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江审改办发〔2020〕5号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区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柳州市审改办《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柳审改办发〔2020〕1号)文件要求,经梳理,涉及柳江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详见附件),现就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行政审批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请区行政审批局于10月19日前将落实文件进行公示,落实文件公示的截图、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区审改办备案。并做好相关事项“一事通办”调整工作。
三、请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于10月19日前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电子版(Word版及PDF盖章版)和纸质版一并报送区审改办(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四、请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文件要求,印发本部门落实文件,并于10月19日前将落实文件进行公示,落实文件公示的截图、纸质版、电子版(Word版及PDF盖章版)和涉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好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并报送区审改办(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有关材料请参考后附模板。未尽事宜,请与区审改办对接,联电话:7210761,邮箱:ljzgb7210761@163.com。
附件:涉及柳州市柳江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涉及柳州市柳江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
2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江审改办发〔2020〕5号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区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柳州市审改办《关于落实国发〔2020〕13号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柳审改办发〔2020〕1号)文件要求,经梳理,涉及柳江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详见附件),现就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行政审批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请区行政审批局于10月19日前将落实文件进行公示,落实文件公示的截图、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区审改办备案。并做好相关事项“一事通办”调整工作。
三、请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取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于10月19日前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电子版(Word版及PDF盖章版)和纸质版一并报送区审改办(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四、请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文件要求,印发本部门落实文件,并于10月19日前将落实文件进行公示,落实文件公示的截图、纸质版、电子版(Word版及PDF盖章版)和涉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好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并报送区审改办(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有关材料请参考后附模板。未尽事宜,请与区审改办对接,联电话:7210761,邮箱:ljzgb7210761@163.com。
附件:涉及柳州市柳江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涉及柳州市柳江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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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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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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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