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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20〕20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6-23 10:25   |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201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法律及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延续性,经研究,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受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农户建房完工后,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时间要求

202011日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全区农村宅基地,原承办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不再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

三、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要指导和督促镇、村级组织开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部门各尽其责

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全面履行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区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宅基地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各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

(三)优化审批流程

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尽快制定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2.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3.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6.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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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发〔2020〕20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6-23 10:25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201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法律及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延续性,经研究,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受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农户建房完工后,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时间要求

202011日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不再审批全区农村宅基地,原承办单位区自然资源局不再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

三、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要指导和督促镇、村级组织开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部门各尽其责

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全面履行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区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宅基地用地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各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

(三)优化审批流程

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尽快制定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2.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3.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6.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0.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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