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1〕11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
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掌握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1年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督抽查和例行(风险)监测。通过例行(风险)监测,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排查农业生产中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反馈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重点抽查我区例行(风险)监测发现和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的问题产品,切实找准问题,实施精准打击。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明确每项具体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排除,产业风险得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农业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行为得到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产业得到健康发展。
二、增强科学监测,规范抽样程序
根据2020年例行(风险)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及媒体反馈的问题以及农业生产中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今年例行(风险)监测加大“三前”环节(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小农户的抽样比例,加强农产品生产自控巡查,加大检测力度,鼓励农产品上市前检测。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强生产主体随机抽样,应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名录,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100%纳入监测范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严格遵守监督抽检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生产主体名录中随机抽取符合方案要求的生产主体,确保抽查工作合法有效。并根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结果,作为执法办案有效证据。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三、加强结果会商,加大监督执法
区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商分析会,就监测结果、反馈的有关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以及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会商,分析问题隐患,提出监管和技术措施,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特别是检出禁限用物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等执法查处工作,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开展执法查处或执法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我区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将加大案件查办及移交司法机关案件考核分值,切实强化绩效考核对执法监管的推动促进作用。
四、及时上报结果,强化结果运用
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应按时按量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三大类农产品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将监测结果、报告、处理情况和总结等有关材料上报给市农业农村局,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报送的监测结果,全面掌握监测任务完成情况,为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提供材料,并不定时在广西柳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按规定发布通报。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联系。联系人:覃淑华,联系电话:0772-7228019,电子邮箱:ljqfgk@163.com。
附件: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3.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4.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1年全区承担监督抽查150批次,其中,自治区级监督抽查60批次,市级监督抽查90批次。
二、实施单位
2021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和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抽样和制样。柳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区种植业中队)负责本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和制样,并将制备好的检测样、抽样单复印件、抽样汇总表统一送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由市支队送检;柳江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科技推广中心配合区种植业中队抽样工作,提供上市当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名单。
(二)样品检测。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结果处理。由区种植业中队负责检测结果送达和汇总,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查处。
三、抽查重点
(一)重点产品。
叶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豇豆、辣椒、芹菜、柑橘、葡萄、草莓、茶叶等。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项目。
蔬菜检测项目: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乙酰甲胺磷。
水果检测项目: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三氯杀螨醇、丙溴磷、烯酰吗啉。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2。
(三)重点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其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社示范社以及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出现样品超标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时间和数量
根据本区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合理安排抽样检测任务,原则上每个季度均开展当季蔬菜、水果监督抽查工作。
(二)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选取严格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取相同样品。
(三)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单(附件1-3)。抽样单随样品一起交检测单位备份。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携带制样工具进行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并在两小时内将样品置于-20℃条件保存待测。不具备现场制样条件的可将样品尽快带回有制样条件的检测机构,被抽查单位的人员应随同前往。如不随同前往,可委托区种植业中队人员代表确认,并签写委托书。样品按照GB 2763-2019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的要求选取相应部位制备。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1份用于检验检测、1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1份留存备复检。样品制备量要足够满足检测要求。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应在抽样当天按照有关规定完好移交至相应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1-5)。如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移交样品的,应在-20℃条件下完好保存样品。本区抽检的样品,复检样由区种植业中队于-20℃以下条件保存。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1-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判定原则
根据限量标准规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报送与处理
(一)监督抽检结果处理
1. 检测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验报告》和《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1-7),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达被抽查单位。
2. 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3. 复检要求。复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4. 不合格结果处理。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区种植业中队将清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5.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分别于3月19日、6月19日、9月19日和11月30日前将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1-8)报送至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级任务经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请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市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待相关通知下发后,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资金安排。
八、其他事项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等按照《2021年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有关监督抽检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种植业执法中队,联系人:梁胜梅,联系电话:0772-7221895,电子邮箱:ljxnyzf@163.com。
附件:1-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1-2. 种植业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1-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1-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1-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1-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1-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1-8. 2021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附件1-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监督县区 | 抽样数量(个) | 重点产品 | 重点项目 | 重点对象 | 抽样单位 | |
自治区任务 | 市级 任务 | |||||
柳江区 | 60 | 90 | 叶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豇豆、辣椒、芹菜、柑橘、葡萄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但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乙酰甲胺磷。 水果检测项目: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水胺硫磷0、甲基异柳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三氯杀螨醇、丙溴磷、烯酰吗啉其他抽样品种项目参见附件1-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其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社示范社以及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出现样品超标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 |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合计 | 150 |
备注: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附件1-2
种植业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判定值(mg/kg) | 备注 |
1 | 甲胺磷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5 | 禁用农药 |
2 | 氧乐果 |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3 | 甲拌磷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 GB 2763-2019 | 0.0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4 | 甲基异柳磷 | GB 23200.113-2018 GB 23200.116-2019 GB/T5009.144-2003 | GB 2763-2019 | 0.0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5 | 毒死蜱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或方法定量限 | 芹菜0.05,大白菜0.1,柑、橘1,橙子2,葡萄0.5其他0.02 | 蔬菜禁用农药 |
6 | 三唑磷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4 0.01 0.01 0.01 | 蔬菜禁用农药 |
7 | 克百威 |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8 | 氟虫腈 |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 GB 2763-2019 | 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9 | 乐果 | GB 23200.113-2018 GB/T 20769-200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芹菜0.5,白菜类1,菜心3,豇豆,辣椒0.5,柑橘,葡萄2,其他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10 | 水胺硫磷 |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GB 23200.116-2019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蔬菜类,葡萄0.05,柑橘类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11 | 乐果 |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或方法定量限 | 普通白菜1,大白菜、豇豆0.5,辣椒、柑橘2,其他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12 | 三氯杀螨醇 |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方法定量限 | 0.01 | 禁用农药 |
13 | 治螟磷 |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方法定量限 | 0.01 | 禁用农药 |
14 | 灭多威 | GB 23200.112、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2 | 柑橘、十字花科等作物禁止使用 |
备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
附件1-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 单位信息 | 单位地址 | 省(区)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组) | ||||
单位名称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样品 信息 | 抽样地点 | 省(区)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组) | ||||
样品名称 | 样品来源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抽样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市(州) 县(区) 街道 号 | |||||
联 系 人 | 电话 | |||||
备 注 | ||||||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1-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 品 封 签 |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
附件1-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月日时 |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1-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 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 (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 )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1-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
通知单
(编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附件1-8
2021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检测单位 | 样品 名称 | 样品 编号 | 抽样 地点 | 农药品种及 检查值 | 限量值 | 判定结果 | 查处情况 | 查处人 | 备注 |
附件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区承担3508个样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任务,其中:自治区级定量监测148份,市本级定量监测400份,柳江区定量监测200份,区、镇级快速检测监测2760份。具体监测任务详见附件。
二、实施单位
(一)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和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其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例行监测80份样品抽样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自行承担68个样品检测任务。市本级定量检测400份样品由区农业农村局抽样和制样,并将制备好的样品统一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柳江区定量抽检任务200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可以委托中标机构实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助(具体详见附件)。
(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法监测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实施。其中区农业农村局全年监测840个样本以上,每个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全年监测240个样本以上。各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指导督促开展检测进度工作。
三、监测地点
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抽样地点由各镇和区农业农村局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各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抽检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样环节
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市本级定量检测、柳江区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散户,对上市的大宗蔬菜进行抽检。市场作为补充,抽样应当以本地生产品种为主。
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状况。
五、监测品种与比例
(一)监测品种
1. 定量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水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主要监测蔬菜品类为瓜果类(黄瓜、苦瓜、番茄、辣椒、茄子、丝瓜等);叶菜类(芥菜、菜薹、空心菜、芹菜、苦麦菜、生菜等)、白菜类即包括大白菜及小白菜、上海青等普通白菜;根茎类(韭菜、茎用莴苣、萝卜、莲藕、姜、葱等)、豆类(豇豆即豆角、四季豆)等。水果抽检以当地产出品种为主。主要监测水果品类为柑橘类(皇帝柑、蜜桔、砂糖橘、橙子、沃柑、金桔等)、浆果类(葡萄、草莓、火龙果)、核果类(龙眼、荔枝、桃子、梨、李子等)。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
2. 快速检测。可参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二)抽样比例
1. 定量检测。自治区级抽样按照蔬菜和水果抽样比例为6:4,抽样环节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种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3批次,同种蔬果1辆运输车1批次样品。市本级和柳江区抽样按照蔬菜和水果抽样比例6:4(可根据季节和属地种植结构适当调整),抽样环节在种植基地、市场比例为8:2。
2. 快速检测。可参照市本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 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市本级定量检测每个月开展1次,柳江区自行开展定量检测自行确定。柳江区开展的市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自治区级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 快速检测。区、镇每月1次,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实验室检测通过联网自动上报,田头流动检测通过制表后在网上输入上报)。
(二)监测项目
1. 定量检测
1.1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醚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多菌灵、氟虫腈、啶虫脒、苯醚甲环唑、阿维菌素、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克百威、噻虫嗪、甲霜灵、霜霉威、吡唑醚菌酯、氯吡脲、嘧霉胺、吡虫啉、呋虫胺、虱螨脲共40种农药。
水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克百威、涕灭威、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啶虫脒、烯酰吗啉、吡唑醚菌酯、炔螨特(克螨特)、乙螨唑、嘧菌酯、噻虫胺、噻虫嗪、丙环唑、螺虫乙酯、氟虫腈、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四螨嗪、虫螨腈、双甲脒共40种农药。
1.2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食用菌):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啶虫脒、多菌灵、百菌清、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甲霜灵、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灭蝇胺、敌敌畏共20种。
水果: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三唑磷、丙溴磷、敌敌畏、氟虫腈、腐霉利、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烯酰吗啉共20种。
1.3 柳江区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共21种。
水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共20种。
2. 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为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三)抽样方法
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及NY/T 789-2004规定执行。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定量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GB/T5009.199-2003标准进行判定,农药残留抑制率超过50%的为不合格。
七、结果分析
(一)定量检测
每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 基本情况。一是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生产基地和市场名称等。二是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2. 监测结果分析。一是不同种类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二是生产基地和各类市场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三是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四是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五是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六是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不合格样品要提交定量色谱图和定性参考谱图。七是结合监测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填写并报送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二)快速检测
一是对每一批次重点监测品种(集中上市的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总体概况、生产基地或市场名称、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田头流动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等)。二是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总结。
八、结果报送与发布
(一)结果反馈
承担抽检任务的镇级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同时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区农业农村局。
(二)结果汇总报送
自治区例行(风险)风险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单位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本季度报告报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将本季度例行监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和(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登录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填报监测结果(登录网址:http://221.7.135.56:8080/nongyesys/a/login)。
(三)结果发布
全区例行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经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年通报4次。
九、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已经下达各任务承担单位。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果统计表及结果判定等按照《2021年全区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有关监测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郑岸萍,联系电话:0772-7223945,电子邮箱:ljjczx@163.com。
附件:2-1. 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任务表
附件2-1
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种植业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监测单位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排的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 安排的任务 | 柳江区自行完成定量抽检任务(份) | 合计 | |||
定量检测(份) | 县区快速检测 (份) | 乡镇快速检测(份) | 定量检测抽样任务 (份) | 定量检测 抽样任务 (份) | |||
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 | 68 | 840 | —— | 80 | 400 | 200 | 1588 |
拉堡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进德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成团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百朋镇 | —— | 240 | —— | —— | —— | 240 | |
三都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里高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土博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穿山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小计 | 68 | 840 | 1920 | 80 | 400 | 200 | —— |
合计 | 3508 |
附件3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牧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1年,全区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52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12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5批次;市级任务监督抽检47批次、风险监测4批次。
(一)监督抽查
2021年任务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48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12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5批次;市级任务监督抽检47批次。
重点监测品种:生猪、肉禽、禽蛋、牛肉等。重点监测项目:β-受体激动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尼卡巴嗪、多西环素、金刚环胺等。
(二)风险监测
共计划监测畜禽产品4批次,其中:猪肉3批次、牛(羊)肉1批次。
检测测项目:猪肉检测3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和利巴韦林。牛(羊)肉检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2021年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和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具体实施由柳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养殖业中队)负责,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定量监测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2批次,其中:猪肉4批次、禽肉2批次、禽蛋6批次。养殖业中队配合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抽样,由市支队将样品送检至自治区畜牧
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抽样任务、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3-1。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生猪尿样64批次,其中专项监测1*:50批次,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专项监测2*:14批次,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监测范围涵盖辖区内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养殖业中队负责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再由市支队将样品送至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和快速筛选,对快速方法筛选出可疑样品的确认工作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详见附件3-2。
(三)县级快速检测
共监测125批次样品,其中100批次猪尿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25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从生猪定点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养殖业中队负责,使用相应检测卡进行快速检测,并将审核后的监测结果按时上报至市支队,市支队负责对各县区快速检测结果汇总后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广
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具体抽样任务、样本种类、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3。
(四)市级监督抽检
共监测47批次样品,养殖业中队负责在本辖区范围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再由市支队集中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检测结果到市支队,具体抽样任务、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4。
(五)风险监测
共监测4批次样品,市支队负责抽样、送检,养殖业中队配合市支队抽样工作。市支队负责跟踪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进展情况,及时将风险监测的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具体抽样任务、样品种类等详见附件3-5。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1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样本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h内必须抵达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h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最迟一周内抵达检测单位。留给被抽样单位的样本应书面要求其在-20℃冷冻保存。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 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
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于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抽样。
2. 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各任务承担单位如实按任务类别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和原始记录。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自治区级任务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县级快速检测任务,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1. 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和羊肉中判定限为≤0.5μg/kg。
2. 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和羊肉中判定限为≤0.5μg/kg。
3. 禁用药物利巴韦林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1.0μg/kg)。
4. 规用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在猪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31650-2019)判定,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100μg/kg,达氟沙星≤100μg/kg。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3-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各任务文件要求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质量安全与法规股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 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
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阳性样品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区农业农村局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并及时处置;加强后续监督抽样,每发现1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2个样品(如有证据表明被抽样单位已无原被抽样品种,可在本区其他养殖场抽同一品种),及时送样到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 结果上报。养殖业中队应分别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支队。市支队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全市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完成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监测)的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注意磺胺类检测均为定量检测,由市支队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并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同时,在“广西水产畜牧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上报。
3. 结果通报。市支队按时将每个季度将监测分析报告和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市质量安全与法规科,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全年公布4次。
五、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下达的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其中,监督抽查中“瘦肉精”监测和风险监测20份猪肉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方式进行(中标机构另行通知);县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采购下发到市支队,由市支队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六、其他要求
区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要组织养殖业中队采样及检测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养殖业中队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检测。养殖业中队要加强与市支队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抽样程序、方法、原始记录、结果报送表格文书等按照《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填写。抽样及监测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养殖业中队联系人:
陈石,联系电话:7210027,邮箱:ljdwwsjds@163.com。
附件:3-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3-2. 2021年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3-3. 2021年柳州市县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3-4. 2021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3-5. 2021年柳州市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3-6.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附件3-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抽样地 | 磺胺类 | 氟苯尼考 | 氟喹诺酮类 | 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四环素类 | 多西环素 | 氯霉素 | 金刚烷胺 | 青霉素G、阿莫西林 | 合计 | 完成时间 | |||||
猪肉 | 猪肉 | 禽蛋 | 猪肉 | 禽肉 | 禽蛋 | 禽蛋 | 猪肉 | 禽肉 | 猪肉 | 禽蛋 | 猪肉 | 禽肉 | 禽肉 | 牛奶 | |||
柳江区 | 0 | 0 | 2 | 2 | 1 | 0 | 1 | 0 | 0 | 0 | 0 | 2 | 1 | 0 | 0 | 9 | 2月6日前 |
柳江区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3 | 6月30日前 |
合计 | 0 | 0 | 2 | 2 | 1 | 0 | 1 | 0 | 0 | 0 | 1 | 2 | 1 | 0 | 0 | 12 | |
注:
1. 禽蛋的抽样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作组和市、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具体时间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定)。
2.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3-2
2021年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承担单位 | 数量(批) | 每次采样合计 | 全年采样合计 | 送检 月份 | 备注 | ||
1* | 2* | ||||||
柳江区
| 25 | 7 | 32 | 64 | 3、4 | 养殖业中队按指定月份将规模猪场、屠宰场尿样送到市支队,由市支队送第三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测。 |
注:
1. 表中“瘦肉精”专项监测1*: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2*: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
2. 猪尿样品同一来源养殖场最多可抽3个。
3. 抽样单《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附件4填写。
附件3-3
2021年柳州市县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监测县 | 监测样本种类和数量(个) | 承担单位 | |||
肉类 | 猪尿 | 小计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
柳江区 | 25 | 100 | 125 | 养殖业中队 | 由养殖业中队使用专业检测试纸进行检测,分3、5、8、10月每月的15号之前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市局,市局审核后再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畜牧产品阳性可疑样本的确证检测。 |
说明:
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养殖场(户)猪尿最多可抽3个,其他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 检测项目:每份猪尿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肉类检测氟喹诺酮类。
3. 抽样单《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附件2-4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2-5填写。
附件3-4
2021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县份 | 猪肉 | 猪肝 | 禽肉 | 禽肝 | 禽蛋 | 牛肉 | 合计 | 送样时间 | |
柳江区 | 20 | 5 | 8 | 2 | 4 | 8 | 47 |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养殖业中队于 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样品送市支队,由市支队集中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注:
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 抽样单按《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附件10填写。
附件3-5
2021年柳州市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抽样地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 (批次) | 利巴韦林 (批次) | β-受体激动剂 (批次) | 合计 | 抽样时间 |
猪肉 | 猪肉 | 牛(羊)肉 | |||
柳江区 | 3 | 0 | 1 | 4 | 4月30日前,市支队负责完成抽样、送检,养殖业中队配合市支队抽样工作。 |
说明:
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在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 利巴韦林、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样品由各市抽样后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附件3-6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 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 (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全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区共监测水产品成品93批次,定量检测69批次,快速检测24批次。其中:自治区级抽检任务37批次(流通环节样品1批次,养殖环节12批次,快速检测24批次),市本级抽检56批次(养殖环节成鱼47批次,螺蛳9批次)。
定量检测
1. 流通环节。监测全区流通环节样品1批次。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具备一定追溯能力的养殖水产品,主要品种为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4种大宗水产品。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本地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抽样地点为辖区的水产品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甲基睾酮。具体抽样任务详见附件4-1。
2. 养殖环节。监测样品68批次,其中自治区任务12批次;市本级任务成品鱼47批次,螺蛳9批次。重点抽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本地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检测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甲基睾酮。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4-2。
(二)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全区合计24批次样品,样品从养殖场抽取。要求覆盖辖区内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4-3。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承担单位: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负责相应水产品的抽样、送样工作,并配合好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监督抽样工作。
(一)定量检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市本级任务的抽样,统一送样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超标样品进行溯源查处。
(二)快速检测。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开展抽样及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报送至市局,经市局核对汇总后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 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18℃以下(含-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以下(含-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 抽检分离。
抽样单位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4-4)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4-5),与样品、抽样单一起交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级定量检测送样程序参照区级定量检测要求交第三方检测机构。
3.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4-6的规定执行。
4. 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见附件4-7),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 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4-8),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4-9),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件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 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4-10),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2. 监测结果通报。区农业农村局按时将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结果汇总表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五、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经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市局,由市局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定量检测抽样经费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按样品数量下达各市负责抽样的单位,抽样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和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六、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抽样程序、方法,检测原始记录、结果报送等表格按照《2021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监测有关业务与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未尽事宜,请与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或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联系。
联系人:周庆川,联系电话:0772-7228019、13633032698,电子邮箱:ljqfgk@163.com。
联系人:覃日锐,联系电话:0772-7210037 、13517625508,电子邮箱:l7210027@163.com。
附件:4-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
测计划表
4-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
测计划表
4-3.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4-4. 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4-5.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4-6.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4-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4-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4-9.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4-10.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4-11.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第 批次)
附件4-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
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抽样数量(个) | 样品 种类 | 抽样 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送样时间 |
柳江区 | 1 | 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4种 | 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 |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5月或8月10日-20日 |
说明:
1. 水产品样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不能在同一地点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对虾: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其他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罗非鱼增加检测甲基睾酮。
附件4-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
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测县区 | 自治区级任务 | 市本市级任务 | 样品种类 | 抽样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
成品鱼 | 螺蛳 | |||||||
柳江区 | 12 | 3月、5月、8月、10月10日-20日,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47 | 9 | 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对虾、金鲳鱼、鲈鱼、罗非鱼、斑点叉尾鮰、草鱼、鲤鱼(禾花鲤)、胡子鲶、光倒刺鲃、其他淡水鱼(不含鲢、鳙)。石螺、田螺等螺蛳品种。 | 重点是: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登记备案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养殖场等。 | 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合计 | 68 |
说明:1.水产成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不能在同一地点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对虾: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其他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罗非鱼增加检测甲基睾酮。
3.若市级任务螺蛳抽检数量达不到任务要求的,经市局同意后,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抽检成品鱼补齐。
附件4-3
2021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监测样本数量(个)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柳江区 | 24 | 柳江区农业 农村局 | 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定。 快速检测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区农业农村局须在4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将第一次至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审核后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批准后,于当月的15日前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如因试纸条未能及时到达,上报时间可顺延。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
2.检测项目:每个水产品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抽样单按附件5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6填写。
附件4-4
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送样单位 | 送样人 | 送样时间 | 应送样时间 | 送样品数 | 应送样品数 | 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退回样品数 | 收下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样品的情况 | 备 注 | ||
样品编号 | 抽样人 | 不合格情况描述 | |||||||||||
记录人(签名): 送样人(签名):
附件4-5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 原样品编 号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塘/网箱 /围栏 号 | 受检单位 负责人 | 抽样人 (2名) | 备注 | |
合计(个) | ||||||||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4-6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检测项目 | 检 测 方 法 | 判定限量值(µg/kg) |
氯霉素 | NY 5070-2002 附录A(筛选测定),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 0.3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1.0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 1.0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甲基睾酮 | SC/T 3029-2006 水产品中甲基睾酮残留量的测定 | 10 |
附件4-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场 □水产健康养殖场 □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塘/网箱/围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6、监测任务依据:应填写文件文号,流通环节任务、县级快速检测任务填“桂农厅发〔2021〕6号”,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填“桂农厅发〔2021〕7号”,养殖环节市本级任务填此文件文号。
附件4-9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氯霉素 | 孔雀石绿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测人: 校核人: 审核人:
附件4-10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1. 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 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监测项目、养殖场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
3. 监测结果分析。各地监测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监测结果比较;
4.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等;
5. 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1年第 次)
检测单位:日期:
序号 |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 共(个) |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 共(个) |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4月10日前报第一次、6月10日前报第二次、9月10日前报第三次、11月10日前报第四次。
附件4-11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第 批次)
报告编号 | 被检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样品名称 | 采样时间 | 样品批次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方法检出限(µg/kg) | 检测结果(µg/kg) | 最高残留限量(µg/kg) | 是否超标 | 备注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空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 |
江农字〔2021〕11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
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掌握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1年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督抽查和例行(风险)监测。通过例行(风险)监测,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排查农业生产中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反馈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重点抽查我区例行(风险)监测发现和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的问题产品,切实找准问题,实施精准打击。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方案,明确每项具体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排除,产业风险得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农业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行为得到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产业得到健康发展。
二、增强科学监测,规范抽样程序
根据2020年例行(风险)监测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及媒体反馈的问题以及农业生产中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今年例行(风险)监测加大“三前”环节(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小农户的抽样比例,加强农产品生产自控巡查,加大检测力度,鼓励农产品上市前检测。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强生产主体随机抽样,应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名录,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100%纳入监测范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严格遵守监督抽检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生产主体名录中随机抽取符合方案要求的生产主体,确保抽查工作合法有效。并根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结果,作为执法办案有效证据。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三、加强结果会商,加大监督执法
区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商分析会,就监测结果、反馈的有关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以及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会商,分析问题隐患,提出监管和技术措施,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特别是检出禁限用物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等执法查处工作,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发现问题不及时开展执法查处或执法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衔接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我区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将加大案件查办及移交司法机关案件考核分值,切实强化绩效考核对执法监管的推动促进作用。
四、及时上报结果,强化结果运用
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应按时按量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三大类农产品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将监测结果、报告、处理情况和总结等有关材料上报给市农业农村局,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报送的监测结果,全面掌握监测任务完成情况,为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提供材料,并不定时在广西柳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按规定发布通报。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联系。联系人:覃淑华,联系电话:0772-7228019,电子邮箱:ljqfgk@163.com。
附件: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3.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4.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1年全区承担监督抽查150批次,其中,自治区级监督抽查60批次,市级监督抽查90批次。
二、实施单位
2021年柳江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和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抽样和制样。柳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种植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区种植业中队)负责本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和制样,并将制备好的检测样、抽样单复印件、抽样汇总表统一送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由市支队送检;柳江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科技推广中心配合区种植业中队抽样工作,提供上市当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名单。
(二)样品检测。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结果处理。由区种植业中队负责检测结果送达和汇总,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查处。
三、抽查重点
(一)重点产品。
叶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豇豆、辣椒、芹菜、柑橘、葡萄、草莓、茶叶等。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项目。
蔬菜检测项目: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乙酰甲胺磷。
水果检测项目: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三氯杀螨醇、丙溴磷、烯酰吗啉。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2。
(三)重点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其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社示范社以及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出现样品超标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时间和数量
根据本区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合理安排抽样检测任务,原则上每个季度均开展当季蔬菜、水果监督抽查工作。
(二)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选取严格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执行。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取相同样品。
(三)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单(附件1-3)。抽样单随样品一起交检测单位备份。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携带制样工具进行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并在两小时内将样品置于-20℃条件保存待测。不具备现场制样条件的可将样品尽快带回有制样条件的检测机构,被抽查单位的人员应随同前往。如不随同前往,可委托区种植业中队人员代表确认,并签写委托书。样品按照GB 2763-2019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的要求选取相应部位制备。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1份用于检验检测、1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1份留存备复检。样品制备量要足够满足检测要求。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应在抽样当天按照有关规定完好移交至相应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1-5)。如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移交样品的,应在-20℃条件下完好保存样品。本区抽检的样品,复检样由区种植业中队于-20℃以下条件保存。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1-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判定原则
根据限量标准规定,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六、结果报送与处理
(一)监督抽检结果处理
1. 检测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验报告》和《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1-7),要在24小时内将其送达被抽查单位。
2. 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3. 复检要求。复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4. 不合格结果处理。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区种植业中队将清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5.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分别于3月19日、6月19日、9月19日和11月30日前将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1-8)报送至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级任务经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请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市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待相关通知下发后,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资金安排。
八、其他事项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等按照《2021年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有关监督抽检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种植业执法中队,联系人:梁胜梅,联系电话:0772-7221895,电子邮箱:ljxnyzf@163.com。
附件:1-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1-2. 种植业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1-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1-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1-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1-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1-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1-8. 2021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附件1-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监督县区 | 抽样数量(个) | 重点产品 | 重点项目 | 重点对象 | 抽样单位 | |
自治区任务 | 市级 任务 | |||||
柳江区 | 60 | 90 | 叶菜(菜薹、芥菜、白菜类等)、豇豆、辣椒、芹菜、柑橘、葡萄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抽查品种,但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 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乙酰甲胺磷。 水果检测项目: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灭多威、水胺硫磷0、甲基异柳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三氯杀螨醇、丙溴磷、烯酰吗啉其他抽样品种项目参见附件1-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大户等。其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社示范社以及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出现样品超标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 |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合计 | 150 |
备注: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附件1-2
种植业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判定值(mg/kg) | 备注 |
1 | 甲胺磷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5 | 禁用农药 |
2 | 氧乐果 |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3 | 甲拌磷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 GB 2763-2019 | 0.0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4 | 甲基异柳磷 | GB 23200.113-2018 GB 23200.116-2019 GB/T5009.144-2003 | GB 2763-2019 | 0.01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5 | 毒死蜱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或方法定量限 | 芹菜0.05,大白菜0.1,柑、橘1,橙子2,葡萄0.5其他0.02 | 蔬菜禁用农药 |
6 | 三唑磷 |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4 0.01 0.01 0.01 | 蔬菜禁用农药 |
7 | 克百威 |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8 | 氟虫腈 |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 GB 2763-2019 | 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9 | 乐果 | GB 23200.113-2018 GB/T 20769-200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芹菜0.5,白菜类1,菜心3,豇豆,辣椒0.5,柑橘,葡萄2,其他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10 | 水胺硫磷 |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GB 23200.116-2019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蔬菜类,葡萄0.05,柑橘类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11 | 乐果 |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GB 2763-2019或方法定量限 | 普通白菜1,大白菜、豇豆0.5,辣椒、柑橘2,其他0.02 | 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 |
12 | 三氯杀螨醇 |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方法定量限 | 0.01 | 禁用农药 |
13 | 治螟磷 | GB 23200.8-2016 GB 23200.113-2018 NY/T 761-2008 | 方法定量限 | 0.01 | 禁用农药 |
14 | 灭多威 | GB 23200.112、NY/T 761-2008 | GB 2763-2019 | 0.2 | 柑橘、十字花科等作物禁止使用 |
备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
附件1-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 单位信息 | 单位地址 | 省(区)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组) | ||||
单位名称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样品 信息 | 抽样地点 | 省(区)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组) | ||||
样品名称 | 样品来源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抽样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市(州) 县(区) 街道 号 | |||||
联 系 人 | 电话 | |||||
备 注 | ||||||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1-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 品 封 签 |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
附件1-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月日时 |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1-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 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 (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 )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1-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
通知单
(编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附件1-8
2021年第 季度柳江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检测单位 | 样品 名称 | 样品 编号 | 抽样 地点 | 农药品种及 检查值 | 限量值 | 判定结果 | 查处情况 | 查处人 | 备注 |
附件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柳江区种植业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区承担3508个样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任务,其中:自治区级定量监测148份,市本级定量监测400份,柳江区定量监测200份,区、镇级快速检测监测2760份。具体监测任务详见附件。
二、实施单位
(一)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和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其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例行监测80份样品抽样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自行承担68个样品检测任务。市本级定量检测400份样品由区农业农村局抽样和制样,并将制备好的样品统一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柳江区定量抽检任务200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可以委托中标机构实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助(具体详见附件)。
(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法监测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实施。其中区农业农村局全年监测840个样本以上,每个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全年监测240个样本以上。各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实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指导督促开展检测进度工作。
三、监测地点
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抽样地点由各镇和区农业农村局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各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抽检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四、抽样环节
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市本级定量检测、柳江区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散户,对上市的大宗蔬菜进行抽检。市场作为补充,抽样应当以本地生产品种为主。
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生产、上市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状况。
五、监测品种与比例
(一)监测品种
1. 定量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水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主要监测蔬菜品类为瓜果类(黄瓜、苦瓜、番茄、辣椒、茄子、丝瓜等);叶菜类(芥菜、菜薹、空心菜、芹菜、苦麦菜、生菜等)、白菜类即包括大白菜及小白菜、上海青等普通白菜;根茎类(韭菜、茎用莴苣、萝卜、莲藕、姜、葱等)、豆类(豇豆即豆角、四季豆)等。水果抽检以当地产出品种为主。主要监测水果品类为柑橘类(皇帝柑、蜜桔、砂糖橘、橙子、沃柑、金桔等)、浆果类(葡萄、草莓、火龙果)、核果类(龙眼、荔枝、桃子、梨、李子等)。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
2. 快速检测。可参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二)抽样比例
1. 定量检测。自治区级抽样按照蔬菜和水果抽样比例为6:4,抽样环节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种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3批次,同种蔬果1辆运输车1批次样品。市本级和柳江区抽样按照蔬菜和水果抽样比例6:4(可根据季节和属地种植结构适当调整),抽样环节在种植基地、市场比例为8:2。
2. 快速检测。可参照市本级定量检测的蔬菜水果监测品种执行。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 定量检测。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市本级定量检测每个月开展1次,柳江区自行开展定量检测自行确定。柳江区开展的市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自治区级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 快速检测。区、镇每月1次,每月20日前完成检测并上报数据(实验室检测通过联网自动上报,田头流动检测通过制表后在网上输入上报)。
(二)监测项目
1. 定量检测
1.1自治区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醚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多菌灵、氟虫腈、啶虫脒、苯醚甲环唑、阿维菌素、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克百威、噻虫嗪、甲霜灵、霜霉威、吡唑醚菌酯、氯吡脲、嘧霉胺、吡虫啉、呋虫胺、虱螨脲共40种农药。
水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克百威、涕灭威、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啶虫脒、烯酰吗啉、吡唑醚菌酯、炔螨特(克螨特)、乙螨唑、嘧菌酯、噻虫胺、噻虫嗪、丙环唑、螺虫乙酯、氟虫腈、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四螨嗪、虫螨腈、双甲脒共40种农药。
1.2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食用菌):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啶虫脒、多菌灵、百菌清、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甲霜灵、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灭蝇胺、敌敌畏共20种。
水果:氧化乐果、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三唑磷、丙溴磷、敌敌畏、氟虫腈、腐霉利、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苯醚甲环唑、啶虫脒、烯酰吗啉共20种。
1.3 柳江区定量检测项目
蔬菜类监测项目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特丁硫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治螟磷、乐果、甲基异柳磷、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腐霉利、丙溴磷共21种。
水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氧化乐果、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水胺硫磷、丙溴磷、乐果、甲基异柳磷、甲基毒死蜱、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异菌脲、腐霉利共20种。
2. 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为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三)抽样方法
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及NY/T 789-2004规定执行。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定量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GB/T5009.199-2003标准进行判定,农药残留抑制率超过50%的为不合格。
七、结果分析
(一)定量检测
每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1. 基本情况。一是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生产基地和市场名称等。二是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2. 监测结果分析。一是不同种类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二是生产基地和各类市场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三是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四是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用于色谱检测法)。五是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六是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不合格样品要提交定量色谱图和定性参考谱图。七是结合监测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填写并报送例行监测结果汇总表。
(二)快速检测
一是对每一批次重点监测品种(集中上市的大宗食用农产品)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总体概况、生产基地或市场名称、监测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以及田头流动快速检测与实验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等)。二是对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包括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总结。
八、结果报送与发布
(一)结果反馈
承担抽检任务的镇级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同时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区农业农村局。
(二)结果汇总报送
自治区例行(风险)风险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单位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本季度报告报送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将本季度例行监测报告,以正式文件和(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同时登录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填报监测结果(登录网址:http://221.7.135.56:8080/nongyesys/a/login)。
(三)结果发布
全区例行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经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年通报4次。
九、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费已经下达各任务承担单位。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果统计表及结果判定等按照《2021年全区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有关监测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联系人:郑岸萍,联系电话:0772-7223945,电子邮箱:ljjczx@163.com。
附件:2-1. 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任务表
附件2-1
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种植业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监测单位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排的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 安排的任务 | 柳江区自行完成定量抽检任务(份) | 合计 | |||
定量检测(份) | 县区快速检测 (份) | 乡镇快速检测(份) | 定量检测抽样任务 (份) | 定量检测 抽样任务 (份) | |||
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 | 68 | 840 | —— | 80 | 400 | 200 | 1588 |
拉堡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进德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成团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百朋镇 | —— | 240 | —— | —— | —— | 240 | |
三都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里高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土博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穿山镇 | —— | —— | 240 | —— | —— | —— | 240 |
小计 | 68 | 840 | 1920 | 80 | 400 | 200 | —— |
合计 | 3508 |
附件3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牧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1年,全区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52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12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5批次;市级任务监督抽检47批次、风险监测4批次。
(一)监督抽查
2021年任务监测畜牧产品样本248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12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4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25批次;市级任务监督抽检47批次。
重点监测品种:生猪、肉禽、禽蛋、牛肉等。重点监测项目:β-受体激动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尼卡巴嗪、多西环素、金刚环胺等。
(二)风险监测
共计划监测畜禽产品4批次,其中:猪肉3批次、牛(羊)肉1批次。
检测测项目:猪肉检测3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和利巴韦林。牛(羊)肉检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2021年柳江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中标检测机构和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具体实施由柳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养殖业执法中队(以下简称养殖业中队)负责,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一)定量监测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2批次,其中:猪肉4批次、禽肉2批次、禽蛋6批次。养殖业中队配合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抽样,由市支队将样品送检至自治区畜牧
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具体抽样任务、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3-1。
(二)“瘦肉精”专项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生猪尿样64批次,其中专项监测1*:50批次,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专项监测2*:14批次,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监测范围涵盖辖区内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养殖业中队负责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再由市支队将样品送至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和快速筛选,对快速方法筛选出可疑样品的确认工作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详见附件3-2。
(三)县级快速检测
共监测125批次样品,其中100批次猪尿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25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从生猪定点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养殖业中队负责,使用相应检测卡进行快速检测,并将审核后的监测结果按时上报至市支队,市支队负责对各县区快速检测结果汇总后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广
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具体抽样任务、样本种类、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3。
(四)市级监督抽检
共监测47批次样品,养殖业中队负责在本辖区范围抽样,并将样品统一送至市支队,再由市支队集中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检测结果到市支队,具体抽样任务、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4。
(五)风险监测
共监测4批次样品,市支队负责抽样、送检,养殖业中队配合市支队抽样工作。市支队负责跟踪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进展情况,及时将风险监测的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具体抽样任务、样品种类等详见附件3-5。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1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样本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h内必须抵达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h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最迟一周内抵达检测单位。留给被抽样单位的样本应书面要求其在-20℃冷冻保存。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 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
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于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抽样。
2. 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猪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胸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取蛋液于同一洁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分成3等份;各任务承担单位如实按任务类别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和原始记录。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自治区级任务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县级快速检测任务,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1. 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和羊肉中判定限为≤0.5μg/kg。
2. 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和羊肉中判定限为≤0.5μg/kg。
3. 禁用药物利巴韦林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1.0μg/kg)。
4. 规用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在猪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31650-2019)判定,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100μg/kg,达氟沙星≤100μg/kg。
(四)监督抽检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3-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各任务文件要求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质量安全与法规股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 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
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阳性样品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区农业农村局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对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并及时处置;加强后续监督抽样,每发现1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2个样品(如有证据表明被抽样单位已无原被抽样品种,可在本区其他养殖场抽同一品种),及时送样到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2. 结果上报。养殖业中队应分别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支队。市支队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全市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完成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监测)的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注意磺胺类检测均为定量检测,由市支队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并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同时,在“广西水产畜牧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预警系统”上报。
3. 结果通报。市支队按时将每个季度将监测分析报告和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市质量安全与法规科,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全年公布4次。
五、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下达的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其中,监督抽查中“瘦肉精”监测和风险监测20份猪肉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购买第三方检测服务方式进行(中标机构另行通知);县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采购下发到市支队,由市支队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六、其他要求
区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要组织养殖业中队采样及检测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养殖业中队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检测。养殖业中队要加强与市支队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抽样程序、方法、原始记录、结果报送表格文书等按照《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2021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填写。抽样及监测过程中有疑问,请联系养殖业中队联系人:
陈石,联系电话:7210027,邮箱:ljdwwsjds@163.com。
附件:3-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3-2. 2021年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3-3. 2021年柳州市县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3-4. 2021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3-5. 2021年柳州市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3-6.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附件3-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抽样地 | 磺胺类 | 氟苯尼考 | 氟喹诺酮类 | 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四环素类 | 多西环素 | 氯霉素 | 金刚烷胺 | 青霉素G、阿莫西林 | 合计 | 完成时间 | |||||
猪肉 | 猪肉 | 禽蛋 | 猪肉 | 禽肉 | 禽蛋 | 禽蛋 | 猪肉 | 禽肉 | 猪肉 | 禽蛋 | 猪肉 | 禽肉 | 禽肉 | 牛奶 | |||
柳江区 | 0 | 0 | 2 | 2 | 1 | 0 | 1 | 0 | 0 | 0 | 0 | 2 | 1 | 0 | 0 | 9 | 2月6日前 |
柳江区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3 | 6月30日前 |
合计 | 0 | 0 | 2 | 2 | 1 | 0 | 1 | 0 | 0 | 0 | 1 | 2 | 1 | 0 | 0 | 12 | |
注:
1. 禽蛋的抽样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作组和市、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具体时间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定)。
2.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3-2
2021年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承担单位 | 数量(批) | 每次采样合计 | 全年采样合计 | 送检 月份 | 备注 | ||
1* | 2* | ||||||
柳江区
| 25 | 7 | 32 | 64 | 3、4 | 养殖业中队按指定月份将规模猪场、屠宰场尿样送到市支队,由市支队送第三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测。 |
注:
1. 表中“瘦肉精”专项监测1*: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采用胶体金免疫层析法;2*: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
2. 猪尿样品同一来源养殖场最多可抽3个。
3. 抽样单《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附件4填写。
附件3-3
2021年柳州市县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监测县 | 监测样本种类和数量(个) | 承担单位 | |||
肉类 | 猪尿 | 小计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
柳江区 | 25 | 100 | 125 | 养殖业中队 | 由养殖业中队使用专业检测试纸进行检测,分3、5、8、10月每月的15号之前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市局,市局审核后再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畜牧产品阳性可疑样本的确证检测。 |
说明:
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养殖场(户)猪尿最多可抽3个,其他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 检测项目:每份猪尿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肉类检测氟喹诺酮类。
3. 抽样单《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附件2-4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2-5填写。
附件3-4
2021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县份 | 猪肉 | 猪肝 | 禽肉 | 禽肝 | 禽蛋 | 牛肉 | 合计 | 送样时间 | |
柳江区 | 20 | 5 | 8 | 2 | 4 | 8 | 47 |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养殖业中队于 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样品送市支队,由市支队集中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
注:
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 抽样单按《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附件10填写。
附件3-5
2021年柳州市畜牧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抽样地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 (批次) | 利巴韦林 (批次) | β-受体激动剂 (批次) | 合计 | 抽样时间 |
猪肉 | 猪肉 | 牛(羊)肉 | |||
柳江区 | 3 | 0 | 1 | 4 | 4月30日前,市支队负责完成抽样、送检,养殖业中队配合市支队抽样工作。 |
说明:
1. 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在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 利巴韦林、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样品由各市抽样后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附件3-6
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 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 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 (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政发〔202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全区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区共监测水产品成品93批次,定量检测69批次,快速检测24批次。其中:自治区级抽检任务37批次(流通环节样品1批次,养殖环节12批次,快速检测24批次),市本级抽检56批次(养殖环节成鱼47批次,螺蛳9批次)。
定量检测
1. 流通环节。监测全区流通环节样品1批次。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具备一定追溯能力的养殖水产品,主要品种为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4种大宗水产品。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本地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抽样地点为辖区的水产品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甲基睾酮。具体抽样任务详见附件4-1。
2. 养殖环节。监测样品68批次,其中自治区任务12批次;市本级任务成品鱼47批次,螺蛳9批次。重点抽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品种可以根据当地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的监测品种内进行调整,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本地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检测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甲基睾酮。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4-2。
(二)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全区合计24批次样品,样品从养殖场抽取。要求覆盖辖区内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4-3。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承担单位: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负责相应水产品的抽样、送样工作,并配合好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监督抽样工作。
(一)定量检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市本级任务的抽样,统一送样至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超标样品进行溯源查处。
(二)快速检测。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开展抽样及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报送至市局,经市局核对汇总后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 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18℃以下(含-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以下(含-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 抽检分离。
抽样单位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自治区级定量检测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4-4)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4-5),与样品、抽样单一起交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级定量检测送样程序参照区级定量检测要求交第三方检测机构。
3.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4-6的规定执行。
4. 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见附件4-7),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 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4-8),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4-9),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件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 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4-10),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2. 监测结果通报。区农业农村局按时将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结果汇总表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五、经费安排
2021年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经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市局,由市局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定量检测抽样经费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按样品数量下达各市负责抽样的单位,抽样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和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及各县(区)共同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市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抽样及制样辅助设备、易耗品的购买、差旅支出、学习培训、样品费及检验费用等。
六、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抽样程序、方法,检测原始记录、结果报送等表格按照《2021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监测有关业务与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未尽事宜,请与区农业农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或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联系。
联系人:周庆川,联系电话:0772-7228019、13633032698,电子邮箱:ljqfgk@163.com。
联系人:覃日锐,联系电话:0772-7210037 、13517625508,电子邮箱:l7210027@163.com。
附件:4-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
测计划表
4-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
测计划表
4-3.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4-4. 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4-5.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4-6.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4-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4-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4-9.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4-10.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4-11.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第 批次)
附件4-1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
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抽样数量(个) | 样品 种类 | 抽样 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送样时间 |
柳江区 | 1 | 对虾、罗非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4种 | 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 |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5月或8月10日-20日 |
说明:
1. 水产品样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不能在同一地点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对虾: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其他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罗非鱼增加检测甲基睾酮。
附件4-2
2021年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
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测县区 | 自治区级任务 | 市本市级任务 | 样品种类 | 抽样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
成品鱼 | 螺蛳 | |||||||
柳江区 | 12 | 3月、5月、8月、10月10日-20日,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47 | 9 | 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对虾、金鲳鱼、鲈鱼、罗非鱼、斑点叉尾鮰、草鱼、鲤鱼(禾花鲤)、胡子鲶、光倒刺鲃、其他淡水鱼(不含鲢、鳙)。石螺、田螺等螺蛳品种。 | 重点是: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登记备案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养殖场等。 | 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
合计 | 68 |
说明:1.水产成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不能在同一地点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对虾: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其他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罗非鱼增加检测甲基睾酮。
3.若市级任务螺蛳抽检数量达不到任务要求的,经市局同意后,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抽检成品鱼补齐。
附件4-3
2021柳州市柳江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监测样本数量(个)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柳江区 | 24 | 柳江区农业 农村局 | 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定。 快速检测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区农业农村局须在4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将第一次至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审核后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批准后,于当月的15日前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如因试纸条未能及时到达,上报时间可顺延。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
2.检测项目:每个水产品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抽样单按附件5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6填写。
附件4-4
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送样单位 | 送样人 | 送样时间 | 应送样时间 | 送样品数 | 应送样品数 | 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退回样品数 | 收下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样品的情况 | 备 注 | ||
样品编号 | 抽样人 | 不合格情况描述 | |||||||||||
记录人(签名): 送样人(签名):
附件4-5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 原样品编 号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塘/网箱 /围栏 号 | 受检单位 负责人 | 抽样人 (2名) | 备注 | |
合计(个) | ||||||||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4-6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检测项目 | 检 测 方 法 | 判定限量值(µg/kg) |
氯霉素 | NY 5070-2002 附录A(筛选测定),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 0.3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1.0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 1.0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甲基睾酮 | SC/T 3029-2006 水产品中甲基睾酮残留量的测定 | 10 |
附件4-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场 □水产健康养殖场 □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塘/网箱/围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6、监测任务依据:应填写文件文号,流通环节任务、县级快速检测任务填“桂农厅发〔2021〕6号”,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填“桂农厅发〔2021〕7号”,养殖环节市本级任务填此文件文号。
附件4-9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氯霉素 | 孔雀石绿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测人: 校核人: 审核人:
附件4-10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1. 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 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监测项目、养殖场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
3. 监测结果分析。各地监测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监测结果比较;
4.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等;
5. 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1年第 次)
检测单位:日期:
序号 |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 共(个) |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 共(个) |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4月10日前报第一次、6月10日前报第二次、9月10日前报第三次、11月10日前报第四次。
附件4-11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第 批次)
报告编号 | 被检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样品名称 | 采样时间 | 样品批次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方法检出限(µg/kg) | 检测结果(µg/kg) | 最高残留限量(µg/kg) | 是否超标 | 备注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空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