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4〕13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为规范我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确保沼气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柳州市柳江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及时高效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柳州市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农村沼气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依法依规,协同作战,共同做好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坚持“谁拥有谁负责”,明确农村沼气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科技支撑、预防为主。充分运用信息化、数据化等技术手段,依托广西农村沼气设施智慧管理平台,做好沼气设施应急管理工作,提早预警,最大程度地预防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发生。
第五条 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按照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下列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指导机构
(一)区级层面组织机构。根据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对需要,成立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等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主要负责人兼任。
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承担全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工作,事件发生时,配合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全区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利用广西农村沼气设施智慧管理平台,统筹做好沼气设施安全生产预警、管理工作;接收、处理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若安全事件引发舆情,做好舆情评估、调查、应对工作等;指导全区做好农村沼气应急管理宣传培训,承担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镇层面组织机构。各镇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区级组织机构成立本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机构(或者按照本级政府已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承担辖区内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工作,事件发生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沼气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第一时间成立由区、各镇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和应急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若事件影响较大,超出本级政府能力范围的,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应急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和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件应对准备工作。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机构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八条 风险防控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漏、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项目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尽快完成农村沼气设施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要按照《农村沼气安全处置技术规程》(NY/T3897-2021),指导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加强对全区各类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第九条 风险预警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件时,应当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关注可能引发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对事件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当研判可能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发生。
第十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
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后,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向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如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或者较大事件,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般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报告市农业农村局。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信息,迅速核实事件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第十一条 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四)发生事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基本情况。
(五)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响应分级
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由自治区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市级启动Ⅲ级响应应对,市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级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发生一般(Ⅳ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区级启动Ⅳ级响应,主要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级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常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可采用以下应急措施对遇险人员进行救治:
沼气火灾的先期处理:发生沼气火灾时,被沼气烧伤的人员应迅速脱掉着火的衣服,或卧地慢慢打滚,或跳入水中,或由他人采取各种办法进行灭火。切不可用手扑打,更不能慌忙奔跑,助长火势。如在池内着火,要从上往下泼水灭火,并尽快将人员救出池外。灭火后,先剪开被烧烂的衣服,用清水冲洗身上污物,注意保护创面,并用清洁衣服或被单裹住创面或全身,寒冷季节应注意保暖,然后送医院急救。
沼气池内窒息中毒的先期处理:一旦发生池内人员昏倒,应立即采用人工方法向池内输入新鲜空气,切不可盲目下池抢救,以免发生连续窒息中毒事故;将窒息中毒人员抬到地面避风处,解开上衣和裤带,注意保暖,并就近送医院抢救。
室内沼气泄漏中毒的先期处理:一旦发生室内沼气泄漏,首先应切断气源,小心打开门窗,排出泄漏的沼气,防止发生爆炸,及时将中毒人员抬出室外抢救。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
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已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结束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善后处置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事件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件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总结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队伍保障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当经常性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依托有条件的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物资保障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通风、沼气监测、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当完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能够正常调用。
第二十三条 通信保障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公布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强化管理人员培训,确保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和应急处理办法。区农业农村局值班室电话:0772—7212202。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宣传保障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当加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教育,广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本预案由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农字〔2024〕13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为规范我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确保沼气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柳州市柳江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及时高效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柳州市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农村沼气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依法依规,协同作战,共同做好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坚持“谁拥有谁负责”,明确农村沼气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科技支撑、预防为主。充分运用信息化、数据化等技术手段,依托广西农村沼气设施智慧管理平台,做好沼气设施应急管理工作,提早预警,最大程度地预防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发生。
第五条 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按照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下列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指导机构
(一)区级层面组织机构。根据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对需要,成立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等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主要负责人兼任。
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承担全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工作,事件发生时,配合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全区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利用广西农村沼气设施智慧管理平台,统筹做好沼气设施安全生产预警、管理工作;接收、处理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若安全事件引发舆情,做好舆情评估、调查、应对工作等;指导全区做好农村沼气应急管理宣传培训,承担局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镇层面组织机构。各镇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区级组织机构成立本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机构(或者按照本级政府已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承担辖区内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和咨询等工作,事件发生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沼气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第一时间成立由区、各镇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和应急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若事件影响较大,超出本级政府能力范围的,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应急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村沼气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和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件应对准备工作。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服从救援指挥机构调动指挥,积极配合救援、调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八条 风险防控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沼气泄漏、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工作。在项目施工、维护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遵从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安全培训,定期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尽快完成农村沼气设施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要按照《农村沼气安全处置技术规程》(NY/T3897-2021),指导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加强对全区各类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第九条 风险预警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件时,应当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关注可能引发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对事件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当研判可能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发生。
第十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
发生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后,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向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如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或者较大事件,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般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报告市农业农村局。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信息,迅速核实事件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第十一条 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四)发生事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基本情况。
(五)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响应分级
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由自治区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市级启动Ⅲ级响应应对,市沼气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级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发生一般(Ⅳ级)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时,区级启动Ⅳ级响应,主要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级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抢救遇险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常见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可采用以下应急措施对遇险人员进行救治:
沼气火灾的先期处理:发生沼气火灾时,被沼气烧伤的人员应迅速脱掉着火的衣服,或卧地慢慢打滚,或跳入水中,或由他人采取各种办法进行灭火。切不可用手扑打,更不能慌忙奔跑,助长火势。如在池内着火,要从上往下泼水灭火,并尽快将人员救出池外。灭火后,先剪开被烧烂的衣服,用清水冲洗身上污物,注意保护创面,并用清洁衣服或被单裹住创面或全身,寒冷季节应注意保暖,然后送医院急救。
沼气池内窒息中毒的先期处理:一旦发生池内人员昏倒,应立即采用人工方法向池内输入新鲜空气,切不可盲目下池抢救,以免发生连续窒息中毒事故;将窒息中毒人员抬到地面避风处,解开上衣和裤带,注意保暖,并就近送医院抢救。
室内沼气泄漏中毒的先期处理:一旦发生室内沼气泄漏,首先应切断气源,小心打开门窗,排出泄漏的沼气,防止发生爆炸,及时将中毒人员抬出室外抢救。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
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已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结束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确认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善后处置
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事件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组查明事件发生原因、经过、性质、处置措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确定事件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总结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组织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内部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队伍保障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当经常性开展相关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依托有条件的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要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物资保障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通风、沼气监测、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当完善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能够正常调用。
第二十三条 通信保障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公布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强化管理人员培训,确保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和应急处理办法。区农业农村局值班室电话:0772—7212202。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宣传保障
区、各镇和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应当加强农村沼气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教育,广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操作人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本预案由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