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江区城区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三产
用地”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步伐,盘活实施征地时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在提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同时,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柳政规〔2020〕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柳江区实际,重新修订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三区三线”划定的柳江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农村集体特指柳江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三产用地”,是指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从事经营的土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分为4个部分,共21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三产用地”安置方式。共7条,主要明确了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留地安置标准、安排方式,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的程序:1.申请以批准拨用或划拨方式安排“三产用地”的程序;2.申请将“三产用地”划拨和上市交易合并办理的审批程序事项。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部分为“三产用地”上市交易。共7条,以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制定上市交易程序,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产用地”的开发利用环节。主要包括“三产用地”开发的收储、上市原则,以及开发收益、补偿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3条,主要确定原承诺被征地农村集体免费办理出让的“三产用地”上市交易规则,不需经过土地收储程序,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点除外)程序开展上市交易工作。同时明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的讲,此次重新修订是对“三产用地”总则、安置方式、上市交易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对上市交易前的内容,申报审批及开发方式予以明确完善。主要为重新明确了“三产用地”的定义、制定了“三产用地”申请上市交易所要具备的条件;二是对上市交易后的开发管理环节予以明确完善。主要为重新修改制定了“三产用地”收储条件、上市交易补偿办法、上市交易方式、竞买资格条件;三是对上市交易后的开发管理环节中回建安置物业的保障办法进行了完善;四是在“三产用地”审批方面,进一步严格管理细化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在“三产用地”成功上市交易后,进一步明确竞得人、被征地农村集体、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关于《柳江区城区范围被征地农村集体“三产
用地”安置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步伐,盘活实施征地时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在提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同时,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柳政规〔2020〕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柳江区实际,重新修订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三区三线”划定的柳江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农村集体特指柳江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三产用地”,是指按照规划用途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从事经营的土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分为4个部分,共21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三产用地”安置方式。共7条,主要明确了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留地安置标准、安排方式,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的程序:1.申请以批准拨用或划拨方式安排“三产用地”的程序;2.申请将“三产用地”划拨和上市交易合并办理的审批程序事项。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部分为“三产用地”上市交易。共7条,以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制定上市交易程序,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产用地”的开发利用环节。主要包括“三产用地”开发的收储、上市原则,以及开发收益、补偿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3条,主要确定原承诺被征地农村集体免费办理出让的“三产用地”上市交易规则,不需经过土地收储程序,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点除外)程序开展上市交易工作。同时明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的讲,此次重新修订是对“三产用地”总则、安置方式、上市交易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对上市交易前的内容,申报审批及开发方式予以明确完善。主要为重新明确了“三产用地”的定义、制定了“三产用地”申请上市交易所要具备的条件;二是对上市交易后的开发管理环节予以明确完善。主要为重新修改制定了“三产用地”收储条件、上市交易补偿办法、上市交易方式、竞买资格条件;三是对上市交易后的开发管理环节中回建安置物业的保障办法进行了完善;四是在“三产用地”审批方面,进一步严格管理细化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在“三产用地”成功上市交易后,进一步明确竞得人、被征地农村集体、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应履行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