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获批的3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证书编号分别为:①ZL 201630312136.6(土鸡精)、②ZL 201630310387.0(鲜香粉)和③ZL 201630310356.5(筒骨浓汤)),已分别于2021年7月2日(①)和2021年7月6日(②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且专利载明的外观设计图片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对应的包装袋外观设计相符。
经查明,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至被查获时共生产了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11批次;且明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后,仍在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字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并处以自由裁量权内较低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柳江区第一例因未缴年费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仍在生产的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信息的案件。由于案情发生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基于公平公正、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柳州市关于在疫情时期给企业减负的相关规定,从而给予当事人较轻的行政处罚,既维护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通过该案查处,让企业正确认识到了专利年费按时缴纳的重要性,对生产经营企业起到了教育和指导作用,同时有效维护了专利制度权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二: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鱼峰区某养发馆假冒专利行为案
基本案情: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柳州鱼峰区某养发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款化妆品涉嫌为假冒专利标识产品。经查明,从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商铺内销售有6款分别由A公司出品、B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其中4款产品的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92.3”字样,2款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60.3”字样,上述6款产品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与该发明专利所公开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等内容无关联。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假冒专利标注载体是美容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一些美容产品生产厂家为体现产品的技术含量、便于推广,将无关联的专利标识标注在产品上,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误导公众,应坚决予以查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
案例一: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获批的3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证书编号分别为:①ZL 201630312136.6(土鸡精)、②ZL 201630310387.0(鲜香粉)和③ZL 201630310356.5(筒骨浓汤)),已分别于2021年7月2日(①)和2021年7月6日(②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且专利载明的外观设计图片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对应的包装袋外观设计相符。
经查明,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至被查获时共生产了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11批次;且明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后,仍在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字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并处以自由裁量权内较低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柳江区第一例因未缴年费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仍在生产的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信息的案件。由于案情发生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基于公平公正、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柳州市关于在疫情时期给企业减负的相关规定,从而给予当事人较轻的行政处罚,既维护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通过该案查处,让企业正确认识到了专利年费按时缴纳的重要性,对生产经营企业起到了教育和指导作用,同时有效维护了专利制度权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二: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鱼峰区某养发馆假冒专利行为案
基本案情: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柳州鱼峰区某养发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款化妆品涉嫌为假冒专利标识产品。经查明,从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商铺内销售有6款分别由A公司出品、B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其中4款产品的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92.3”字样,2款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60.3”字样,上述6款产品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与该发明专利所公开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等内容无关联。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假冒专利标注载体是美容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一些美容产品生产厂家为体现产品的技术含量、便于推广,将无关联的专利标识标注在产品上,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误导公众,应坚决予以查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