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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柳电基础设施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8-01 09:30   |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定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下午3点30分,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法规相关情况。


【15:30更新】发布会正式开始


出席发布会的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日春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俊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壮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邵宁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刘榴主持发布会


【15:40更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介绍《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柳州市是中国五大汽车制造基地之一,是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应用的重点城市。2023年底,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18万辆,新能源汽车占比约17%,远高于1.75%的全国平均水平。但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充电需求快速增加,充电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等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人民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逐渐增大。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发展促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助推我市实施“一二五”工程和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制定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在2023年1月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立案,交由市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市人大环资委及时启动起草工作,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情况,起草了条例草案。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委托第三方综合论证,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10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鉴于条例草案关系重大,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并交付表决。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市级立法协商论证会、自治区级专家论证会、集中改稿会等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24年1月18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设五章,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和附则,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充电基础设施分类。柳州正在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同时为响应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目前新能源汽车已在全市行政区域广泛应用,因此条例第二条设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为了便于理解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条例第三条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了定义并分类,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差别化规定,同时第三十三条对新能源汽车进行了定义。


(二)关于职责分工。为了构建主体明确、协调顺畅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管理实效,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并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第六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宏观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管,并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专项规划及公共充电网络布局。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原则要求,考虑到县(区)实际,只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以编制本级专项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了城市和农村地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原则。

(四)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从建设审批、技术规定、住宅小区建设改造、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定。为了解决群众反映报装难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指南,通过服务指南明确建设及安装流程和条件,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

(五)关于服务平台建设。为满足用户对高效、便捷充电服务的需求,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建设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并对用户服务、数据共享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安全责任。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维护是多方关切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七)关于差别化收费。为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的周转率,解决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的问题,条例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第二十三条设定了差别化收费的主体、情形、收费标准确定,并明确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八)关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从政策支持、土地要素、技术研究、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保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同时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统建统营统管等。鼓励个人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保险、低谷时段充电等。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投诉举报、行业自律、物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共享等方面内容。



政策解读
【 新闻发布会】《柳电基础设施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 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08-01 09:30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定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下午3点30分,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法规相关情况。


【15:30更新】发布会正式开始


出席发布会的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日春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俊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壮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邵宁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刘榴主持发布会


【15:40更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介绍《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柳州市是中国五大汽车制造基地之一,是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应用的重点城市。2023年底,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18万辆,新能源汽车占比约17%,远高于1.75%的全国平均水平。但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充电需求快速增加,充电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等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人民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逐渐增大。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发展促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助推我市实施“一二五”工程和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制定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在2023年1月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立案,交由市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市人大环资委及时启动起草工作,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情况,起草了条例草案。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委托第三方综合论证,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10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鉴于条例草案关系重大,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并交付表决。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市级立法协商论证会、自治区级专家论证会、集中改稿会等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24年1月18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设五章,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和附则,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充电基础设施分类。柳州正在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同时为响应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目前新能源汽车已在全市行政区域广泛应用,因此条例第二条设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为了便于理解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条例第三条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了定义并分类,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差别化规定,同时第三十三条对新能源汽车进行了定义。


(二)关于职责分工。为了构建主体明确、协调顺畅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管理实效,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并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第六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宏观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管,并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专项规划及公共充电网络布局。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原则要求,考虑到县(区)实际,只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以编制本级专项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了城市和农村地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原则。

(四)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从建设审批、技术规定、住宅小区建设改造、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定。为了解决群众反映报装难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指南,通过服务指南明确建设及安装流程和条件,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

(五)关于服务平台建设。为满足用户对高效、便捷充电服务的需求,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建设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并对用户服务、数据共享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安全责任。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维护是多方关切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七)关于差别化收费。为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的周转率,解决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的问题,条例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第二十三条设定了差别化收费的主体、情形、收费标准确定,并明确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八)关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从政策支持、土地要素、技术研究、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保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同时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统建统营统管等。鼓励个人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保险、低谷时段充电等。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投诉举报、行业自律、物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共享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