鱼、小龙虾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石螺、田螺等螺蛳品种。 | 重点是: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 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
|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 各县农业农村局(县、区重点任务品种任务由各县区实施) |
柳南区 | 6 | 0 | 10 | 5 | 4 | |||||
城中区 | 3 | 0 | 6 | 0 | 0 | |||||
鱼峰区 | 4 | 0 | 8 | 3 | 3 | |||||
柳江区 | 9 | 0 | 20 | 7 | 8 | |||||
柳城县 | 16 | 0 | 40 | 6 | 17 | |||||
鹿寨县 | 16 | 1 | 40 | 7 | 17 | |||||
融安县 | 13 | 0 | 35 | 6 | 16 | |||||
融水县 | 13 | 1 | 35 | 7 | 16 | |||||
三江县 | 14 | 6 | 35 | 7 | 15 | |||||
小计 | 100 | 12 | 242 | 50 | 100 | —— | ||||
合计 | 504 |
说明:1.水产成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3.若市级任务螺蛳抽检数量达不到任务要求的,经市局同意后,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抽检成品鱼补齐。
附件2
2024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监测样本数量(个)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柳北区 | 20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 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快速检测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须在4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将第一次至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审核后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批准后,于当月的15日前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如因试纸条未能及时到达,上报时间可顺延。 |
柳南区 | 14 | ||
鱼峰区 | 12 | ||
城中区 | 10 | ||
柳江区 | 24 | ||
柳城县 | 30 | ||
鹿寨县 | 30 | ||
融安县 | 20 | ||
融水县 | 20 | ||
三江县 | 20 | ||
合计 | 200 |
说明: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
2. 检测项目:每个水产品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 抽样单按附件5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6填写
附件3
县(区)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送样单位 | 送样人 | 送样时间 | 应送样时间 | 送样品数 | 应送样品数 | 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退回样品数
| 收下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样品的情况 | 备 注 | ||
样品编号 | 抽样人 | 不合格情况描述 | |||||||||||
记录人(签名): 送样人(签名):
附件4
县(区)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 原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塘/网箱 /围栏 号 | 受检单位 负责人 | 抽样人 (2名) | 备注 | |
合计(个) | ||||||||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5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检测项目 | 检 测 方 法 | 判定限量值(µg/kg) |
氯霉素 | NY 5070-2002 附录A(筛选测定),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 0.3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1.0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GB 31656.1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或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 总量 100 |
磺胺类 (4 种)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 总量 100 |
附件6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千克) | 抽样数量(千克) | 样品量(克)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场 □水产健康养殖场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 实施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 | □是 □否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塘/网箱/围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注:1. 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 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 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 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 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6. 监测任务依据:应填写文件文号,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填“桂农厅发〔2024〕12号”,养殖环节市本级任务填“柳农政发〔2024〕号”。
附件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原始记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氯霉素 | 孔雀石绿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测人: 校核人: 审核人:
附件9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
8-1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1. 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 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监测项目、养殖场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
3. 监测结果分析。各地监测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监测结果比较;
4.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等;
5. 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10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4年第 次)
检测单位: 日期:
序号 |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受检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 共(个) |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 共(个) |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4月10日前报第一次、6月10日前报第二次、9月10日前报第三次、11月10日前报第四次。
附件11
2024年第 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第 批次)
报告编号 | 被检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样品名称 | 采样时间 | 样品批次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方法检出限(µg/kg) | 检测结果(µg/kg) | 最高残留限量(µg/kg) | 是否超标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