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提高评审项目办结效率,根据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审〔2019〕3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11号)精神,现将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一)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二)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二、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审定金额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择
(一)工程预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附件1)。
(二)工程结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于10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报表(一)》(附件2),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二)》(附件3)。
四、时限要求
(一)工程预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2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二)工程结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1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28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3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6.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5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三)对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做好书面记录报委托单位,经批准可延长审核时间。
五、审核费用付费标准和方式
(一)付费标准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预(结)算评审委托协议书》,审核费用按照委托时现行有效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基准价,并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系数。
(二)付费方式
1.工程预算项目
(1)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的预算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2)建设单位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2.工程结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计算审核费,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
六、财政评审工作职责
(一)区本级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确保财政评审工作提速增效。
(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遵循中心廉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制,对组织审核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国家规范和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组织审核确定竣工结算价,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专人报送、完善资料,与财政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对数,确认财政评审结果,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整改。
(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虚报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等,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分。
(五)区本级预算单位的下属单位报送项目评审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八、质量管理
(一)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服务。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对其签字确认的评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对工程造价审核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复核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及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的有效性。
(三)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的质量管理,从根源上遏制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四)审核质量符合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财建〔2005〕106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 7-2012)。
九、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程序和流程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的资料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不得直接与项目利益相关单位接洽和对数,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评审时限逾期超过15天的,送审单位不予支付评审费。一个年度内累计有两个及以上项目逾期超过15天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其受托审核资格。
(三)工程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
柳江区财政局将通过《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程预(结)算项目审核全过程监督工作,根据系统列出的资料清单,送审单位按项目评审工作流程上传送审资料、往复意见、定案资料等文件,报财政部门存档备案。财政部门将视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项目的造价咨询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结果如发现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质量原因造成误差率大于3%,建设单位应相应扣减应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即误差率在3%-8%的,按相应扣减审核服务费的30%〜80%;误差在8%以上时,扣减审核费100%;在服务协议期间内累计有两次误差率超过8%或有一次误差率超过15%以上的,将取消涉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入围的政府定点资格。
2.在复审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结)算项目,应按规定签订《工程预(结)算评审委托协议书》、《廉洁协议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其审核人员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同一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原则上不能委托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投资评审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终止其入围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资格,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范围;如给送审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收受项目施工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接受利益相关单位的财物、宴请和娱乐活动;
2.私自与项目施工单位就项目审核问题进行交流、商谈;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其审核人员与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4.隐瞒审核发现的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利益交换并出具虚假审核结论的;
5.擅自将受委托审核的项目转包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委托单位评审业务两次及以上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他违约情形,按送审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工程造价审核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七)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报告区财政局和区纪检监察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2.非法接受或索取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财物的;
3.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违规行为。
十、其他
(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联系电话:0772-7211626,0772-7211026。
(二)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江财政〔2019〕102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完成情况 年 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审核起止日期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净核增(减)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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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主送区财政局(邮箱:Ljps7214297@163.com)、抄送区发展改革局(邮箱:Ljxfgj@126.com)和区审计局(邮箱:Ljtzsjzx@163.com)。
附件2
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报表(一)
(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审核起止日期 | 合同金额(元)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净核增(减)率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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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主送区财政局(邮箱:Ljps7214297@163.com)、抄送区发展改革局(邮箱:Ljxfgj@126.com)和区审计局(邮箱:Ljtzsjzx@163.com)。
附件3
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 年 季度报表(二)
(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审核起止日期 | 合同金额(元)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净核增(减)率 (%)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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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主送区财政局(邮箱:Ljps7214297@163.com)、抄送区发展改革局(邮箱:Ljxfgj@126.com)和区审计局(邮箱:Ljtzsjzx@163.com)。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提高评审项目办结效率,根据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审〔2019〕3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11号)精神,现将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一)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二)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二、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审定金额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择
(一)工程预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附件1)。
(二)工程结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1)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2)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10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于10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报表(一)》(附件2),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二)》(附件3)。
四、时限要求
(一)工程预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2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二)工程结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1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28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3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6.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5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三)对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做好书面记录报委托单位,经批准可延长审核时间。
五、审核费用付费标准和方式
(一)付费标准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预(结)算评审委托协议书》,审核费用按照委托时现行有效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基准价,并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系数。
(二)付费方式
1.工程预算项目
(1)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的预算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2)建设单位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2.工程结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计算审核费,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支付。
六、财政评审工作职责
(一)区本级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
(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确保财政评审工作提速增效。
(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遵循中心廉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制,对组织审核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国家规范和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组织审核确定竣工结算价,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专人报送、完善资料,与财政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对数,确认财政评审结果,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整改。
(四)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虚报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等,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分。
(五)区本级预算单位的下属单位报送项目评审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八、质量管理
(一)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服务。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对其签字确认的评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协调项目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对工程造价审核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复核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及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的有效性。
(三)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的质量管理,从根源上遏制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四)审核质量符合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财建〔2005〕106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 7-2012)。
九、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程序和流程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报送的资料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不得直接与项目利益相关单位接洽和对数,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评审时限逾期超过15天的,送审单位不予支付评审费。一个年度内累计有两个及以上项目逾期超过15天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其受托审核资格。
(三)工程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
柳江区财政局将通过《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程预(结)算项目审核全过程监督工作,根据系统列出的资料清单,送审单位按项目评审工作流程上传送审资料、往复意见、定案资料等文件,报财政部门存档备案。财政部门将视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项目的造价咨询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结果如发现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质量原因造成误差率大于3%,建设单位应相应扣减应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即误差率在3%-8%的,按相应扣减审核服务费的30%〜80%;误差在8%以上时,扣减审核费100%;在服务协议期间内累计有两次误差率超过8%或有一次误差率超过15%以上的,将取消涉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入围的政府定点资格。
2.在复审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结)算项目,应按规定签订《工程预(结)算评审委托协议书》、《廉洁协议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其审核人员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同一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原则上不能委托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投资评审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终止其入围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资格,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范围;如给送审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收受项目施工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接受利益相关单位的财物、宴请和娱乐活动;
2.私自与项目施工单位就项目审核问题进行交流、商谈;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其审核人员与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4.隐瞒审核发现的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利益交换并出具虚假审核结论的;
5.擅自将受委托审核的项目转包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委托单位评审业务两次及以上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他违约情形,按送审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工程造价审核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七)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报告区财政局和区纪检监察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2.非法接受或索取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财物的;
3.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违规行为。
十、其他
(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联系电话:0772-7211626,0772-7211026。
(二)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江财政〔2019〕102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完成情况 年 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审核起止日期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净核增(减)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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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主送区财政局(邮箱:Ljps7214297@163.com)、抄送区发展改革局(邮箱:Ljxfgj@126.com)和区审计局(邮箱:Ljtzsjzx@163.com)。
附件2
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报表(一)
(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审核起止日期 | 合同金额(元)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净核增(减)率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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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主送区财政局(邮箱:Ljps7214297@163.com)、抄送区发展改革局(邮箱:Ljxfgj@126.com)和区审计局(邮箱:Ljtzsjzx@163.com)。
附件3
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 年 季度报表(二)
(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审核起止日期 | 合同金额(元)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净核增(减)率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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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请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主送区财政局(邮箱:Ljps7214297@163.com)、抄送区发展改革局(邮箱:Ljxfgj@126.com)和区审计局(邮箱:Ljtzsj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