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9〕97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的组织实施,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防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柳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助柳江区争创一流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严格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将《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暂行)》的内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审查水平,推动相关制度细化深化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普适性的制度,各部门在落实制度上不存在任何特殊和例外,都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变动情况,对柳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柳江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城管执法局、柳江区税务局、成团镇、土博镇、里高镇、穿山镇、进德镇、百朋镇、三都镇、拉堡镇、人民银行柳江县支行29个部门组成。
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具体指导推进辖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执法等手段,尽快部署落实。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开展和实施,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完善自我审查机制,实现审查工作规范化
1. 明确审查对象。我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 确定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柳州市的意见要求和《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政策起草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可以采取业务机构初审,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审核的方式,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严格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防汛抢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完成现行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按照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2019年10月前完成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份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加强部门交流协作,建立健全会商机制
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五)建立专家支持体系,定期开展公平审查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评估工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也可以每三年评估一次或在出台政策措施时明确评估时限。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报请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空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印发 |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关联政策:
江政办发〔2019〕97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的组织实施,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防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柳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助柳江区争创一流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严格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将《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暂行)》的内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审查水平,推动相关制度细化深化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普适性的制度,各部门在落实制度上不存在任何特殊和例外,都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变动情况,对柳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柳江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城管执法局、柳江区税务局、成团镇、土博镇、里高镇、穿山镇、进德镇、百朋镇、三都镇、拉堡镇、人民银行柳江县支行29个部门组成。
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具体指导推进辖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执法等手段,尽快部署落实。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开展和实施,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完善自我审查机制,实现审查工作规范化
1. 明确审查对象。我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 确定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柳州市的意见要求和《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政策起草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可以采取业务机构初审,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审核的方式,也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严格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防汛抢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完成现行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按照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2019年10月前完成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份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加强部门交流协作,建立健全会商机制
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五)建立专家支持体系,定期开展公平审查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评估工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也可以每三年评估一次或在出台政策措施时明确评估时限。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报请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空一行)(版记必须放在偶数页)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印发 |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桂ICP备18004841号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