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发〔2018〕15号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局: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10〕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决定我区在柳江区中心城区执行“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除了春节期间在中心城区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制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后在中心城区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特就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的购销、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区级中心城区销售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限制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非限制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中心城区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安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依照《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查处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站点1公里范围内违规设置售卖点的行为,督促售卖点张贴有关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的宣传挂图。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受理托运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确定运输路线,并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受理燃放焰火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或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道路运输、邮寄、非许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春节期间柳江区实验高中自动监测站点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密切监控除夕、大年初一、元宵节等关键时间段的环境空气质量;会同区气象局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和区政府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引导公众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负责制作、印刷《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主题宣传活动,以签订“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畅想未来“绿色的烟花爆竹”绘画比赛或征文等形式,动员、提倡青少年、儿童们做“弃炮族”。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凭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无证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审查。
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加强对下属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拉堡镇人民政府主动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社区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发放、张贴《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督促辖区内的街道、社区将宣传资料张贴在社区、街道宣传栏显眼处,并编排宣传海报向公众宣传。督促本辖区各相关单位、各社区落实“禁放点”的安全监管负责人、职责和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柳江区电视台负责《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后,黄金时间在电视台滚动播放。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所需的工作经费及其他经费。
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由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打击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柳江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和种类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对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作如下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1. 限制燃放区域
拉堡镇的城中社区、柳东社区、柳西社区、建都社区、农贸社区、荷塘社区、宏发社区、祥和社区、鹏飞社区、居宁社区、翠林社区、华韵社区范围内。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1)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重大危险源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各类仓库、停车场;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档案馆、图书馆;
(5)山林、草原、苗圃、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6)影剧院、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商业步行街;
(7)其他学校教学区、工矿企业生产区、居民宿舍楼公共楼道内;
(8)严禁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商店、仓库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3. 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规定
严禁销售、燃放鱼雷、火箭、跳猫、双响炮、拉炮、摔炮、砸炮及其他不易控制其发射方向、距离的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辖区域、时间内,可以销售、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划分的C、D级品种的烟花爆竹。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一)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出中心城区(含基隆开发区)零售点的布点方案,报市安监部门审批,各临时零售经营点按统一规格和标识,在确定的地点采用临时棚架方式搭设, 每个临时棚架的面积不能大于30m2,其制作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制作。每个临时棚架零售点只能经营烟花爆竹,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能超过15m3(外包装体积)。区销售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一经发现,依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总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工作应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初一以前完成,各零售经营者应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质监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时间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农历正月十五,进货时间从农历十二月十五开始至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为止。
(四)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回收
1. 获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价格控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零售经营管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销售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批发价和建议零售价,各零售点要明码标价。区物价局要加大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价格的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各零售点经营期满后,负责开设零售点的批发经营单位要在5日内全部安全撤离,拆除临时棚架恢复原貌,并回收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
2. 批发经营单位采购及配送的产品必须加贴防伪标签,各零售点经营的烟花爆竹凡没有或者假冒防伪标签的一律按非法产品论处。
3. 交通、公安交警、供销等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烟花爆竹配送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加强对获准进入我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区。严查含有氯酸钾等违禁药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其他要求
(一)拉堡镇政府配合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积极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确定本辖区内的禁放点,并在禁放点周边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交通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销售劣质及违禁产品、超量储存、超载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旅客进站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安监、工商质监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四)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治安、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各社区、各居民小区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引导市民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按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避免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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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18〕15号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局: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10〕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决定我区在柳江区中心城区执行“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除了春节期间在中心城区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制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后在中心城区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特就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的购销、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区级中心城区销售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限制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非限制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中心城区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安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依照《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查处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站点1公里范围内违规设置售卖点的行为,督促售卖点张贴有关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的宣传挂图。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受理托运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确定运输路线,并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受理燃放焰火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或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道路运输、邮寄、非许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春节期间柳江区实验高中自动监测站点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密切监控除夕、大年初一、元宵节等关键时间段的环境空气质量;会同区气象局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时向公众和区政府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引导公众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负责制作、印刷《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主题宣传活动,以签订“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畅想未来“绿色的烟花爆竹”绘画比赛或征文等形式,动员、提倡青少年、儿童们做“弃炮族”。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凭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无证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审查。
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加强对下属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拉堡镇人民政府主动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社区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发放、张贴《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督促辖区内的街道、社区将宣传资料张贴在社区、街道宣传栏显眼处,并编排宣传海报向公众宣传。督促本辖区各相关单位、各社区落实“禁放点”的安全监管负责人、职责和监管措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柳江区电视台负责《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后,黄金时间在电视台滚动播放。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所需的工作经费及其他经费。
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由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打击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柳江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和种类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对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种类作如下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1. 限制燃放区域
拉堡镇的城中社区、柳东社区、柳西社区、建都社区、农贸社区、荷塘社区、宏发社区、祥和社区、鹏飞社区、居宁社区、翠林社区、华韵社区范围内。
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1)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重大危险源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各类仓库、停车场;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档案馆、图书馆;
(5)山林、草原、苗圃、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6)影剧院、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商业步行街;
(7)其他学校教学区、工矿企业生产区、居民宿舍楼公共楼道内;
(8)严禁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商店、仓库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3. 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规定
严禁销售、燃放鱼雷、火箭、跳猫、双响炮、拉炮、摔炮、砸炮及其他不易控制其发射方向、距离的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辖区域、时间内,可以销售、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划分的C、D级品种的烟花爆竹。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一)安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出中心城区(含基隆开发区)零售点的布点方案,报市安监部门审批,各临时零售经营点按统一规格和标识,在确定的地点采用临时棚架方式搭设, 每个临时棚架的面积不能大于30m2,其制作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制作。每个临时棚架零售点只能经营烟花爆竹,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能超过15m3(外包装体积)。区销售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一经发现,依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总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工作应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初一以前完成,各零售经营者应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质监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时间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农历正月十五,进货时间从农历十二月十五开始至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为止。
(四)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回收
1. 获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配送和价格控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零售经营管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销售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批发价和建议零售价,各零售点要明码标价。区物价局要加大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价格的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各零售点经营期满后,负责开设零售点的批发经营单位要在5日内全部安全撤离,拆除临时棚架恢复原貌,并回收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
2. 批发经营单位采购及配送的产品必须加贴防伪标签,各零售点经营的烟花爆竹凡没有或者假冒防伪标签的一律按非法产品论处。
3. 交通、公安交警、供销等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烟花爆竹配送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加强对获准进入我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区。严查含有氯酸钾等违禁药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其他要求
(一)拉堡镇政府配合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积极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确定本辖区内的禁放点,并在禁放点周边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交通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销售劣质及违禁产品、超量储存、超载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旅客进站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安、安监、工商质监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四)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治安、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媒体、各社区、各居民小区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引导市民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按规定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避免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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